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1 勘察与地基基础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08—37—94
1.0.3 必须坚持勘察程序,根据工程性质、场地条件、建筑规模等不同要求与特点,深入调查研究,精心制订勘察纲要,无勘察纲要不得勘察施工。《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
3.5.1 工程勘察中应根据工程性质和地基土特性,采用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
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选用原位测试:
1)需通过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综合评定土性参数时;
2)无法或难以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土层(如砂土、砂质粉土、填土、深层土层等)时;
3)经初判有可能液化土层的场地勘察时;
4)桩基工程勘察时;
5)基坑工程勘察时。
3 各种原位测试均应遵照相应的试验规程进行。
3.6.1 勘察报告由文字和图表构成,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3.6.2 初步勘察报告,应阐述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为合理确定建筑物总平面布置、选择地基基础结构类型和防治不良地质现象提供依据。
3.6.3 详细勘察报告,应提供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所需的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能设计参数,以及地下水和环境资料,并作出针对性的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
3.6.4 施工勘察报告,应满足设计施工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并作出结论和建议。
7.2.1 当建筑物地基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深度)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通过工程勘察判定该土层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确定整个地基的液化危险性等级。
当需考虑液化影响时,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结果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并确定液化强度比,两种判别方法同等有效。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
4.1.1 天然地基设计计算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地基承载力;同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
4.3.6 建筑物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根据建筑结构和基础类型及使用要求,按表4.3.6取用。
5.2.3 确定建筑物的埋置深度时,应保证施工及使用期间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6.1.2 桩基应同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
6.4.1 桩基的计算最终沉降量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S≤S’ (6.4.1)
式中 S——计算的桩基中心最终沉降量(mm)
S’——桩基容许中心沉降量(mm),按4.3.6条选用。
表4.3.6 建筑物地基容许变形值
建筑结构和基础类型
容许变形值
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mm)
沉降差或倾斜
砌体承重结构
150~200
0.004
单层排架结构
200~250
—
多层框架结构
独立基础
200~250
0.003 l
条形基础和筏板基础
150~200
0.004
箱形基础
200~250
0.003~0.004
桩 基
150~200
高层
建筑
24≤Hg<100
桩 基
100~200
0.004~0.002
Hg≥100
0.002~0.001
地上式
钢油罐
浮 项
——
0.004~0.007
拱 顶
0.008~0.015
高 耸
构筑物
20<Hg≤100
400
0.006~0.005
100<Hg≤200
300
0.004~0.003
200<Hg≤250
200
0.002
250<Hg≤400
100
0.001
石油化工塔罐
100~200
0.0025~0.004
高炉
桩基
150~250
0.0015
焦炉
桩基
100~150
0.001
注:1.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与实际的基础平均沉降量相当;
2.表中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室外地面算起的建(构)筑物高度(m);
3.工业厂房桥式吊车轨面倾斜容许值(按不调整轨道计):纵向0.004,横向0.003;
4.地上式钢油罐地基如使用前采用充水顶压法加固,在满足其底板结构强度条件下,容许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一般无严格要求;倾斜容许值系根据《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SH3068—95)确定;
5.电厂及其基础的桩基容许变形值,可参考《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93),并根据电厂容量、机组类型及布置情况而定。
《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
3.0.3 除主管部门批准外,围护墙和土层锚杆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3.0.7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3.0.7.1 支护体系的方案比较和选型;
