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许可事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许可对象
(1)XX县区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由XX县区水务局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4.许可收费
不收费
5.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
①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
②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2)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①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4份);
②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15份);
③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3)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材料(4)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0套);
(5)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0套)。
8.受理
(1)受理岗位:XX县区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2)执法人员:水行政窗口工作人员
(3)受理电话:0953-6012050(4)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XX县区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9.审查
(1)实施机构:水务局水政办
(2)审查岗位执法人:承办人员
(3)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及其补充规定。
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程序:
a.水行政许可窗口送达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日内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b.技术审查一般应有项目业主、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和水土保持专家参加,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踏勘。
c.《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形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d.技术审查和实地踏勘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技术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修编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e.水务局收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后,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校核,认定已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经实施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
f.认定没有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③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内容:
a.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落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内容。
b.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④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程序:
a.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专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处的代表组成]到现场查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b.召集验收小组进行会审: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c.形成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d.专家审查和现场检查,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时限:15个工作日
10.审核把关
(1)把关机构:水务局
(2)把关岗位审核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岗位职责与权限。对承办单位审查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文书进行法律法规把关审核,确定准确无误后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移送的所有材料返回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送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时限:2个工作日
11.决定
(1)决定机关:XX县区水务局
(2)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副局长
(3)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决定意见。
②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签发批复文书。
③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在办结时限内决定建设单位(业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后,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申请手续。
(4)时限:3个工作日
12.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盐池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建立许可登记簿。
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各一套。
③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XX县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送达。
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⑥每月5日前在盐池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上月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3)时限:10个工作日
13.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14.监督检查
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监督部门:XX县区监察局
监督电话:0953--6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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