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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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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66  【正  文】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支付。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指工伤职工本人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项目。 随行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不在支付范围之列。   第四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事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事先未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 该标准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第六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交通工具 火车 高铁 其他交通工具 硬座 硬卧 软卧 普通车厢 救护车 其 他车 辆 支付标准 凭据支付 凭据支付 凭据支付40% 凭据支付 按距离远近 支 付400-800元/次 按 距 离远 近 在合 理 价格 范 围内 凭 据支付 注: ①乘坐飞机、轮船、出租小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在支付范围之列。 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在12小时以内,应选购座位票; 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③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适当提高支付标准。   第七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致。   第八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住宿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项目   住宿费   支付标准(元/天) 省 内 省 外 60 元/天以下凭据支付 80 元/天以下凭据支付   注: ①到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前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住院的前日为限(出发时间超过中午12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 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 实际发生天数超过5日的,以5日为限。 ②到统筹地区以外临时检查或门诊治疗的,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返回的当日(出发时间超过中午12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 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     第九条  工伤职工入院时间超过中午12时和出院时间未超过中午12时,当天按照半日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 事先未办理相关住院审核手续的;   (二) 违反政策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 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四) 住院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   (五) 挂床住院的;   (六) 因其他违规情况致使住院时间延长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1月1日至本规定公布之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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