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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说明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则
1. 土壤、岩石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体积(自然方)以立方米计算。
2.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3.挖地槽、地坑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计算: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放坡起点深度
在槽、坑底
在槽、坑边
1:0.3
1:0.25
1:0.67
1.5
注:(1)计算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如放坡处重复量过大,其计算总量等于或大于大开挖方量时,应按大开挖规定计算土方工程量)
(2)原槽基础垫层,放坡应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4.基础施工需增加的工作面,按下表计算: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
200
浆砌毛石,浆砌条石
150
砼垫层或基础支模板者
300
垂直面做防水防潮层
800
注:原槽基础垫层,基础的工作面应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二).人工土石方
1. 外墙地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地槽按槽底净长计算,其突出部分体积并入地槽工程量计算。
2. 地坑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3. 地槽、地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自然地面(场地平整的平整后的地坪)高度计算。
4. 挖地槽、地坑需支挡土板时,按图示槽、坑底宽尺寸,单面支挡土板加100mm,双面支挡土板加200mm。挡土板面积,按槽、坑支撑的垂直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再计算放坡工程量。
5. 人工平基土、石方,使用人工运土、石方时,深度超过1.5m,按下表增加工日:
类 别
深2m以内
深4m以内
深6m以内
单位:100m3
土 方
2.63工日
14.71工日
26.72工日
石 方
3.10工日
17.35工日
31.51工日
(7.人工平基土、石方,深度在1.5m~6m内时,无论人工或机械进行土石方垂直运输,均按以下规定增加超深工日:
①.人工平基挖土、石方增加用工以其深度确定增加用工的标准,例如:人工挖土方深度为3.5m,则其全部工程量按每100m3增加14.71工日计算。
②.如在斜坡上进行人工挖土、石,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
③.机械不能施工的土石方部分(如:死角等),如挖土深度超过1.5m,也应按此规定增加工日。
④.深度超过6m以上时,在原有6m深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6.01工日,石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7.08工日。)
(9.在平基完成后的地下室进行基础开挖,基槽(坑)、挖孔桩土、石方从地下室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垂直运输每1m折合10m人力水平运输计算)
6.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量按图示桩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5.挖预制桩间土方,按实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实体积以桩外边线为界,外边线以内挖土方(扣除桩所占体积)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1.5系数。如图所示:
(6.挖孔桩定额项目中“照明及安全费”是指挖孔时所用照明灯及人员上下作业所设脚手架,垂直运输人员防护费、送风费用等。不包括因土方坍塌所产生的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13.挖孔桩挖土石方如遇边施工边排水时,抽水机台班和排水用工按实签证。挖孔人工按相应挖孔桩土方定额人工费乘以1.3系数,石方定额人工费乘以1.2系数)
7. 人工挖孔桩及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同桩孔及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石时,应按其土层与岩石的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挖土深度在3m以上时,其下层石方按下表增加用工:
深度(m)
4
6
8
10
12
16
20
24
28
增加工日
0.67
0.99
1.32
1.76
2.21
2.98
3.86
4.74
5.62
(10.人工挖孔桩及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在同一桩孔及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时,应按其土层与岩石的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
如图,某挖孔桩:
①.土方按6m内挖孔桩定额执行。
②.松次石、普坚石分别执行10m内人工凿松次、普坚石挖孔桩定额。)
8. 人工摊座和修理边坡工程量,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9. 管道沟槽长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管径
(mm)
铸铁管、钢管、
石棉水泥管
砼、钢砼、
预应力砼管
陶土管
50-75
0.60
0.80
0.70
100-200
0.70
0.90
0.80
250-350
0.80
1.00
0.90
400-450
1.00
1.30
1.10
500-600
1.30
1.50
1.40
700-800
1.60
1.80
900-1000
1.80
2.00
1100-1200
2.00
2.30
1300-1400
2.20
2.60
注:(1).计算管道沟槽土方工程量时,各种检查井类和排水管道接口处,因加宽二增加的工程量均不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但铺设铸铁给水管道时,接口处的土方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2).管道沟槽的深度,按分段的自然地面至管底或基础底的平均高度计算。
10.回填土按下列方法以立方米计算:
槽、坑回填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标高以下埋设的砌筑量。
室内回填土体积=墙与墙间净面积×回填土厚度。
(11.人工回填土包括5m内取土回填。人工平基开挖土石方不包括运输用工。人工挖基槽、基坑土方及凿石定额包括将土、石置于槽(坑)边1m外5m以内自然堆放用工)
11.管道沟槽回填土,应减管道所占体积(直径500mm以下管道所占体积不减)每米管道扣减土方量。按下表计算:
项目
管道直径(mm)
600以内
800以内
1000以内
1200以内
1400以内
1600以内
钢管
铸铁管
砼管
12.余土或取土的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余土运输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挖土体积大于回填土体积产生外运;回填土体积大于挖土体积产生取土回填)
(12.平整场地项目如发生借土回填或余土外运时应算借土回填或余土外运的运输费用)
(三).机械土石方
1. 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所产生的土石方工程量,应并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量内。
2. 机械施工土石方的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循环路线的二分之一计算。
3. 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回填土碾压工程量按挖方区取土的自然方或按填方区压实后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4.机械挖运土方、石渣定额的机械系按本市情况综合编制的,无论使用何种机械施工均不作调整)
(四).石方爆破
1. 石方爆破工程量以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平基、地槽、地坑爆破,允许超挖量按被开挖的坡面面积乘以180mm,以立方米计算。
2. 光面爆破工程量按光面爆破坡面面积乘以1m(厚),另加允许超挖量(按被开挖光面的坡面面积乘以100mm)以立方米计算。
(19.石方爆破及光面爆破,按实计算方量后只有按图示尺寸计算其工程量的石方爆破和光面爆破允许计算规定的超挖量,而按实收方计算了工程量的石方爆破及光面爆破不再计取规定允许的超挖量)
3. 予裂爆破或减震孔,以延长米计算。
(15.凡未经碾压的堆积土且堆积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叫未经压实的松土)
(16.人工(或机械)装、自卸汽车运土(渣)定额中不包括挖土(挖渣)的工作内容)
(17.挖基础槽、坑土石方,当坑底面积大于20m2,槽底宽在3m以上时,应按平基土石方相应定额套价,按平基土石方取费)
(18.干、湿土的划分,原则上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界,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地下常水位为准。但考虑到重庆丘陵地区实际情况,渗透水和不明水比较多,当含水率≤25%时为干土,反之为湿土)
(20.机械土石方中机械挖运土石方的单位l00m3是误,《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中第59页的1A0090—1A0095的单位应为1000m3)
(21.基础余土(石)方、管井余土(石)方采用人工或机械上车,自卸汽车运输,其收费应按机械土石方收取各项费用)
(22.人工开挖电缆、电讯、给排水管沟井(槽)分别套用市政或土建相应沟、槽定额。如属于市政范围内的工程,按市政定额取费标准执行;如属于土建范围的工程,按土建定额取费标准执行)
(23.自卸汽车运松土和机械挖运土方全程500米以外按以下执行:
①.堆积土由人工装土或机械装土,自卸汽车运土,执行自卸汽车运土定额;
②.自然土由机械挖、装、运、卸土、平整场地等全过程执行机械挖运土方定额。)
(24.平整场地如出现±300mm以内的全部是挖方或全部是填方,需外运土方或借土回填时,应计算弃土运距(或弃土地点)或取土运距(或取土地点)的运输费用,进入定额基价收取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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