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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实践与建议_苗军.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96881 上传时间:2024-01-1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4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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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苗军【内容简介】碳排放权是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因受限而具有稀缺性,方成为法律权利。最早源于国际法,目前存在物权、新型财产权、特许权的性质争议,但是对其是财产权利基本达成一致,设立担保也有了可行性。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分析了碳排放权担保设立的形式、公示的方式及存在的风险,为碳排放权融资从贷款产品设计、登记机构选择、选择非典型担保、强化碳排放权价值管理等方面提供现实可行方案,推动碳金融的实践。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实践与建议碳排放权的定义碳排放权(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

2、和生活过程中依法取得的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属于生存权的范畴,人呼吸的过程自然而然就会排放二氧化碳,生产的过程亦同样如此。过去,温室气体并未对人类产生重大的侵害,这个时候碳排放权人人需要,人人免费拥有,并不具有稀缺性,尚不能成为法律权利。随着经济发展,温室气体已然无法通过自身净化解决,气候问题成为全人类的问题。因此,人们开始协议限制碳的排放,此时,人们不再可以随意无限排放二氧化碳,对特定主体的限制导致其不能排放超过规定额度。对于受限主体而言,碳排放开始受到具体限制,具有稀缺性和交换价值导致其成为法律界定之权利。碳排放权的性质碳排放权最早源于国际法的规定,京都议定书 要求各

3、国限制排放二氧化碳成为其主要渊源。对碳排放权的性质认定决定了其归属和定性,决定了其是否可以担保以及如何设立担保,直接影响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一)国外性质认定目前,美国法律不认可碳排放权配额是财产权利,而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碳排放权是财产权。在碳排放权交易最为成功的欧洲,则较为含糊,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财产权利,让各国进行认定,欧盟各国也未形成统一的认定。(二)国内法律性质争议1.物权说物权说是目前最主流的观点。一方面认为碳排放权拥有物权客体很多特点。1同时,也拥有确定、可支配、可交易的特征。2碳排放权配额在经过政府确权为配额后,权利人可以通过权利凭证确定权利客体,可以交易、使用,具有了物权

4、的特征。另外一方面,通过物权化可以最大地发挥其环保功效。学界主流虽然对物权说比较认可,但是对其到底是何种物权却莫衷一是。3存在准物权和准用益物权的争论,实际上是在物权的细分上是否需要继续分类的问题,准物权认为其来源于行政许可,准用益物权认为其基于对环境权这一基础权利。也有人认为这种区分没有实际意义,虽然碳排放权拥有特许授予、基础权利等差异,但是这些都不会对设立担保等用益物权构成实质阻碍。42.新型财产权说【关 键 词】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融资作者单位:绵阳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GREEN FINANCE绿色金融75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023年第3期新型财产权说认为其虽然具有了

5、物权的特征,但是由于其来源于行政许可、基础权利不常见等,应当划分为新型财产权。由于具有强烈的公法特征,认定为新型财产较为合适。3.特许权说有人认为,碳排放权的产生及运行都带有公法属性,将其划分为物权均无法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于其产生源于获得行政特许,宜认定为特许物权。5特许权认为其还有一个优势是在对其进行回收、调整时不需要依据物权法律进行补偿,美国不确认其财产属性正是源于此。不论对碳排放权如何认定其性质,但是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均认为其具有财产属性。如徐海燕、李莉认为碳排放数量确定、需求不断变动,因此会产生交易价值,可以将其认定为财产权是确定无疑。6笔者倾向于认同其作为准物权的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特

6、许属性的特征。至于准物权的下位属性倾向于认同为用益物权,虽然有人认为其政府无偿分配的现状不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但是基于目前最成功的欧洲的碳排放权交易进程,付费将会逐步成为常态。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通过上述分析,对于碳排放权性质虽存在争议,但是其具有财产权利是得到一致认可的,因此在其上设定担保进行融资也有了法律基础。(一)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物权法定是物权法律的核心,近年来随着新型权利的涌现,出现了一定的缓和迹象。民法典 中对于抵质押范围的规定相较于之前罗列式的封闭法定,现在改为兜底授权法律、行政法规的开放式法定,范围更大、也更开放;另一方面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担保合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担保方式进行

7、兜底。因此,不能完全因为物权法定来否定碳排放担保的合法性。(二)民法典法理上的认同在 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也提出对于碳排放等新型财产权利,要求使用绿色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可参考用益物权进行判决,为碳排放权担保的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三)监管部门的支持2021年7月14日,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负责人叶燕斐指出碳排放权将作为有效的抵质押品,为融资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从银保监局、人行、金融监管局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机构都明显给与了支持。这也是实现我国向世界承诺的力争在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因此整体上政策支持是可以预期的。(四)法院等司法界探索2021年9月1

