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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标准综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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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标准综述国内外汽车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标准综述 房 旭1,李 扬2,何云堂1(1: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 300162,2: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 110044)摘要:摘要:GB 7258-2004 明确规定了在大型车辆后部和侧部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回复反光标识作为汽车灯具的补充,增加了车辆的识别性,从而提高了行车安全。本文综合分析了欧洲法规、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中国公共安全标准内容的异同,重点研究了它们各自的回复反射特性限值,并对我国制订车身回复反光标识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1 概述 1 概述 在GB 72582004版第8章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中规定:“总质量不小于12 000 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 500 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10 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这部分内容,在2006年2月1日开始执行。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事实上,有相当多的企业对于车身反光标识知之甚少。在国际上它通常是粘贴在车身后部和侧部的一种带状被动发光体,以利于在夜间增加对车辆的识别性,提高行车安全。其发光原理,类似于回复反射器、三角警告牌、公路交通反光标志等。目前国际上ECE、SAE、FMVSS有一些相关标准,我国除了GB 7258提出了安装要求外,只有GA行业标准,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正在组织车身回复反光标识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可参考的标准有公安部标准GA 406、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104重长车车身回复反光标识、以及美国联邦法规集CFR中规定的内容(包括FMCSR 393.13 挂车、半挂车(1993年12月1日之前生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光标识的要求,和FMVSS 571.108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等。在反光标识材料试验方法方面还可以参考的标准:GB 191512003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采用ECE R27技术内容)、GB 115641998 回复反射器(采用ECE R3技术内容)等已有的国家标准。本文就这些标准中规定的回复反射性能、粘贴规范等做一个比较分析。2 CFR有关内容简单介绍 2 CFR有关内容简单介绍 在以上罗列的标准或法规当中,大家对相关的ECE法规、国家标准、公安标准都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单独介绍,为了分析方便,本节把美国联邦法规集中有关回复反光标识的内容介绍如下。美国联邦法规集CFR中规定有关反光标识的内容主要是粘贴方面的要求,包括两部分:FMCSR 393.13 挂车、半挂车(1993年12月1日之前生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光标识的要求,和FMVSS571.108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2.1 FMCS R 393.13 2.1 FMCS R 393.13 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辆安全法规FMCS R 393.13是由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制定的,内容在CFR第49篇第393部分机动车安全运行必备的零件或部件,393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在用商用车(载货汽车、客车)的安全、检查和日常保养提出要求。