3.0.7.2 支护结构的强度和变形计算;
3.0.7.3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3.0.7.4 围护墙的抗渗验算;
3.0.7.5 降水要求;
3.0.7.6 确定挖土工况;
3.0.7.7 确定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监测内容等。
6.2.1 水泥土围护结构的设计应包括稳定、抗渗和抗滑动计算,以及墙体结构强度、抗倾覆稳定、受谷仓土压力条件限制的格栅断面尺寸的验算。
7.1.3 板式支护基坑应有稳定可靠的支撑与围檩结构体系。
7.1.5 板式支护基坑应有可靠的防渗与止水结构。
7.1.8 板式支护体系的设计与验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7.1.8.9 围护墙结构兼作工程主体结构时,尚应按照主体结构设计所遵循的规范,验算长期荷载作用时的结构内力和变形等。
9.1.1 内支撑结构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可靠的连接构造,同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支撑构件除必须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变形要求。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94
2.0.3 经地基处理后,地基必须满足有关规范的强度和变形要求。
2.0.6 对地基处理的建(构)筑物,应在施工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对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构)筑物,尚应在使用期间由建设方委托有关单位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用以评价地基处理效果和作为使用维护的依据。
2.2 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筒体结构设计规程》DBJ08—31—92
2.3.2 底部大空间筒体结构沿竖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设置落地筒;
二、在竖向结构变化处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转换层;
三、转换层上、下层的刚度比γ宜接近于1,最大不应超过2。
3.1.1 竖向荷载包括恒荷载和活荷载。恒荷载的标准值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附录一采用;活荷载一般按等效的均布荷载取用,可不作最不利布置。对设计无特殊要求的楼面和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分别按表3.1.1-1和表3.1.2-2的规定采用。
表3.1.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项次
类 别
标准值
(kN/m2)
准永久值系数
ψq
1
公寓、宾馆、办公楼
2.0
0.4
2
教室、会议室
2.0
0.5
3
食堂、办公楼中的一般资料档案室
2.5
0.5
4
住宅厨房
2.0
0.5
5
饭店厨房、洗衣房
4.0-5.0
0.5
6
礼 堂 ①有固定坐位
②无固定坐位
2.5
3.5
0.3
7
展览馆
3.0
0.5
8
商店
3.5
0.5
9
藏书室、档案室
5.0
0.8
10
贮藏室
5.0-6.0
0.8
11
灵活隔断
0.5
0.3
12
酒吧间、舞厅、展销厅
3.0-4.0
0.5
13
体操室、健身房、娱乐室
3.0-4.5
0.5
14
浴室、厕所、盥洗室
2.0
0.4
15
走廊、门厅、楼梯:①公寓
②宾馆、办公楼
③教室、食堂
④礼堂、剧场、展览馆
1.5
2.0
2.5
3.5
0.4
0.4
0.5
0.3
16
挑出阳台
2.5
0.5
17
卧车停车场
单向板楼盖(板跨≥2m)
4.0
0.6
双向楼盖和无梁楼盖
(柱网尺寸不小于6×6m)
2.5
0.6
注:1.本表所列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第16项挑出阳台活荷载,当人群有可能密集时,宜按3.5kN/m2采用;
3.第17项荷载只适用于停放轿车的车库。当单向板板跨小于2m时,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附录二规定,将车轮局部荷载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局部荷载值取4.5kN,间隔1.5m,分布在0.2m×0.2m的面积上。
表3.1.1-2 屋面均布活荷载
项次
类别
标准值(kN/m2)
准永久值系数(Ψq)
1
不上人屋面
0.7
0
2
上人平屋面
1.5
0.4
3
游览屋面
3.0
0.6
4
屋顶花园
4.0-5.0
0.8
注:1.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当兼作其它用途时,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或另行确定。
4.2.2 当筒体结构采用滑升模板施工时,应验算各竖向构件的局部稳定。
EeI
h 2
一、柱
1
Fequ≤ 1.2 (4.2.2-1)
式中:Fequ——作用于柱顶的等效竖向集中荷载;
g1h1
2
Fequ =Ft+ (4.2.2-2)
ΣFi
Ft——作用于柱顶的竖向集中荷载设计值;
h1
g1——作用于柱轴线上的竖向均布荷载设计值,对非连续外荷,可近似取
Ee——混凝土的等效弹性模量;
1
2
Ecb–Ect
Ect
Ee=Ect(1+ ) (4.2.2-3)
Ect——柱在一次连续滑升中顶部的混凝土弹性模量,其值不得低于1.45×104
Ecb——柱在一次连续滑升中底部的混凝土弹性模量,一般按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确定;
I——柱截面惯性矩;
h1——构件一次连续滑升段的总高度。
二、剪力墙
Eet3
10l2
0
q1,equ≤ (4.2.2-4)
式中:q1,equ——作用于墙顶的等效竖向均布线荷载;
gh1
2
q1,equ = qt + (4.2.2-5)
qt——作用于墙板顶部的竖向均布线荷载设计值;
g——作用于墙面的竖向均布面荷载设计值;
l0——墙板一次连续滑升段的计算长度;
l0 = βh1 (4.2.2-6)
