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 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
2、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平安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
3、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
4、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
5、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将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按规定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均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
6、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
7、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
8、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
9、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10、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
11、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四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
12、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
13、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14、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
15、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
16、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 疾 程 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
17、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
18、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0%注
19、:(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20、(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