393.13 则是1993年12月1日以前生产的挂车和半挂车粘贴反光标识和反射器的要求。摘录如下:a.适用范围 1993年12月1日以前生产的宽度大于2 032 mm或者整车质量大于4 536 kg车与半挂车(1993年12月1日以前生产的),但不包括房车、办公用车、和在特定路段执行拖运任务的挂车)。b.反光标识和反射器 建议机动运载车辆按照对1993年后生产的挂车要求,对车辆进行翻新,安装车身标识系统(回复反光标识或回复反射器片,相关要求参照FMVSS 108相关规定。在2009年6月1日前,挂车的侧面和尾部下方只能使用红色和白色的回复反光标识或回复反射器片,同时颜色的间隔和颜色的组合应当一致。尾部上方的回复反光标识或回复反射器片必须为白色,同时要满足FMVSS 108。挂车侧面不能连续安装红色回复反光标识或回复反射器片,需要连续安装时,应用红白相间的方法,回复反光标识宽度不能小于5 cm。c.回复反光标识粘贴位置 侧面:挂车和半挂车的侧面应从头至尾的尽量水平粘贴,回复反光标识的粘贴可以不连续(但应均匀分布整个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总长度不能小于车长的一半。当在空车或卸货状态下测量时,每片回复反射器片的中心线距离地面高度应尽可能在375 mm525 mm之间。可以将回复反光标识截成颜色相同的2段25 mm宽的回复反光标识,在障碍物两边进行粘贴,但两者间距不能大于25 mm。尾部下侧:挂车和半挂车尾部应从头至尾、连续、水平粘贴回复反光标识,尽可能靠近车身两端。当在空车或卸货状态下测量时,每片回复反光标识中心线距地面高度应尽可能在375 mm1 525 mm之间。尾部上方:挂车和半挂车的尾部上方左右顶角处,各用两条300 mm白色的回复反光标识贴出倒“L”形状,回复反光标识应尽可能靠近车身边缘进行粘贴。如果车身尾部不是矩形,回复反光标识应沿着车身轮廓尽可能靠近车身边缘进行粘贴。d.回复反射器片安装位置 侧面:挂车和半挂车的侧面应从头至尾的尽量水平安装,回复反射器片的安装可以不连续(但应均匀分布整个车身),回复反射器片总长度不能小于车长的一半。两个相邻回复反射器片中心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大于100 mm,当用两种颜色的回复反射器片相间安装时,两种颜色回复反射器片长度应尽可能相等。尾部下侧:挂车和半挂车的尾部应从头至尾、连续、水平安装回复反射器片(尽可能靠近车身两端)。当在空车或卸货状态下测量时,每片回复反射器片的中心线距地高度应尽可能在375 mm1525 mm之间。两个相邻回复反射器片中心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大于100 mm。尾部上方:挂车和半挂车尾部上方左右顶角处,各用两个300 mm白色回复反射器片安装成倒“L”形状,回复反射器片应尽可能靠近车身边缘进行粘贴。如果车身尾部不是矩形,回复反射器片应沿着车身轮廓尽可能靠近车身边缘进行粘贴。两个相邻回复反射器片中心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大于100 mm。2.22.2 FMVSS 571.108 FMVSS 571.108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FMVSS 571.108是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制定的,内容在CFR第49篇第571部分机动车安全、报告和纪录要求、轮胎,571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新生产车的有关安全提出要求。FMVSS571.108中第5.7节为标识系统要求,它主要内容适用于所有宽度大于2 032 mm、GVWR大于4.54 t的拖车(1993年12月1日以后所生产的),但不包括房车和用于办公的车辆,和1997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货车拖车标识系统的粘贴要求。主要内容摘要如下:S 5.7S 5.7 标识系统 1993年12月1日以后所生产的所有宽度大于2032 mm,GVWR大于4.54 t的拖车(不包括房车和用于办公的车辆)和1997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货车拖车都应粘贴符合相关规定的反光标识和回复反射器,或者二者组合粘贴。S 5.7.1.3S 5.7.1.3 反光标识外观、尺寸和逆反射系数 在拖车的尾部、侧面和货车拖车的尾部粘贴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并且在它们的尾部上方顶角位置粘贴白色反光标识。红白反光标识每种颜色长度最长不超过300 mm,最短不能小于150 mm。标识拖车宽度时,红白反光标识中的任何一种颜色粘贴的长度都不能大于连续粘贴长度的2/3,标识拖车长度时,任何一种颜色粘贴的长度都不能大于连续或间隔粘贴长度的2/3。反光标识的宽度有以下几种规格:50(DOT-C2级)、75(DOT-C3级)和100(DOT-C4级)。S 5.7.1.4S 5.7.1.4 位置(2)在距任何红色和淡黄色发光装置的 75 mm范围内不能粘贴任何白色反光标识。