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概述 1.1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法规七P73) 1.1.1 目的: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1.2 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1.1.3 范围: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1.2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主体: 1.2.1 建设单位:主导地位,重要责任。 投资者;决策者,项目总负责; 1.2.2 监理单位:重要保证,监督责任。 1.2.3 施工单位:核心地位,直接责任。 1.2.4 勘察、设计单位:密切相关,相应责任。 1.2.5 设备、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脚手架,模板供应单位:密切相关,相应责任。
2、1.3 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原则: “以人为本”,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 预防为主; 严格执行“强标”和规程、规范。 明确责任,制定制度,落实到位。1.4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1 政府监管制度九项(法规八P119)国务院办公厅8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突出特点在于一个“实”字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7)建
3、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每句话、每条要求都很实在,每项措施都是切实管用的,只要按照这个要求实实在在地去做,事故是可控可防的,安全生产是能够搞好的。 “抓三点”“打三非”: “三点”: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隐患点”是新提法,隐患不除、事故未已,本地区有哪些重大隐患,行政首长一定要心中有数。 “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是事故根源。“打非”是难度很大的事情,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上手抓。1.4.2 施工企业安全制度六项: (1)安全生产责任制;(2)教育培训;(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
4、(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3 监理企业应建立的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制度;(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 、检查的制度; (3)对安全隐患处理的制度(整改、暂停工、报告);(4)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2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2.1安全条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条五项内容) 第十四条(法规七P74): 2.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1.
5、3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1.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1.5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2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2.2.1背景: (一)责任重大,安全条例缺少可操作性; (二)监理责任界定无限扩大。2.2.2指导思想: (一)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 (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
6、定清楚; (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2.2.3 法规规定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七P80)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
7、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
8、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要求监理单位“该审要审,该查要查,该停要停,该报的报。”(“四该”)2.2.4监理不应承担的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2.2.5 落实监理人员监理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
9、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员):对所负责的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实施所承担监理工作项目(内容)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2.2 .6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2.7落实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工作:(一)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规范附录A2表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使用规范附录A3表 3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规范附录B1、A6表 4施
10、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使用规范附录A9表 5现场检查记录使用现行的巡视旁站检查表。(二)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 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总监应定期审阅。(三)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月报时应增加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 (四) 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五)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 (六) 各种资料的责任人必须落实到位。 随工程实施过程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
11、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结束时按规定立卷归档。2.2.8 费用的落实:(一)安全技术措施费: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
12、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法规八P84)(二)监理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个方面:一规划;二审查(事前);三检查(事中);四报
13、告(事后)。 3.1 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3.2 检(审)查全面:五个方面的检(审)查、审核工作: 3.2.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2.2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2.3 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3.2.4 检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3.2.5 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3.3 检查督促到位:(六个方面) 3.3.1 规章制度和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到位; 3.3.2 定期巡视检查施
14、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3.3.3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3.3.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3.3.5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3.3.6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3.4 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3.4.1 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一)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业
15、务水平及责任心。 业务水平:基本理论+实际经验+综合素质 责任心: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二)事故隐患: 材料、构配件、设备,不能保证结构安全,停止使用; 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三)如何发现:巡视、旁站、检验、平行检查、审查资料、例会等 (四)采取措施:书面通知,摄影记录,监理记录。审查整改措施(方案)。 监督实施。验收(形成闭合) 3.4.2 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一)情况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而又再三警告不予重视。(监理规范中有权下停工令的要求)(二)
16、监理人员立即报告总监总监签发暂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三)做好记录(文字、音象)3.4.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有信函、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其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5 落实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3.5.1 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5.2 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5.3 施工阶段: 进行“六查”+“停工整改”+“报告” 3.5.4
17、工程竣工后,安全资料立卷归档。4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生产监理(事前控制) 4.1 检查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安全人员是否落实符合要求(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法规八P34) 4.1.1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4.1.2 检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P91)4.1.3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18、登高架设作业工等;)4.2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4.3 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3.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意见)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础、挖孔桩、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
19、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3.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法规八P36)4.3.3 专家组论证审查:(法规八P37) 4.3.4 审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确立应急救援的原则 (三)编
20、制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确立应急救援的方法和措施 3、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援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完善 4.4 进行安全监理交底 4.5 审核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5.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事中控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5.1 加大安全监控力度,及时采取“一说、二写、三停工、四报告”的手段; 5.1.1 审查 5.1.2 检查 5.1.3 巡视 5.1.4 停工整改 5.1.5 报告 5.1.6 记录5.2 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强制性标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施工方案有变化时,要重新修订安全技术措
21、施并经审批后实施。 5.3 严格把好“三关”:材料、设备进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操作;隐蔽工程、工序和分部工程验收;5.4 对施工过程中高危作业等进行重点(定期)巡视检查; 5.4.1 垂直运输机械: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 5.4.2 脚手架工程 5.4.3 模板工程5.4.4 基础工程:挖孔桩、基坑支护、高边坡5.4.5 施工临时用电5.4.6 “三宝”、“四口”、“五临边” “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 :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 :(1)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2)楼层周边;(3)楼梯侧边;(4)平台或阳台边;(5)屋面周边。5.4.7 防尘
22、、防爆 5.5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5.6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7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6.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1 以人为本,协助救助伤亡人员。 4.2 协助维护事故现场、取得原始证据。 4.3 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工作。4.4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
23、教育不放过;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1)复杂性是因为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多;(2)严重性是因为质量事故一旦发生都会产生较大影响,甚至是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3)可变性是因为质量状态可能随着时间不断变化,因此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恶化;(4)多发性是因为质量事故可能经常发生在工程的各个部位。 7.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7.1 质量不合格:凡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 7.2 质量问题: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而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 7.3 工程质量事故: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而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 7.4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5万
24、元;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 7.5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7.6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人身伤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级别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30人100人1亿重大1030人50100人5000万1亿较大310人1050人1000万5000万一般3人10人1000万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
25、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级别的重大质量事故。 7.8安全事故分级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26、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
27、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
28、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
29、,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8.1 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8.l.l 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员,明确其工作职
30、责。 8.1.2 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审查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8.1.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8.1.4 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增加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程序、制度和措施。 8.1.5 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审批监理实施细则中增加的安全监理具体措施。 8.1.6 检查和督促安全监理员的工作。 8.1.7 检查监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 8.1.8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事故后现场整改。 8.1.9 组织编写并签发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负责签署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安全)、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
31、8.1.10 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8.l.l1 定期审阅安全监理员的安全监理日记,并签署意见。8.2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8.2.1 协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2.2 在编写监理实施细则中增加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8.2.3 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安全违规操作或安全隐患等,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或向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反映。 8.2.4 参与安全事故涉及技术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8.3 安全监理员的安全职责 8.3.1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8.3.2 结合
32、工程质量事故,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8.3.3 具体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枝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3.4 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中所需增加的安全监理具体措施。 8.3.5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8.3.6 负责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脚手架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8.3.7 在施工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 8.3.8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8.3.9 检查分包单位安全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8.3.10
33、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事故后的现场整改。 8.3.11 负责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8.3.12 负责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8.3.13 负责整理安全监理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并及时上交监理公司9. 法律责任 9.1 民事责任:监理企业在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9.2 行政责任: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3 刑事责任:监理人员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负责人要承担刑罚的后果。9.4 监理工程师违反条例的处罚。 (1)违法: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 (2)法律责任: a.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b.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10. 注意的问题: 依法实施安全监理,认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建筑施工安全知识;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工程技术,提高监理水平; 坚持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不要越俎代疱,不要超越权限; 签字必须慎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时询问、请示、备案; 注意保存原始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