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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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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1、煤矿安全督察领导小组应随时下井进行自检自查,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 2、对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煤矿应成立重大隐患管理小组,由法人代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 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并将应急计划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掌握事故隐患后,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应重在落实,要做到时间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3、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 (1) 查出重大隐患后,隐患现场当班带班矿领导应立即组织撤出井下受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或矿长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和其他副矿长报告。 (2) 矿长接到汇报后,亲自或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的地点、隐患类别、原因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4、各安全督察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职,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照“严管勤查重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督察检查力度。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查出汇报后,煤矿应根据制定的处理措施,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并责任到人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抵触,保证隐患按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6、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指挥人员必须及时准确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指挥失误造成事故。 7、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应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形成书面形式上报。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实行奖励,隐患整改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者实行惩罚。 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玉和泰煤业公司。 第三条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 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每月 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 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检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 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 帐,并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每旬 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 时前报安检科,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检科负责 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隐患登记 第十条安检科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县煤炭局,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检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 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 元。 第四章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检科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县局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上级部门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检科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检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县煤炭局报告。上报县煤炭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元,对责任人罚款 元; 第二十五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元,对责任者罚款元; 第二十六条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 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元,对责任人罚款 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玉和泰煤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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