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切实加强我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经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研究,决定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
2、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4、、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确保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副局长房峰同志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朱蓉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宗国寅、区总工会副主席胡九宏同志任副组长,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监管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设工作联络员一名,安监局张建新(电话85127671),卫生
5、局沈世来(电话8516306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俊忠(电话85127980),总工会王晨飞(电话85127560)。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12月)。 各镇、
6、街道、园区要结合当前工作和本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认真进行部署。并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到各相关企业。 (二)自查治理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4月)。 各辖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要落实责任和人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检查督查阶段(2010年5-8月)。 各辖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
7、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镇、街道、园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专项行动总结书面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8-9月)。 四部门按照全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要求,对各地专项行
8、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检查督查。对组织不力、治理不力、行动不力的要予以批评,对各辖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四部门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8月30日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并与全市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有机结合,明确任务,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各司其职,全面抓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严
9、重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职业危害存在的特点,正确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的普遍性和发展的特殊性,共同协商,制定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开展。 (三)加强督查,强化主体责任。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全面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督查工作。采取现场暗访、实地抽查、资料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治理资金、明确责任人员、制定治理计划,切实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全面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督导。对生产工艺落后、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甚至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督促企业自觉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合法的用工行为,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