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各岗位任职人员的从业资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行要求,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鼓励职工立足公司和个人发展积极取得相关从业资质,不断规范和提高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岗位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之外的所有个人从业资质。第三条 公司人员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充分使用,适应生产经营;合理储备,满足发展需求;积极鼓励,促进人才培养;规范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职工的人员资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第二章 人员资质办理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实际,定期对公
2、司人员资质与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适应性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公司人员资质证书(含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下同)办理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办理,相关车间(部门)配合。第六条 各车间(部门)因开展相关工作,须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由车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公司人员资质证书办理计划,并组织办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定期按人员资质证书所记载的复审时间和有效期,提出复审、换证计划和对应的复审、换证人员明细表,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复审、换证和相关培训。各相关车间(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人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及相关培训
3、工作。第八条 公司有关车间(部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资质取证、复审、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的通知,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报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人员资质管理第九条 由公司组织办理的职工个人资质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职工个人自行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符合公司需要,职工本人自愿将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经职工个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第十条 纳入公司管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专人保管。公司组织办理的,办理人员须在取得证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人力资源部。由职工自行办理的,经公司批准纳入公司管理后,由职工将证件交人
4、力资源部保管。第十一条 职工自行办理,未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各类人员资质证书,职工可自愿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分配或调入公司的新职工,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其所持人员资质证书情况,对非个人自行办理且符合公司需要的资质证书,应收取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人员资质情况做整体分析,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和公司人员资质整体状况,合理调配人员,满足各单位正常工作需要。同时,结合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储备人员资质。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人员资质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人员资质台账,应在收到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登录内容应准确、清晰反映公司人员资质状况
5、。第十五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或工作。第十六条 新分配或调入到相关岗位工作的职工,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作为该岗位实习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专门的岗位技术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技能训练和工作监护,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独立进行相应岗位工作。其资质证办理由人力资源部及时纳入计划。第十七条 职工调出、退休、离岗、离职等,其已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资质证书,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带离公司。第四章 证书使用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保管的人员资质证书,有关车间(部门)需要使用的,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由办理人到证书保管
6、人员处领用。需要使用证书原件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办理人到证书保管人员处领用。证书保管人员对领(借)用的人员资质证书情况做详细登记,并由办理人签字后,严格按批示,向领(借)用单位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的复印件或原件。第十九条 人员资质的领(借)用一般不对个人办理。个人确需使用的,须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 领(借)用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的单位或个人对证件的保管负责,并确保其领(借)用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严禁职工利用个人资质在外兼职。严禁职工以公司名义将个人资质证书出租、转借、授权他人(单位)使用。否
7、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同时,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章 取得资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取得人员资质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各车间(部门)须建立本单位人员资质管理使用台账,做到熟悉各工作岗位对人员资质的要求,熟悉掌握职工人员资质情况,并加强对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各车间(部门)须采取措施,确保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部对个人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按要求持证上岗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部门)须严格按照各职工的人员资质证书所载明的操作类别
8、和准操项目或适用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其作业或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部门)须确保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持续得到日常的安全技术教育、业务知识学习,工作能力训练等,并按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相关人员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考试等。第六章 奖罚鼓励措施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职工成功取证的每人每证,一次性奖励300至500元(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复审、换证成功的每人每证,一次性奖励200元。第二十八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相关培训、考试、办证费用由公司承担,办证成功的可报销个人办证期间的差旅费。费用报销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相关领导批准。第
9、二十九条 公司鼓励职工结合公司需要,积极办理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取得符合公司需要的人员资质证书,并成功纳入公司人员资质统一管理的,经公司批准,可报销取证费用和享受公司一次性取证奖励。第三十条 职工人员资质证书办理,费用报销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相关领导批准。奖励由人力资源部申请,相关领导批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培训取证不合格的公司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三十二条 职工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人员资质证书培训、考试、办证等的,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想冲突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