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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1〕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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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1〕38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在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 一、《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我市分别以渝人发〔2005〕25号、渝人发〔2007〕113号和渝人社发〔2010〕49号进行了转发)。 二、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即行废止。 四、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文 件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人社部发〔2010〕8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操 作 说 明 1、体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附件2: 体检编号: 公务员录用 体 检 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制 卫 生 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民 族 婚姻状况 籍 贯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职位 身份证号 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 结缔组织病 其他 备 注 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血压 / mmHg 内 科 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脏 心界 杂音 心率 次/分 律 肺 腹部 肝 神经系统 脾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外 科 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皮肤 浅表 淋巴结 头颅 甲状腺 乳腺 脊柱 四肢关节 肛门 外生殖器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眼 科 裸眼 视力 右 矫正 视力 右 医师签字 左 左 色觉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耳鼻喉科 听力 左耳 右耳 嗅觉 外耳 鼻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口腔科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粘膜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妇 科 病史: 初潮 周期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 绝经年龄 岁 结婚年龄: 孕 产 末产 年 月 难产: 手术史: 内 诊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耳 鼻 喉 科 听力 左耳 右耳 耳部 鼻部 咽部 喉部 嗅觉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口 腔 科 唇腭舌 颞下颌关节 腮腺 口腔 粘膜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妇 科 病史/月经史: 初潮: 岁 经期/周期 / 量(多、中、少) 末次月经: 其他: 检查项目:1.已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阴道窥器检查及阴道——腹部双合诊检查。 2.未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直肠——腹部双合诊检查。 已婚女性(内诊) 未婚女性(肛诊) 外阴 外阴 阴道 / 宫颈 / 宫体 宫体 附件 附件 建议 医师签字 心 电 图 建议: 医师签字: 胸 部 X 光 片 建议: 医师签字: 腹 部 B 超 检 查 建议: 医师签字: 体 检 结 论 及 建 议 体检医疗机构签章处 主检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检 验 项 目 血 常 规 白细胞总数(WBC)及分类 血红蛋白(HGB) 红细胞总数(RBC) 血小板计数(PLT) 血 生 化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尿素氮(BU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肌酐(CR) 葡萄糖(GLU) 免 疫 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 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TPHA) 尿 常 规 糖(GLU) 蛋白质(PRO) 胆红素(TBIL) 尿胆原(URO) 比重(SG) 红细胞(BLO) 酸碱度(PH) 白细胞(LEU) 镜检 其他 主题词:公务员 录用 体检 标准 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2月17日印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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