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XX县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XX县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XX县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XX县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不得露天抛晒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扬尘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
4、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九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
5、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
6、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三)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
7、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项目竣工30日内完成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七)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三条在XX县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8、 (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其中煤炭堆场应当建立2米围墙,设置挡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设施,装卸煤炭过程使用减少扬尘的输送设施设备,配备固定的除尘器; (三)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XX县区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每日早晨8时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在
9、气温摄氏4度以上的连续5天晴天或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XX县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四)XX县区道路宜采取夜间高压冲洗及机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并逐步扩大作业范围,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第十五条在XX县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二)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
10、,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第十六条XX县区范围内现有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级有关部门或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
11、应当保持清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洗。 第十九条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依法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公开向社会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12、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 (二)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部门牵头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国家现行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至 (六)项规定的,由市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三)、 (四)项规定的,由市环保、市城管执法、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七)项规定实施爆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输车辆,涉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环保、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本办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