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
2、、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1.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取得永久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对2008年以前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资料全部进得复查,补充完善;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认真清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内容 1.依法对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对过去形式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与更正;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3.对2
3、008年之后新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三、时间安排 在今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五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4、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发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二)提交证件: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原市、县区政
5、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四)实地勘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清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
6、,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换发新版土地证书。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
7、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国土资源所审查并负责。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8、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原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将一律予以作废。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