β——计算长度系数,其值按式(4.2.1-3)、(4.2.1-4)、(4.2.1-5)计算,其中层高度hi应改用滑升高度h1。
5.1.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结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结构抗震等级按表5.1.2采用。
表5.1.2 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设防烈度
7
8
框——筒结构
高度(m)
≥60
≥60
≥80
框架
二
二
一
剪力墙
二
一
一
筒中筒
高度(m)
≥60
≥
≥
框架
二
二
一
剪力墙
二
一
一
底部大空间
筒体结构
高度(m)
≥60
≥80
≥60
框架
二
一
一
剪力墙
二
二
一
注:1.表内烈度按第3.3.1条规定采用;
2.表内所列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屋盖顶面的高度。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DBJ08—69—97
3.8.1 对构件施加预应力时,预应力筋的锚下控制应力应符合表3.8.1的规定。
表3.8.1 张拉控制应力σK的限值
钢种
先 张 法
后 张 法
钢丝、钢绞线
0.75f pk
0.70f pk~0.75f pk
热处理钢筋
0.70f pk
0.65f pk
冷拉粗钢筋
0.90f pk
0.85f pk
注:1.钢丝、钢绞线后张法的张拉控制应力,对房屋建筑宜用0.7fpk,对桥梁宜用0.75fpk;
2.在任何情况下,钢丝、钢绞线的最大张拉控制应力不应超过0.8 fpk,冷拉粗钢筋不超过0.95 fpk;
3.钢丝、钢绞线及热处理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不应小于0.4 fpk,冷拉粗钢筋不小于0.5 fpk。
8.3.9 张拉过程中预应力筋在构件同一截面中断丝或滑丝的数量不得超过表8.3.9的规定。
表8.3.9 预应力筋断丝、滑丝限制
预应力筋类别
控制数
桥梁
建筑结构
先张
后张
无粘结
钢丝、钢绞线
1%
5%
3%
2%
每束钢丝或钢绞线不超过1根
钢筋
不容许
注:1.先张法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丝或滑丝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2.超过表列控制数时,原则上应更换,当不能更换时,在许可的条件下,可采取补救措施,如提高其它束的预应力值,但须满足设计中各阶段验算的要求;
3.单孔梁、板以全跨为同一截面,多跨梁、板以各跨为同一截面。
《高强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DBJ08—77—98
2.1.1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应按表2.1.1采用。
表2.1.1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
强度
种类
符号
混凝土强度等级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轴心抗压
抗 拉
f ck
f tk
32.0
2.75
35.5
2.80
39.0
2.85
42.0
2.90
45.0
2.95
47.5
3.00
50.0
3.05
2.1.2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1.2采用。
表2.1.2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N/mm2)
强度
种类
符号
混凝土强度等级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轴心抗压
抗 拉
f c
f t
23.5
2.00
26.0
2.05
28.5
2.10
31.0
2.15
33.0
2.20
35.0
2.25
37.0
2.30
注:1.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如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
2.离心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作专门试验予以对比验证后确定或参照有关专门规定采用。
2.1.3 混凝土受压或受拉时的弹性模量Ec应按表2.1.3采用。
表2.1.3 混凝土弹性模量Ec(×104N/mm2)
强度等级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弹性模量
3.45
3.55
3.65
3.75
3.80
3.85
3.90
注:当采用泵送混凝土且无实测数据时,表中高强混凝土的弹性模量Ec应乘折减系数0.95。
4.2.1 矩形、T形和I形截面的受弯构件,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hw
b
当 ≤4时:
hw
b
V≤0.25fcαc bh0 (4.2.1-1)
当 ≤6时:
V≤0.2fcαc bh0 (4.2.1-2)
hw
b
当4< <6时,按直线内插法取用。
式中 V——剪力设计值;
b——矩形截面的宽度,T形截面或I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hw——截面的腹板高度;矩形截面取有效高度h0,T形截面取有效高度减去翼缘高度,I形截面取腹板净高。
αc——采用高强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按表4.2.1取用。
表4.2.1 采用高强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αc
强度等级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αc
1.00
0.95
0.91
0.87
0.84
0.82
0.80
注:1.对T形或I形截面的简支受弯构件,当有实践经验时,公式(4.2.1-1)中的系数可改用0.3;
2.对受拉边倾斜的构件,当有实践经验时,其截面尺寸条件可适当放宽。
6.3.2 构造要求
6.3.2.2 框架梁纵向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
表6.3.2-1 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抗震等级
梁中位置
支座
跨中
C50~C60