(3)在距淡黄色发光装置的75 mm范围内不能粘贴任何红色反光标识。S 5.7.1.4.1S 5.7.1.4.1 拖车尾部 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粘贴时应当尽可能的水平粘贴、标识整个车身宽度,其中心线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为375 mm,最高为1 525 mm。在尾部左右顶角处,水平和竖直方向分别粘贴两条300 mm白色反光标识(DOT-C2、DOT-C3、或 DOT-C4),反光标识应尽可能靠近车身边缘,勾勒车身轮廓。当尾部的轮廓不是矩形时,应将反光标识尽可能沿着车身边缘粘贴,显示其轮廓。没有护栏的平板拖车或者集装箱底盘除外。条状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水平贯穿整个尾部的下防护装置。使用DOT-C2时,其宽度不能小于38 mm。没有下防护装置的拖车除外。S 5.7.1.4.2S 5.7.1.4.2 拖车侧面 在车身侧面尽可能靠近两端水平粘贴反光标识,中心线离地高度不应低于375 mm,也不能高于1 5 2 5 mm,反光标识可以不连续粘贴,但总长度不能小于车长的50%,每段之间的间隔距离应尽可能一样。反光标识不能被车上仪器、设备或货物遮挡。当需要避开铆钉或其它类似障碍物时,可以将DOT-C2分成2条25 mm宽、颜色和长度相同的反光条分开粘贴,二者之间距离不能大于25 mm。S 5.7.1.4.3S 5.7.1.4.3 货车拖车尾部 在货车拖车尾部粘贴两条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每条长度不能小于600 mm。粘贴位置应尽量靠近边缘,显示出货车拖车宽度。反光标识应尽量水平粘贴。当粘贴在挡泥垂布上时,反光标识不应低于垂布上边缘300 mm。如车辆的垂布支架是临时的,反光标识应粘贴在挡泥垂布上或者用做永久支架的铝板上。没有挡泥垂布的货车拖车,反光标识可粘贴在后轴。在尾部左右顶角附近,分别粘贴一条竖直和水平的长300 mm的白色反光标识。车辆的仪器设备遮盖反光标识的面积不许多于25%。如果其中一对反光标识为避免被车载仪器设备遮挡,而需要在其它位置粘贴时,另一对反光标识也应调整粘贴位置,确保两边粘贴位置的对称。如果由于后窗面积太大,没有地方粘贴反光标识时,可将其直接粘贴在后窗边缘处。S 5.7.2.2S 5.7.2.2 回复反射器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安装:在需要粘贴红白反光标识位置,间隔安装23个白色和23个红色和反光标识长度相等的回复反射器,每个反射器的中心与另一个反射器中心的距离不大于100 mm。在需要粘贴白色反光标识位置,安装与反光标识长度相等的白色回复反射器,相邻两个反射器的中心距离不大于100 mm。S 5.7.3S 5.7.3 反射器和反光标识共同使用 特殊场合下,在规定位置粘贴的反光标识可以用反射器进行替代,并按要求进行粘贴。3 标准内容比较 3 标准内容比较 这几个标准内容很多,但主要从光度特性、粘贴规范等两方面提出比较,这是标准核心内容。3.13.1 光度特性光度特性 3.1.13.1.1 回复反光标识回复反射性能比较 为便于分析,先把3个标准中回复反光标识内容集中在表1中。表1 回复反光标识回复反射性能比较 cdlx-1m-2 ECE R104 观察角 0.33 颜 色 白色 黄色 红色 5 450 300 120 30 200 130 30 40 90 75 10 入射角1 (2=0)60 16 10 FMVSS 108 项 目 DOT-C2 观察角 0.2 0.5 颜 色 白色 红色 白色红色-4 250 60 65 15 30 250 60 65 15 入射角1(2=0)45 60 15 15 4 DOT-C3的值为 DOT-C2的 2/3,DOT-C4的值为 DOT-C2的一半。为节约篇幅,不在此列出明细。GA 406 项目 二级车身反光标识 观察角 0.2 0.5 颜 色 白色 红色 白色红色-4 250 60 65 15 30 250 60 65 15 入射角1(2=0)45 60 10 15 4 一级车身反光标识近似为二级车身反光标识的 2 倍。为节约篇幅,不在此列出明细。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GA标准主要内容参考了FMVSS的思路,在色度、测量角度二者均一样,在回复反射性能方面,二级车身反光标识与DOT-C2级完全一致。尽管ECE和FMVSS测量角度不一样,似乎难以比较,但实际测量显示,这两种限值基本一致,回复反射性能差异不大。(试验具体情况见第4节)3.1.23.1.2 回复反射器测量条件比较 在美国CFR中,规定了利用回复反射器代替回复反光标识的试验条件和限值应符合SAE J594规定。本文前面介绍,目前的回复反射器测量方法可参考诸多已有标准,所以,表2给出了已有标准的测量条件。表2 不同标准的测量条件比较 从表2可以看出,美国测量方法观察角同中国的测量方法有很大不同。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由于GB 11564标准在汽车行业已实施多年,很多试验设备均按照这些要求订制,所以如果按照美国测量模式,在测量0.2观察角度时有一定难度。