8、5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联合举办了“碳排放权确权中的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与会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内的法律专家一致认为目前可推定碳排放权可抵质押。2022年 1月,福建省高院公布的2021年度十佳执行案件中出现了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法院通过冻结未使用碳排放权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碳排放权配额的执行及担保均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五)担保的形式选择1.法律未禁止质押民法典对于动产质权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对于权利质押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兜底规定,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可以转让,不属于禁止的范围,只是目前还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2.不宜设立抵押一方面是碳

9、排放权的使用会导致其价值减损,而通常抵押不影响使用,质押因为交付导致转移占有,不允许使用,为了实现担保的功能,不宜设立抵押。实践中,许多碳排放权抵质押也体现为对碳排放权配额的冻结,实质上也体现了质押的效果。从担保权能看,若不进行配额冻结,权利人可随意交易使用碳排放权配额,抵押将不具有任何担保的意义,即使担保合同进行约定并公示,对权利人不具有实质约束,将导致碳排放权担保的作用形同虚设,也就不会有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碳排放权担保设立的初衷也将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的对象一般是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而质押对象则可以是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显然是无形资产,也不适宜进行抵押。综上,基于碳

10、排放权的本身特征和抵质押的构造要求,碳排放权都适合进行质押。我国碳排放权融资的实践(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历史76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我国2011年开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21年7月16日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快车道,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 178,789,350 吨,累计成交额 76.61 亿元,成交均价42.85 元/吨。通过上述交易数据可见,碳排放权配额的交易量逐步上升,在 2021 年 12 月 17 日当周达到顶峰,交易规模达5367万吨,日均交易超过1000万吨,主

11、要原因在年底清缴结算需求增加,交易量其后逐步下降。交易价格逐步下跌后上升,在2021年11月19日达到低点,当周交易均价36.52元/吨,由最初的54.14元下降了17.62元/吨,下降幅度达32.55%,当然,目前交易时间不长,长期变化还有待观察。由于发改委2017年3月14日开始暂缓受理自愿减排备案申请,且此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暂时无法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目前只能用于冲抵应清缴配额,抵消比例不超过 5%排放量,根据交易量较大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数据统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偶有发生,交易价格则难以获取。(二)我国碳排放权融资

12、的具体实践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基本上是由国际分配到国家,再由国家分配到个人,最终分配到不同的个人或组织。通过碳排放权配额等外在表征从而让碳排放权受限的主体进行占有,在不同的经济实体间进行交易、使用、收益等。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碳排放权是指受限主体之间的可交易的碳排放权,主要为碳排放权配额(CEA)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排放权配额是指生态环境部依法核发的碳排放权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指依据相关规定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1.CCER和 CEA的区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碳排放权配额(CEA)的主要区别如下:(1)签发部门:前者

13、为发改委签发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后者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碳排放权配额(CEA)。(2)主体:前者一般为拥有 CCER 的企业,范围可大于后者,后者则为纳入的重点排放名单的单位,20192020年的单位数量为2225家,主要为电力企业。时间2011年10月29日2012年6月13日2014年12月10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7月16日进程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试点碳排放交易机制(试点城市包括北上广深和重庆、天津、湖北7个)。国家发改委发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发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环

14、境部发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发布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交易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交所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具体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启动。表1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进程图1碳排放权配额周成交量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单位:吨)图2碳排放权配额周成交均价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单位:元)GREEN FINANCE绿色金融77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023年第3期(3)评估基础:碳排放权的配偶评估可以根据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直接评估,

15、而对于CCER的评估一方面价格难以获取,另一方面还存在各地差异等问题。(4)风险:配额主要要关注价格波动的风险,目前虽已开始公开交易,价格波动仍然较大。而 CCER 的风险除价格波动外,更多的在于项目实施、认证的风险。目前,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相对风险和管理难度更小,更适合进行贷款融资。2.碳排放权融资的案例2014年 9月,兴业银行发放国内首笔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2021年7月16日碳交易正式启动后,碳排放权融资也迅猛发展。根据网上部分检索案例如表2。通过表 2数据分析可见我国目前碳排放权融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在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数量骤增2021 年 7 月 16 日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

16、截至 2021 年 9 月末,根据网络不完全检索,碳排放权担保案例达45个,频率远胜原来试点时。同时,原来试点时基本是在当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人行等指导下试点完成的,2021年7月16日后,金融机构主动参与的情况大大增加。(2)金额集中在1000万元以内在 2021 年 7 月 16 日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的 45 个案例中,1000万元(含)以内的案例达31个,占比68.89%,接近七成。这是因为一方面碳排放权融资属于新生事物,担保的性质、担保设立及登记均存在法律争议,金融机构仍处于探索阶段;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的数据时间不长,价格波动较大,价值评估以及后续的处置变现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让

