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 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4-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重体力劳动作业,系指下列作业:
一以人力搬运或背负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体之作业。
二以站立姿势从事伐木作业。
三以手工具或动力手工具从事钻岩、挖掘等作业。
四坑内人力搬运作业。
五从事薄板压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运作业及压延后之人力剥离作业。
六以四.五公斤以上之锤及动力手工具从事敲击等作业。
七站立以铲或其他器皿装盛五公斤以上物体做投入与出料或类似之作业。
八站立以金属棒从事熔融金属熔液之搅拌、除渣作业。
九站立以压床或气锤等从事十公斤以上物体之锻造加工作业,且锻造物必须以人力固定搬运者。
一○铸造时双人以器皿装盛熔液其总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单人掏金属熔液之浇铸作业。
一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业。
一二以人工拉力达四十公斤以上之缆索拉线作业。
一三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作业。
第 3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考虑劳工之体能负荷情形,减少工作时间给予充分休息,休息时间每小时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 4 条
雇主雇用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实施劳工健康检查及管理。
第 5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充分供应饮用水及食盐,并采取必要措施指导劳工避免重体力劳动之危害。
第 6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致力于作业方法之改善、作业频率之减低、搬运距离之缩短、搬运物体重量之减少及适当搬运速度之调整,并尽量以机械代替人力。
第 7 条
雇主原订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优于本标准者,从其规定。
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交通部电信总局战地电信工作总队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电信总局战地电信工作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掌理左列事项:
一动员整备时期
(一) 配合国家总动员之通信动员准备事项。
(二) 年度电信动员计划之修订及执行情形汇报事项。
(三) 配合军事,民防演习之联系、协调及有关业务之督导事项。
(四) 电信防护应变之整备事项。
(五) 本总队人员之训练,列管、编组、进修、联谊及异动管理与有关机构之联系、配合等事项。
(六) 本总队器材装备之需求计划及战备器材之整备与检查等事项。
(七) 本总队战时编组状况之年度检讨及调整等事项。
(八) 战地电信整建之研究、计划与准备事项。
(九) 战地电信工作手册之研订与讲习事项。
(一○) 其他有关电信总队、动员业务及电信防护应变之整备事项。
二全面动员时期
(一) 依作战任务需要及动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执行本总队人员与器材装备之集结编组及出发整备事项。
(二) 依战区最高指挥官之指挥或作战管制,执行战地电信之接管抢修、防护、管制、经营等整建事项。
第 3 条
本总队置总队长一人,综理队务;副总队长二人至四人,襄理队务。
第 4 条
本总队因业务需要,于动员整备时期置正工程司一人,管理师一人,组长一人至三人,佐理员三人至九人。
全面动员时期得视情况需要报交通部核准增置员额若干人。
第 5 条
本总队在全面动员时期应受战区最高指挥官之指挥或作战管制,为因应战地电信工作之需要,得于战区内设置若干电信工作大队,各大队之下设若干电信接管组,并分设各种中队及分队,其组织编制如附表之规定。
第 6 条
电信工作大队以下编组成员由电信总局就现职人员中依专长符合队职原则遴选组成之,在动员整备时期,仍在原职工作。
第 7 条
本总队办事明细表由电信总局订定之。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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