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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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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服 务 指 南 日照市林业局 二○○五年十一月 一: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审核) 项目名称: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4条、第5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1号令发布)。 审批条件:1、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限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限的登记文件和图画资料同实地吻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申报材料:林权初始登记提交如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式祥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1、使用者或所有者(权利持有人)向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2、市林业局负责勘验后,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 承诺时限:一个月(法定时限为3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林权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75号)。 二、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审批) 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国家林业局令2000年第2号)。 审批条件:1、临时占用林地是指除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以外的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 3、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5、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申报材料:1、临时占用林地的原因、依据; 2、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3、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办理程序:1、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2、临时占用单位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3、经县林业局报市林业局批准,并交纳植被恢复费后,由市林业局以书面文件形势下达临时占用林地批复。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计财综[2002]73号文件,收取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4、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收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三、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许可(审批) 项目名称: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审批依据:《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27号)下放事项。 审批条件:1、经营资金5000元以上; 2、木材来源稳定合法; 3、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木材加工企业有原料林基地;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3、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程序:1、经营、加工户提出书面申请; 2、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山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一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按照销售额5%征收(销售、收购方各负50%)征收育林费。 收费依据:《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1)100号)1991年10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四、省四:林木采伐许可(审批) 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条。 审批条件:1、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2、严禁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古树名木。 3、不超过年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4、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申报材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办理程序:市属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并现场勘查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7日)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1、育林费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由生产销售者和收购者各负担50%。木材、竹材按5%征收,柽柳条等条编材料按2%征收;苹果、梨等果品按2%征收。 2、工本费1.5元/份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收取工本费1.5元/份;按照《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0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五: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审批条件:因征、占用林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所以,应符合省规定的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书》;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办理程序:1、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亲,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用地单位申请后,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和予收的植被恢复费,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再转报省林业局审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天)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林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六、 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项目名称: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 审批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9条。 审批条件:1、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有关证件证明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2、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省内运输;国家、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内运输。 3、装运设备、工具等符合动物福利及安全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书; 2、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3、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材料及转报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用意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3、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有关证件材料及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核发《准运证》。 承诺时限:2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省内木材运输许可(核准) 项目名称:省内木材运输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审批条件:木材来源合法; 1、持有当地林业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明,且未发现检疫对象的。 2、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山东省木材运输证》。 承诺时限:即收即办(法定时限3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按销售额5%征收(销售、收购方各负担50%)育林费,《山东省木材运输证》工本费1.5元(现已取消)。 收费依据:《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志(鲁政发(1991)100号)1991年10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核准) 项目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令第4号)第14条。 审批条件:不携带危险性病虫害。 申报材料:1、森林植物报检单; 2、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理程序:1、提出检疫申请; 2、受理报验; 3、现场检疫; 4、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植物病虫、害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天)。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因产品不同而异)征收检疫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九、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核准)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审批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5条。 审批条件: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非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合法证明。 办理程序:1、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市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林业局相关科室审核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个月)。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5元/份,资源管理费按成交额的5%收取。 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生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鲁林保字[1994]年3号)。 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核准)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 申报材料及审批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4、从事林业良种生产的, 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繁殖材料来源的证明。 办理程序:1、申请者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林业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份。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十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核准)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 申报材料及审批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合格证明;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场所证明照片; 6、注册资金材料; 7、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务院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需提供国务院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的证明材料; 8、收购珍贵林木种子和国务院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制收购的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9、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1、申请者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林业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天)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份。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十二:建立或变更市级森林公园(审批) 项目名称:建立或变更市级森林公园 审批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林业部3号令 第3条、第8条、第9条。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图表、照片。 办理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审批。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取评审费,收费依据参照省级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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