17、银行在开展碳排放权融资时也较为谨慎。(3)担保方式主要为质押在2021年7月16日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的45个案例中,质押的案例为40个,占比达88.89%,接近九成。基于在上述理论层面的认识,一方面碳排放权是无形资产,另一方面碳排放权担保后逻辑上无法使用,即转移了占有,因此,以质押担保的方式最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其本身的特征。(4)押品主要为碳排放权配额因为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启动后交易的主要产品就是碳排放权配额,而CCER目前未纳入交易,基于交易量、交易便利性、价值的可预见性等因素,首先考虑碳排放权配额担保,国家公布的纳入20192020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共2225家,主要为电力、

18、化工等行业,具有明确的交易刚性需求。因此,目前主要针对碳排放权配额担保。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合计地区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山东浙江浙江浙江浙江浙江浙江浙江浙江浙江浙江江西江西江西湖北湖北湖北广东广东黑龙江黑龙江江苏江苏福建福建辽宁江西天津河北四川上海河南广西贵州融资银行日照银行沂水农商银行日照银行兖州农商银行兴业银行日照银行荣成农商银行日照银行民生银行工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绍兴恒信农商行兴业银行农行金华银行工行建行安吉农商行嘉兴银

19、行桐乡农商银行天台农商行建行赣州银行中行农行农行农业银行中行中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泰兴农商行张家港农商行兴业银行邮政银行兴业银行九江银行天津工行中信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农行兴业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赤水联社担保标的(万吨)617022158.356116CCER119.5920401.7516.89融资金额(万元)30002000300010001000200020009902000700100010006000100010001000500100037900700500100001800130010001000100050050040002000500300100010001000500100020

20、0060500250080060067187担保方式质押质押质押抵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抵押质押抵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抵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担保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质押担保公示中登网中登网中登网双登记中登网生态环保局中登网中登网中登网中登网中登网双登记中碳登备案中碳登备案生态环保局中碳登中登网中登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登网中登网双登记中登网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中登网数据来源:碳排放交易网等。表22021年79月碳排放权融资统计78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5)登记机构不统一在2021年7月16日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的45个案

21、例中,有25个案例检索到登记机构,其中人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登记的15笔,双登记3笔,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3笔,生态环保局登记2笔,各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2笔。其中双登记主要为中登网登记+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或交易机构登记,可见目前在现行法律不明确的情形下,各地金融机构登记机构不统一,在中登网登记占据主导,双登记(中登网+碳排放权登记/交易机构)的方式风控最优。(6)担保评估差别大在2021年7月16日后,可以获取碳排放权配额数量的案例中,487.58万吨碳排放权配额共获得17960万元贷款,每吨获得贷款为36.83元,与截至2021年12月末的平均交易价格42.85元/吨相

22、比,抵质押率为85.95%,明显偏高。在内部横向比较,每吨获得贷款有的是16.39元,有的是50元,差距较大。一方面,碳排放权配额的价格波动较大,金融机构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率的确定均有一定难度,同时一部分银行考虑客户的信用情况或其他担保进行授信,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作为担保物要想获得与房产甚至动产、应收账款等押品共同的地位还需要不小的努力。碳排放权融资的风险及建议(一)碳排放权融资的风险分析1.质押无效风险物权法定缓和目前只是学理上的分析,因此碳排放权质押担保合法设立还需要等待法律的确认。法理上的通路、监管的认可以及法院参与调研的意见均不能代替法律上的明确意见,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碳排放权质押要成

23、为法定担保物权,至少需要行政法规上的明文规定或司法解释确认(参考收费权质押)。由于碳排放权配额的权利性质仍未有定论,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碳排放权属于质权设立的范围,即使进行了严格的登记,也可能无法有效设立质押,设立抵押更是难以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下,设立碳排放权质押担保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依然有可能被认定无效。2.CCER的固有风险对CCER设立质押时,因为CCER项目最终需要第三方评估确认,其最终数量和是否存在都难以准确预估;同时,由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对其不确定性的评估难度更大。不仅评估价值无法保证,最终押品是否存在都有可能不确定。3.交易限制风险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