C65~C80
C50~C60
C65~C80
一级
0.40
0.45
0.30
0.35
二级
0.30
0.35
0.25
0.30
三级
0.25
0.30
0.20
0.25
(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贯通梁全长的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梁的上、下部钢筋截面面积的四分之一。
6.3.2.5 框架梁中箍筋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按表6.3.2-2的规定取用;梁端箍筋配筋率ρsv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级抗震等级 0.055fc/fyv
二级抗震等级 0.045fc/fyv
三级抗震等级 0.035fc/fyv
表6.3.2-2 梁端钢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
箍筋加密区长度
箍筋最大间距
箍筋最小直径
一级
取2h或500mm二者中的较大值
取纵向钢筋直径的6倍、梁高的1/4或100mm三者中的最小值
φ10
二级
取1.5h或500mm二者中的较大值
取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梁高的1/4或100mn三者中的最小值
φ8
三级
取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梁高的1/4或150mn三者中的最小值
φ8
注:1.箍筋最小直径除符合表中要求外,尚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四分之一;
2. 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加2mm。
(4)承受地震作用为主的框架梁,应沿梁全长设置箍筋,箍筋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6.3.2-3的规定,其配筋率ρsv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级抗震等级 0.040fc/fyv
二级抗震等级 0.035fc/fyv
三级抗震等级 0.030fc/fyv
表6.3.2-3 梁中箍筋的最大间距(mm)
梁高h
箍筋最大间距
300<h≤500
150
500<h≤800
200
>800
250
6.6.2 构造要求
6.6.2.3 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6.2-1规定的数值,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
表6.6.2-1 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抗震等级
墙 体 部 分
一般部位
加强部位
C50~C60
C65~C80
C50~C60
C65~C80
一级
0.25
0.30
0.30
0.35
二级
0.20
0.25
0.25
0.30
三级
0.20
0.25
0.25
0.30
注:当有框支层时,其底部加强区的高度尚不应小于到框支层以上一层的高度。
6.6.2.6 剪力墙端部设置的暗柱、端柱和翼柱的构造配筋不应小于表6.6.2-2规定的数值。
表6.6.2-2 剪力墙端部暗柱、端柱、翼柱构造配筋要求
抗震
等级
底部加强部位
其它部位
纵向钢筋
箍筋、拉筋
纵向钢筋
箍筋、拉筋
最小直径
最大间距
最小直径
最大间距
一级
0.015Ac
Ø10
100mm
0.012Ac
Ø10
150mm
二级
0.012Ac
Ø 8
150mm
0.010Ac
Ø 8
200mm
三级
0.006Ac
Ø 8
150mm
0.006Ac
Ø 8
200mm
注:Ac为暗柱、端柱的截面面积,翼柱的Ac取其暗柱的截面面积。
《网架结构技术规程》DBJ08—52—96
3.1.2 网架的选型应根据建筑平面形式和造型、跨度大小、支承条件、荷载形式及网架结构力学特性等要求综合确定。网架杆件的布置必须保证不出现结构几何可变或瞬变情况,网架结构必须有充分和必要的约束,以保证不出现刚体位移。
注:本规程中大、中、小跨度划分对屋盖而言;大跨度为60m以上;中跨度为30~60m;小跨度为30m以下。
3.3.1 网架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恒荷载、活荷载、移动荷载、动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等以及它们所占的比例)、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不同情况选择其牌号。
3.5.7 周边支承的网架结构最大容许挠度见表3.5.7:
表3.5.7 最大容许挠度 W
屋 盖
ζL2/250
楼 层
ζL2/300
注:1.L2为网架短向跨度;ζ为挠度系数。
2.对于平板型螺栓球网架ζ=1.05;平板型焊接球网架ζ=1.0;柱面网架ζ=0.95;球面网架ζ=0.9。
3.7.1 网架结构应根据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分析各荷载效应时,网架结构杆件截面面积及结构刚度不得变化。
3.7.4 对承受移动荷载的网架结构必须按移动荷载的不同位置进行最不利的效应组合,并应考虑可能发生杆件内力的变号。
5.1.3 确定网架杆件的长细比时,其计算长度l0应按表5.1.3-1和5.1.3-2采用。
表5.1.3-1 平板网架杆件计算长度l0
杆件
节 点
螺栓球
焊接空心球
板节点
弦杆及支座腹杆
l
0.9l
l
腹杆
l
0.8l
0.8l
注:l为杆件几何长度(节点中心间距离)。
表5.1.3-2 曲面网架杆件计算长度l0
杆件
节 点
螺栓球
焊接空心球
板节点
弦杆及支座腹杆
l
0.9l
l
腹杆
l
0.9l
0.9l
注:l为杆件几何长度(节点中心间距离)。
《轻型钢结构设计规程》DBJ08—68—97
3.0.2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冷弯试验和硫、磷的极限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4.1.6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Wk=μsμzW0 (4.1.6)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采用,在符合附录A规定的条件下,也可按附A取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根据表4.1.6的规定采用;
