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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章 程
【2010年11月21日召开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彭措扎西、俄青加等10人发起,于2010年11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彭措扎西(理事长姓彭)
本社住所:木里镇佐陇地,邮政编码:8172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牧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本社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以根据本地草场生产能力核定载畜量,合理调整畜群结构,提高适龄母畜比例,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出栏率。通过划区轮牧,母畜分户饲养,种公畜集中管理,犊牛集中育肥,产品统一加工、销保的经营模式,做大幼畜经济产业,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社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增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对自身全部资产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畜牧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并在天峻县编辑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领导、协调和监督下,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办理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以牧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设;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一人(户)-票制,成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附加表决权,其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原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2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后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和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会。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成员3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成员2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四)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六)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每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可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上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向天峻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在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或每季度第3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股金,( )为1股,折人民币 元;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购股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认购的股金与货币出资认购的股金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每名成员(含团体成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生产者成员认购的股金应当占本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股本金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股本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成员股权(金)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盈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权(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份额或者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分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产账户。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 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代、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七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增,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金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在关规定进行;接爱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在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八条 本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因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股份分红或者股息支付;
(二)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成员分得的股份红利或者股息,可以被首先用于冲抵该成员欠缴的股份金额。
第五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股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社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社根据县农业行政主和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因素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7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股金;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天峻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产人签名、盖章:
需要制定的制度
1、种畜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草地轮牧制度
4、会员制度
5、资产管理制度
6、“五统一分”管理制度
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章
程
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二O一0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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