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建立工程监理合同中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外其他局部的内容根本上是确定尤其使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更是这样。一、 监理书这里的监理书是指监理中标人的书。监理书中的及监理大纲是整个中具有本质性意义的内容。是监理取费的要约和对监理的响应;而监理大纲那么是人履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的详细、措施以及组织和人员装备的方案是人的为了获得监理报酬而承诺的付出和义务。监理合同当事人应重视监理书和书在监理合同理的地位。严格地说监理的报价是中标人根据其书主要是监理大纲中载明的监理投入作出的。当监理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书(监理大纲)中没有提到的监理合
2、同其他条款中也没有约定的效劳或人员装备时监理人就可以要求补偿;当监理人不能按书装备监理人员装备或提供效劳的监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或向监理人提出索赔乃至追究违约责任。二、中标书监理中标书是人对监理中标人在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承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书一旦送达中标人和中标人的书一同构成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直到正式的监理合同签订中标书和书都是维系和制约监理招双方的。三、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确定合同关系的总括性定义了监理委托人和监理人界定了监理工程及监理合同构成原那么性地约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最后由双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盖法人章后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条款如下:(一
3、)委托人 与监理人(二)监理的工程的概况描绘以保证对监理工程的理解不产生歧义。(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四)合同的组成1、监理书和中标书;2、 本合同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五)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承诺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承当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按照合同协议书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 合同自开场施行及完成的日。(八)合同双方签字栏四、监理合同条件合同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1、合同用词的定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施行监理的
4、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
5、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2、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根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理所当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开展程度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
6、建立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3、合同使用的语言国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 监理人义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向委托人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
7、益。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在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2) 监理人的权利一般权利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c、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时监理人
8、应当书面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e、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f、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g、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时那么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h、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质量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承包人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和质量的工序、分局部项工程和不平安施工作业有权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i、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
9、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认权;j、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k、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特别受权监理人在委托人受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那么这种
10、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调解权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调解或仲裁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3) 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在责任内应
11、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当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但假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应承当赔偿责任; 当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5、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的义务 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
12、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受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监理人;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a、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b、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向监
13、理人提供办公用房、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理费);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2) 委托人的权利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对工程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 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
14、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3) 委托人的责任 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给予补偿;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6、 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 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一般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有在合同规定生效条件的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合同通过建立主部门的审查之日起生效。(2) 监理合同的变更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
15、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3) 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人向委托人完开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有关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发出
16、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假如第二份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假设委托人发出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7、监理报酬经的监理工程完成正常监理工作的报酬是由监理书或中标书确定的。但结算的监理报酬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监理报酬应按照专用条件相应条款规定的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币种
17、、数额支付。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限最后起计算。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局部报酬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书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8、合同争议的解决监理合同的履行同样要强调协作履行的原那么但由于合同各方所处的角度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合同的争议是难免的。只要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那么一般的争议都能由合同当事人解决。当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协议时那么应按照专用条件约定仲裁或诉讼程序进展。9、其他约定委托的建立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
18、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知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调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委托人申明的机监理人亦不得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机;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拥有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五、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由于监理效劳提供的是监视理效劳不同工
19、程工程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差就不会象施工工程那样多所以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较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件要简单得多。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监理工程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不是很多。专用条件是对条件的补充是条件在详细工程工程上详细化。因此在使用专用条件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反映详细监理工程的实际、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切不可在专用条件填写成“按条件执行否那么是无法执行的因为与专用条件对应的条件一般都有“按专用条件的约定的意思。监理合同需要通过专用条件来约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法律及监理根据;2、 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3、监理工作的外部条件包括;4、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5、 委托人必须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
20、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6、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7、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以及由监理人自备但给予补偿的设施名称、数量及其补偿金额;8、在监理间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以及效劳人员的数量且明确规定监理机构不用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9、监理人在责任内渎职其承当责任的及赔偿损失的计算;10、 监理报酬、附加工作报酬以及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支付时间、货币种类(包括计算汇率)、金额;11、当监理人为监理工程做出特别奉献时的奖励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时按可计算效益额的1030奖励给监理机构;12、 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是提请仲裁会仲裁还是向人民起诉。假如是选择仲裁的还达成仲裁协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