W0——基本风压,上海地区一般可取0.55kN/m2。
表4.1.6 风压高变化系数
离地面或海平面高度(m)
近海
市郊
市区
5
10
15
20
30
1.17
1.38
1.52
1.63
1.80
0.80
1.00
1.14
1.25
1.42
0.38
0.53
0.65
0.74
0.90
4.2.5 当采用厚度小于4mm的型钢或冷弯薄壁型钢(不包括厚度不小于2.5mm的Q235镇静钢)时,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3条中的强度设计值应降低5%。
4.2.7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折减系数:
4.2.7.1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 0.6+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5+0.00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70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取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4.2.7.2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 0.90
4.2.7.3 两构件的连接采用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 0.90
4.2.7.4 拱的双圆钢拉杆及其连接 0.85
4.2.7.5 平面桁架式檩条和三角拱斜梁,其端部主要受压腹杆 0.85
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4.4.2 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4.4.2中所列的容许值。
表4.4.2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
项次
构 件 类 别
容许挠度
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
(1)手动吊车和单梁吊车(包括悬挂吊车)
(2)起重量≤20t的桥式吊车
L/500
L/600
2
设有悬挂电动梁式吊车的屋面梁或屋架(仅用可变荷载计算)
L/500
3
手动或电动葫芦的轨道梁
L/400
4
有重轨(重量等于或大于38kg/m)轨道的工作平台梁
有轻轨(重量等于或小于24kg/m)轨道的工作平台梁
L/600
L/400
5
楼盖的工作平台梁(第四项除外)、平台板
(1)主梁(包括设有悬挂起重设备的梁)
(2)抹灰顶棚的梁(仅用可变荷载计算)
(3)除(1)、(2)款外的其它梁(包括楼梯梁)
(4)平台板
L/400
L/350
L/250
L/150
6
屋盖檩条(1)无积灰的瓦楞铁屋央
(2)压型钢板和有积灰的瓦楞铁等屋面
(3)其它屋面
L/150
L/200
L/200
7
墙架构件(1)支柱
(2)抗风桁架(作为连续支柱的支承时)
(3)砌体墙的横梁(水平方向)
(4)压型钢板和瓦楞铁等墙面的横梁(水平方向)
(5)带有玻璃窗墙面的横梁(竖直和水平方向)
L/400
L/1000
L/300
L/200
L/200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对悬壁梁和伸壁梁为悬伸长度的2倍。)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
2.1.1 上海市的建筑场地,除远郊低丘陵地区少数基岩露头或浅埋处外,均属《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所划分的IV类场地。
3.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α,IV类场地按图3.1.4采用,其中全钢结构取ξ=0.02,其他的建筑结构可取ξ=0.05;截面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按表3.1.4采用。
I~III类场地的地震影响系数及其有关参数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震中距按近震考虑。
图3.1.4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上海市IV类场地)
ξ=0.05时
(5.5T+0.45)αmax (0≦T≦0.1)
αmax (0.1<T≦0.9)
α= (0.9/T)0.9αmax (0.9<T≦3.0)
0.34(3/T)1.28αmax (3.0<T≦6.0)
0.14αmax (6.0<T≦10)
ξ=0.02时
(9.5T+0.45)αmax (0≦T≦0.1)
1.4αmax (0.1<T≦0.9)
α= 1.4(0.9/T)0.9αmax (0.9<T≦3.0)
0.44(3/T)1.28αmax (3.0<T≦6.0)
0.18αmax (6.0<T≦10)
α——地震影响系数;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T——结构自振周期;
ξ——结构阻尼比
表3.1.4 截面抗震验算的αmax值
烈 度
6
7
αmax
0.04
0.08
5.1.15 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房屋底部有框支层时,框支层的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50%,落地抗震墙数量不宜小于上部抗震墙数量的50%,其间距不宜大于四开间和24m的较小值,且落地抗震墙之间楼盖长宽之比不应超过表5.1.7规定的数值。
表5.1.7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
楼、屋盖类别
烈 度
6
7
8
现浇、迭合梁板
4.0
4.0
3.0
装配式楼盖
3.0
3.0
2.5
框支层现浇梁板
2.5
2.5
2.0
8.3.4 厂房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构件在可能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设置焊接接头。
8.3.5 节点的连接应加强,保证各节点在相应的构件全截面屈服时不发生破坏。
8.3.11 檩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檩条应优先选用刚度较大且受力可靠的结构型式;
