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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天翼长城卡领用合约范本(个人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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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翼长城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天翼长城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天翼长城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翼长城卡是由甲方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称“中国电信”)合作发行,采用手机UIM卡镶嵌符合银联PBOC2.0规范电子现金功能,既具备由中国电信提供手机通讯服务,同时由甲方提供电子现金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其中电子现金具有消费、圈存、查询等小额支付功能。 第二章 申 请 第二条 天翼长城卡为实名制申请,乙方可通过中国电信营业网点填写申请资料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后获得天翼长城卡,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如乙方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至中国电信及甲方营业网点更新资料。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天翼长城卡申领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释。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本合约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第三条 天翼长城卡面向符合甲方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发行。 甲方将按照本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翼长城卡章程》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了解、并认同遵守本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翼长城卡章程》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等。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条 乙方使用天翼长城卡可在全国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 第五条 乙方可前往甲方网点,在营业柜台或自助圈存机,或在全国贴有【银联】标识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非接触式受理终端机查询电子现金卡片余额,同时乙方也可在甲方网点柜台查询最近10笔在甲方网点柜台发生的非接触式交易,还可通过手机UTK菜单选择“我的电子现金账户”,之后输入预留的密码进入“账户查询”,轻轻松松及时掌握乙方天翼长城卡的余额变化和最近10笔圈存交易明细。乙方在通过预留密码进入“我的电子现金账户”后,应及时修改登录密码,由于未修改密码、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可前往甲方网点或使用甲方提供的自助圈存机等自助终端,使用现金或本人或他人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信用卡为乙方的天翼长城卡进行圈存交易,使用非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长城信用卡作为圈存转出账户的,需输入转出卡密码。 第七条 若乙方需停止使用天翼长城卡电子现金功能,乙方可前往甲方网点柜台申请取消电子现金功能,同时将电子现金卡片余额转移至乙方本人项下甲方发行的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信用卡。取消电子现金功能是永久性的,之后,天翼长城卡的电子现金功能将不可再次恢复使用。 第八条 天翼长城卡发生脱机消费交易时不采用密码验证,发生脱机消费交易时,即使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甲方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发起的争议。 第九条 乙方因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而引发的争议由乙方与中国电信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卡 片 第十条 天翼长城卡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电子现金功能将自动失效,乙方可前往中国电信及甲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续卡手续,并将旧卡交回甲方,旧卡余额将于30天之后自动转移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 第十一条 天翼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甲方不予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可至中国电信及甲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二条 若天翼长城卡损坏,影响手机通信功能或电子现金功能的正常使用,可至中国电信及甲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换卡,或乙方可前往甲方网点柜台办理将旧卡余额转移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甲方将回收旧卡。 对于仅仅是通信功能受损,建议乙方继续使用原天翼长城卡电子现金功能,直到卡余额结清为零。 第十三条 天翼长城卡不能用于提取现金,甲方不提供金融交易对账单服务,乙方可通过本合约第五条约定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天翼长城卡只能由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天翼长城卡卡片。乙方卡片保管不善、将天翼长城卡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领、换发天翼长城卡,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上述代理申领行为即表示其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天翼长城卡,此类乙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十六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若发现乙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翼长城卡章程》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天翼长城卡。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变化等导致天翼长城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利息和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天翼长城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乙方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天翼长城卡章程》、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如本合约、《天翼长城卡章程》、收费项目、标准和利率发生修改、变化、调整等,上述修改、变化、调整等经甲方公布10个工作日后即为有效,对甲方、乙方均有约束力。乙方不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的,应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向发卡人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对于前述内容,甲方可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布或者通过信函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自乙方在天翼长城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署,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天翼长城卡有效期截止次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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