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XX县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XX县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XX县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XX县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不得露天抛晒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扬尘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
4、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九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