24、数据,2021年7月16日至12月底,除了2021年12月因为年底清缴的原因交易量较大外,其余时间交易量较小,按照截至2021年9月末的36.83元/吨的平均获得贷款价格,67187万元贷款对应约 1824万吨碳排放权配额(考虑到其他担保或信用影响,实际可能并没有这么多),而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累计交易碳排放权配额1764.9万吨,担保押品需要连续交易约2个半月才能完成交易。同时,金融机构质押碳排放权配额数量基本都是大于10万吨,需要进行大宗交易,数据显示 2021 年全年的大宗交易价格为 41.95 元每吨,低于2021年交易均价,若集中处置质押的碳排放权,则可能导致交

25、易连续下降或缺乏足够的买家。4.交易价格波动风险2021年7月16日至12月底,周交易价格由最高的54.14元下降到最低36.52元每吨,下降了17.62元/吨,下降幅度达32.55%(虽设定了价格波动限制)。这对价值的评估和质押率都带来了较大的考验,若评估价值对于未来价值波动预计不准确、质押率设置不合理、集中处置导致价值下跌,将可能导致碳排放权质押无法覆盖贷款的风险。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情况相比碳排放权配额规模更小,交易受限更多,可对比交易价格更难以获得,因此,评估价值的难度更大,价格的波动情况掌握起来更难。5.质押财产处置风险目前,因为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导致碳排放权的的登记

26、部门不一而足,主要集中在注册登记机构、生态环保局等,只有少数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而目前交易基本集中在全国或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如何打通质押碳排放权配额的冻结渠道和处置渠道,在担保设定时未沟通衔接的情况下,获得相关机构支持配合,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需要法律和实践探索。(二)碳排放权融资的建议1.贷款产品设计基于上述分析,在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GREEN FINANCE绿色金融79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023年第3期(1)贷款金额:建议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在初期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一般应将贷款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2)担保方式:质

27、押担保,基于理论分析和借鉴金融实践,选择质押担保是目前最优选择。(3)质押物选择:主要以碳排放权配额质押,对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基于目前交易限制、价值评估难度、项目风险等原因暂缓将其纳入质押范围。(4)贷款期限:低于1年,且在碳排放权配额持有期限到期前一定日期,因为碳排放权配额每年的额度期限只有1年,贷款企业不应长于额度到期日,考虑到处置时间及到期集中处置导致的价格波动情况,还应当预留足够的处置时间。(5)质押率:不高于50%,因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波动幅度较大,2021年下降32.55%,且在处置期间接近的情形,处置时价格还可能低于正常交易价格,谨慎设置质押率建议不高于50%。(6)第三方质押

28、:目前,建议谨慎开展第三方碳排放权质押,对于确有需要的,建议追加第三人保证,保证质押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追索质押人责任。2.登记机构选择基于物权的设立须以交付或登记等法定方式对外公示,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的设定亦莫能外。碳排放权虽有权利凭证,但是其凭证显然是证权凭证,不能采用交付方式公示,只能采用登记公示。碳配额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之前的案例中也有部分金融机构在生态环境部登记,但是一方面这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主管部门登记无法进行额度冻结,从担保的实现来说无法保证;担保登记在两个主管部门登记不仅效率上无法保证而且还导致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量分

29、散登记不利于统一管理。从碳排放权的特征看,其与股权有众多相似之处:均为无体物、均有证权凭证和交易系统。因此,碳排放权质押的担保方式可以参考股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碳排放权也存在类似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从实践角度看,因为碳排放权使用与转让均须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方能实现,所以由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碳排放权出质登记合理可行,同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与注册登记机构具有联动效应,能够阻止碳排放权人在权利出质后恶意处置碳配额或碳信用,有效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整体的统一管理。因此,对其登记建议如下:一是要建立双登记制度;二是双登记主体选择为人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30、+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三是在登记的同时选择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或交易机构对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冻结处理并约定委托处置事宜。3.选择非典型担保民法典 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若严格按照物权法定,确保担保的合法有效,可以设立非典型担保,进行担保公示,也可以产生担保效力。若设立非典型担保则需要在合同中进行合理的约定,同时坚持双登记,即使质押不成立,也可以依据非典型担保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民法典司法解释还承认了让与担保这种担保形式,在质权设立效力不确定的情况下,让与担保也可以提供新的合法有效选择。4.强化碳排放权价值管理由于碳排放权配额在交易所上市,根据数据显示,其2021年内价格下降最高超过30%,

31、价格和交易量均波动较大,建议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同时在质押合同中设置及时补仓及违约处置条款,约定若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比例降低到警戒线时,可以要求质押人、债务人补充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F注释:1.邓海峰: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第64页。2.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92页。3.王慧: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求是学刊2016年第6期,第74页。4.王小龙: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第74-81页。5.王小龙:排污权性质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66页。6.徐海燕、李莉: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及立法建议,北方法学2014年第1期,第16-22页。(编审:黄楠编辑:薛媛校对:邓绍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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