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二 地基基础
(一)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二) 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三) 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
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础沿中心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限制。
3.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 ,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净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 94-2008
3.1.3 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 (5.2.1-4)
式中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允许值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
(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
0.0007
0.005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桩基的沉降量(mm)
12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0.004
0.003
0.0025
0.002
高耸结构桩基的整体倾斜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350
250
150
体型简单的剪力墙结构 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
——
200
注: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四)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 - 2012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GB 50739 - 2011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 - 2012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3.1.3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 支护结构稳定性计算。
18.4.1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19.1.1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2009
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r =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
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
计算: 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可取不得低于1.20。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 ,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 2009
3. 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 、或开挖深度小于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 0. 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 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主体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 0. 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 JGJ 165 - 2010
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
3. 0. 5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5. 1. 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 1. 3 的规定。
表5. 1. 3 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γ0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1.10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1.0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0.9
2. 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3. 支撑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4. 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
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6.5.5 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和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
6.6.3 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承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
(五) 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3.0.5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对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5.4.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2.5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2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10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1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7.1.2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7.1.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3.2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3.6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8.4.4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0.2.7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三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 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 50496-2009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全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查。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2011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9-2011
5.4.3 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 149-2006
7.O.2 异形柱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专门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和施工荷载。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2005
5.1.3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 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2. 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
3. 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等(按实际荷载计算);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4. 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以及向模板内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
5. 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6. 模板滑动时对混凝土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当采用滑框倒模施工时,为滑轨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
7. 风荷载。
6.3.1支承杆的直径、规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第一批插入千斤顶的支承杆其长度不得少于4种,两相邻接头高差不应小于1m,同一高度上支承杆接头数不应大于总量的1/4。
当采用钢管支承杆且设置在混凝土体外时,对支承杆的调直、接长、加固应作专项设计,确保支承体系的稳定。
6.6.9在滑升过程中,应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固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6.6.14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6.7.1按整体结构设计的横向结构,当采用后期施工时,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稳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8.1.6混凝土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混凝土出模强度的检查,应在滑模平台现场进行测定,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工作班上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必须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 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 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根据工程结构具体情况按照合理、经济的原则划分施工流水段;
2 模板施工平面布置时,应最大限度地提高模板在各流水段的通用性;
3 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 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休。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 不得堆放在松土、冻上或凹凸不乎的场地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 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二)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5. 1. 3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 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拨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 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28-2010
3.0.4 钢管、钢板、钢筋、连接材料、焊接材料及钢管混凝土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0.7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查,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于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 的有关规定。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3.0.7 的规定。
表3.0.7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 级
B 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 级
AB 级
探伤比例
100%
20%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3.0.6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3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
5.1.7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焊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随机三个接头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 3个试验件均断于钢筋母材,抗性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2) 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成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检:
1)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2)1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 . 3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进行复检。当3个试件中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实验复验合格。
5. 可焊接余热处理钢筋RRB400W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应符合同级别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540MPa的规定。
6.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若有一个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5.1.7的规定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表5.1.7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抗拉强度规定值
钢筋牌号
抗拉强度规定值/MPa
HPB300
400
HRB335、HEBF335
435
HRB400、HEBF400
520
HRB500、HEBF500
610
RRB400W
520
5.1.8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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