二、檩条两端必须用螺栓或焊缝与屋架上弦可靠连接,并保证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四、覆盖在檀条上的瓦楞铁、钢丝网波形瓦等轻型屋面材料,应与檀条可靠连接。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00
《建设部备案号:J10016—2000》
11.1.2 凡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改变功能或变更平面布置,以及邻近施工作业、意外事故等,从而对结构受力体系有影响时,均应进行房屋抗震鉴定。
11.1.3 优秀近代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勘查过程涉及文物时,应遵守现行保护文物的有关法规规定。
2.3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
《粉煤灰渣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DBJ08—27—92
2.1.2 不同品种粉煤灰及炉底渣的品质还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品名
等级
符号
细度(%)
含水率
(%)
烧失量
(%)
需水量比
(%)
45μ
筛余
80μ
筛余
粉
煤
灰
一级灰
I
≤12
-
≤1
≤5
≤95
二级灰
II
≤20
-
≤1
≤8
≤105
统干灰
III a
-
≤30
≤1
≤8
≤115
调湿灰
-
≤30
≤25
≤8
≤115
灰池湿灰
III b
-
-
≤30
≤15
-
炉底渣
细度模数大于2.0
≤25
≤5
-
注:可采取磨细、风选或其他分级工艺将统干灰加工成一级灰或二级灰。
3.4.1 粉煤灰应以重量计量,称量误差不得超过±2%。湿态粉煤灰中的含水量应在加水量中扣去。
3.4.4 粉煤灰混凝土养护应保持湿润,暴露面应作遮盖,潮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低温或气候干燥条件下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1d。
《高钙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DBJ08-230-98
2.2.1 在混凝土中应用的高钙粉煤灰分为二个等级,其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表2.2.1的要求。
对经合理加工的商品高钙粉煤灰,其游离氯化钙含量可不受表2.2.1的限制,但最高含量不宜超过5%,体积安全性应符合表2.2.1的要求。
表2.2.1 高钙粉煤灰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
高钙粉煤灰等级
I
II
细度(45μm筛余)(%)
≤12
≤20
游离氧化钙(%)
≤3.0
≤2.5
体积安定性(mm)
≤5
≤5
烧失量(%)
≤5
≤8
需水量比(%)
≤95
<100
三氧化硫(%)
≤3
≤3
含水率(%)
≤1
≤1
2.4.5 高钙粉煤灰质量检验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可重新从同一批高钙粉煤灰中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作降级或不合格品处理;体积安定性及游离氧化钙含量不合格的高钙粉煤灰严禁用于混凝土中。
3.0.4 在要求抗硫酸盐侵蚀和抑制碱骨料反应的场合,采用高钙粉煤灰应通过试验确定。
5.0.5 高钙粉碎煤灰混凝土暴露面在养护期应作遮盖,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低温施工时应作保温措施,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1天。
《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BJ08—202—92
1.0.8 钻孔灌注桩施工应严格执行城市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排放废浆,污染环境。
4.1.3 用作桩基的工程桩施工前必须试成孔,数量不得少于两个。以便核对地质资料,检验所选的设备、机具、施工工艺以及技术要求是否适宜。如孔径、垂直度、孔壁稳定和沉淤等检测指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拟定补救技术措施,或重新选择施工工艺。
4.1.4 成孔开始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成孔施工应一次不间断地完成,不得无故停钻。施工过程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成孔完毕至灌注混凝土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24小时。
4.1.10 成孔至设计深度后,应会同工程有关各方对孔深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成孔、清孔、灌注混凝土采用多方设备施工时,当钻机移位后,下道工序设备未及时到位前,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孔口,防止人员或杂物掉落孔内。
5.1.1 清孔应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清孔在成孔完毕后立即进行;第二次在下放钢筋笼和灌注混凝土导管安装完毕后进行。
5.1.4 清孔结束时应测定孔底沉淤,孔底沉淤厚度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孔底允许沉淤厚度及检测方法
序号
桩类
允许沉淤厚度(cm)
检 测 方 法
1
承重桩
10
用带圆锥形测锤的标准水文测绳测定。测锤重量不应小于1kg。测锤外形见图5.1.4
2
支护柱
30
8.0.3 钻孔灌注桩工程验收时一般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桩位测量轴线平面图;
二、原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三、混凝土测试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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