需更新设备才能满足新测量要求。ECE法规在R3、R27、R104、R70等均采用了0.33和1.5的观察角度。3.1.33.1.3 回复反射器与回复反光标识的回复反射性能指标比较 同时,由于反射器的性能指标为在每lx的入射光,反射回来的光强度mcd,我们称之为CIL值(单位:mcd/lx),试验结果不与反射器反射面积挂钩,所以反射器之间的限值、反射器与回复反光标识之间的限值没有可比性,但是考虑到三角警告牌的面积相对固定,本文试着利用它们的限值进行理论上的换算,再与回复反光标识的限值进行比较。根据我国现有的三角警告牌产品现状情况统计,大多数的面积约在350 cm2左右,这样按350 cm2换算后,新限值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由现在的三角警告牌产品作为回复反光标识的替代品,回复反射性能毫不逊色,换言之,如用反射器类产品,反光效果更明显。表3 三角警告牌和回复反光标识回复反射性能比 单位:cdlx-1m-2 观察角=0.33 垂直照射角V 0 20 0 0 试验条件 水平照射角H 0或5 0 30 40 三角警告牌 229 114 50 17 样品种类 ECE R104反光标识 120 30 10 3.23.2 粘贴规范 表4 粘贴规范比较 比较项目 GA 406 CFR ECE R104 侧面样品颜色 红白相间 红白相间 白色、黄色,单色或组合 后面样品颜色 红白相间 红白相间,但上方为白色。白色、黄色、红色,单色或组合 标识宽 50、75、100、2条25平行粘贴 50(C2)、75(C3)和100(C4)2条25平行粘贴 5060 占车辆轮廓尺寸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挂车和半挂车的尾部应从头至尾、连续、水平粘贴回复反光标识。至少80%车辆全长(或宽)面积 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无要求 无要求 4 试验验证 4 试验验证 为了就不同标准要求进行比对,我们特地找到几种回复反射器样品进行比对试验,为保证样品测量的全面性,我们重新制定了样品测量条件,这些条件涵盖了SAE J594、ECE R104、GB11564和GB19151的测量角度,测量结果见表5,为比对方便,特地把CIL值按照测试样品的有效面积对结果进行了折算,单位为cdlx-1m-2。从表5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回复反射器从技术上讲可以满足反光标识的要求;2、ECE和SAE尽管方法不同,但结果并没有大出入。观察角度 水平入射角 垂直入射角 SAE J594 0.2 、1.5 0 0、10、2 0 GB11564 0.3 3 、1.5 0 、2 0 o 0、5、10o ECE R3 0.3 3 、1.5 0 、2 0 o 0、5、10o GB19151 0.3 3 、1.5 0 、5 、3 0 o、4 0 o 0、20o ECE R27 0.3 3 、1.5 0 、5 、3 0 o、4 0 o 0、20o 表 5测 量 结 果 单 位:c d l x-1 m-2 入 射 角()垂 直 0 0 0 0 0 0 0 观 察 角()水 平 5 1 0 1 5 2 0 3 0 4 0 5 0 1#3 6 9 3 2 4 3 5 1 2 8 5 2 7 1 2 0 8 4 9 0.2 2#3 6 5 3 5 5 3 0 8 1 5 8 4 8 2 5 6 1#2 2 9 2 2 1 2 0 9 1 8 7 1 5 0 1 1 8 1 9 0.3 3 2#4 1 5 4 0 8 3 4 5 2 2 2 9 4 3 5 5 5 结论 5 结论 回复反光标识作为汽车灯具的补充,增加了车辆识别性,从而提高了行车安全,但是应该看到,充分发挥灯光系统(主动发光体)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基于此,反光标识在限值上比回复反射器要低一些。另外,从实际车身识别性来讲,美国在长车车身的侧面灯具很少,只强制前部、中间、后部三处,而欧洲则每隔3 m就必须有侧标志灯等灯具。所以美国更需要有车身反光标识来加强车辆侧面的识认性,对反光标识的安装是强制的,而欧洲并不强制,我国灯光标准走ECE路线。所以对反光标识产品不必过于苛刻。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由于GB 11564标准在汽车行业已实施多年,很多试验设备均按照这些要求订制,所以如果按照美国测量模式,在测量0.2观察角度时有一定的难度。需更新设备才能满足新测量要求。ECE法规在R3、R27、R70、R104等均采用了0.33和1.5的观察角度。我国自己的生产资源完全可以生产出符合ECE 104的回复反光标识产品,而不是依赖大面积进口来解决反光标识材料问题。在粘贴规范上,应该发挥反光标识的粘贴初衷,以增加车辆识别性为最终目的,同时标准中规定了样品的长度和宽度,所以在粘贴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再规定面积,就显得多余了。只要该目的达到就可以,而不必硬性规定粘贴面积。(收稿日期:200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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