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吊安全管理规定 1、塔吊的拆除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除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塔吊拆除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除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塔吊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
2、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升降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其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万向的螺栓重新插上,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 (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 (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万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应保
3、持塔吊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5、起重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器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6、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万可上机。 7、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转运,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
4、有效,确认正常后万可作业。 8、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塔吊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9、应恨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10、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l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1、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取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12、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13、作业完毕后,塔吊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起重臂顶端23m处。 14、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断开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5、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6、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吊,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