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实施源头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二)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投资项目:经公司正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
(四)设计单位:特指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
(五)属地单位:指建设项目所属厂部。
(六)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1. 矿山建设项目;
2.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 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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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 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6. 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第四条引用文件
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
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安全部:
(一)负责办理职业健康安全卫生三同时”手续;
(二)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
第六条办公室:
(一)负责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
(二)负责组织消防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第七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能源立项工作。
第八条装备工程部:
(一)负责按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二)负责项目申请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三)负责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
第三章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装备工程部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安全投资纳入项目概算;
(二)安全部应组织对投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 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3. 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中介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预评价,形成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审查,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经设立安全审查合格后,技术质量部向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装备工程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未经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
(一)装备工程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形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提出审查申请:
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 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 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4.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四)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装备工程部不得组织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装备工程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并做好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二)装备工程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三)属地单位对 三同时”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四)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装备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概况;
2. 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 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4. 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属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公司装备工程部、安全部。确需修改设计的,装备工程部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由安全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装备工程部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六)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竣工后,属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 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3. 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 采取的安全措施;
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七)属地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生产完毕后属地单位编写试生产自查报告;
(八)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安全部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九)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部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属地单位应确保安全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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