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施工问题处理标准(暂行)
序号
检查项目及处理理由
处理标准
1
建筑物超出地面3米以上,没按要求使用省购货凭证的合格安全网。
10元/米(平网)
5元/米(立网)
2
立网未超过施工高度1.5米以上。
5元/米
3
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包括阳台、接料平台)电梯井、防护设施未成工具化、定型化。
20/处
4
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戴安全帽不合格的、不按规定佩戴的。
10元/人
5
架子工不使用安全带。
50元/人
6
施工现场无安全带。
200元/处
7
外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缺少拉接点。
20元/个
8
缺少剪刀撑。
500元/组
9
缺少垫木底座。
100元/10米
10
脚手架未超过建筑物1.5米。
10元/处
11
脚手架搭设整体变形,搭设高度不标准、基础不牢。
200~500元/处
12
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达不到安全距离且无防护。
600元/处
13
施工用电未采用三相五线制。
600元/处
15
施工用电未正确使用五芯电缆。
30元/米
15
照明单项用电设备用花线。
100元/处
16
施工现场的总、分配电盘未采用核验产品。
2000元/个
17
施工现场的总、分配电盘缺少开关或未使用核验产品。
200元/个
18
电盘闸刀无盖,不按规定使用保险丝。
50元/处
附件2-2:
安全施工问题处理标准(暂行)
序号
检查项目及处理理由
处理标准
19
使用倒顺开关。
100元/个
20
施工用电未实行二级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失灵、使用非核验产品。
100元/处
21
龙门(井字)架等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未安装吊盘保险和超高限位器,或未验收。
100元/处
22
缆风绳或架体边墙装置不合格的,缆风绳未用钢丝绳。
50元/处
23
塔吊的力矩限位器、起重力矩限位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两保险有一种失灵。
400元/处
24
限位器无验收单。
500元/处
25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
500~1000元/处
26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持省建工局核发的原证上岗,或人证不符。
200元/人
27
施工现场未按标准要求设置现场围挡。
20元/米
28
场地未做硬化或有积水。
200元/处
29
施工现场未悬挂五板二图和安全标志牌。
1000~2000元/处
30
工地无厕所。
200元/处
31
宿舍设在建筑物里。
1000元/间
32
安全资料不全、内容不规范、缺项。
50元/项
33
砼、砂灰机未经验收。其他工具未经验收。
100元/例
34
在检查中有重大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私自开工。
2000~5000元/处
35
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出现伪劣产品。
购置费2倍/种
附件3:
文明施工问题处理标准(暂行)
序号
检查项目及处理理由
处理标准
1
施工区域道路不通畅。
200元/处
2
施工用水管线未埋入地下。
200元/处
3
施工现场没设排水沟或排水井,有长流水和污水。
500元/处
4
未按要求搭设施工机械设备防护棚。
200元/处
5
从楼内向下抛垃圾。
50元/次
6
未按平面图设计设置施工设备,
100元/次
7
施工现场杂乱,建筑器材、施工材料随意乱放。
200元/次
8
未保护好建筑成品。
50元/处
9
建筑办公室卫生差。
50元/间
10
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50元/处
11
施工现场遗留管卡、模板卡、模板、楞子。
5元/个
12
施工现场遗留铁丝(长度超2米)。
1元/米
13
施工现场遗留钉子。
0.5元/个
14
施工现场遗留扎丝(每平方米超3根)。
0.5元/根
15
施工现场遗留钢筋。
2元/根
16
施工现场遗留砖、灰。
5元/块、袋
17
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后卫清理干净。
5元/件
安全生产奖罚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 稽查部负责本条例的制定、完善及监督执行,并依据本条例进行奖罚。
第四条 各生产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生产环境安全处罚条例
第五条 在有毒气体、粉尘、液体环境或在高危条件下作业不配戴防护用品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元。
第六条 在蒸汽管道、配电设施内、机电设备上放置杂物,对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
第七条 在危险、消防等重点部位附近,随便存放杂物或易燃易爆物构成安全隐患的,对当事人处以30元罚款。
第八条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的;职工对安全制度普遍缺乏了解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设备、运输、吊运、车辆等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却仍使用作业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
第十条 车间未建立防护操作制度、不按要求配备防护措施,对车间主任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电气、控制开关护盖或带电部分有裸露的,导电体距电气设施较近构成安全隐患的,对当班班长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生活中使用各类用品、用具(如电器线路设施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安全隐患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
第三章 操作安全处罚条例
第十三条 擅自穿越安全警界区、工程施工区或危险部位等,对当事人处以1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启动设备未通知同一作业组人员或按警示铃的,给予当事人2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操作中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打盹、闲聊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电梯空车载人、运行中不关闭电梯门的,对操作人员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设备、机器无交接班、安全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属实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工作中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标准的,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设备在维修过程中,不关闭电源、不挂警示牌、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30元。
第二十条 氧气、乙炔在使用过程中不分开的,罚款20元。
第二十一条 叉车带人、高速行驶、挑人登高的,以及不符合叉车使用管理制度的,对驾驶员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阻挠、干扰对事故调查或不积极配合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弄虚作假、瞒报、迟报、编造事实或谎报医疗费用的,对报告人处以100元罚款,通报处理,并由其承担事故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设备存有故障或零部件脱落,不检修、不维护、带病作业的,对责任人处以3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 作业过程违反《明火、登高、临时线路敷设三项规定》管理程序的,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款,并承担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六条 操作中不按照《明火、登高、临时线路敷设三项规定》要求作业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当班班长处以3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操作、维修中私自用手代替工具进行作业的,给予3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新人员未经安全操作培训,对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不了解、操作不熟练就安排上岗独立工作的,对班长罚款30元。
第三十条 操作现场布置不合理、安排不当,致使存有安全隐患的,对班长处以3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明知有安全隐患还安排他人去工作的;并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对指挥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工作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的,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操作中使用的工具(如刀、电麻棍等)放置不规范的;行走时手持刀具等操作物不注意安全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三十四条 操作者在设备运行中擅自离开岗位的,处以30元罚款。由此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其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设备在运行时,进行调整、检修、维护或清扫卫生的,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器、设备未定期除尘导致降低绝缘性能的,对负责人罚款20元。
第三十七条 重点部位不留安全消防通道的;未设立疏散指示标志的;无应急照明的;给予当班班长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检查还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危险部位作业穿戴、装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1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领导安排越权操作设备的或私自让他人代替自己操作设备的,处以当事人30元罚款,重复出现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私自拆除警示标志、防护设施或调整设备安全参数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找不出责任人的,罚款由主任承担。
第四章 防火安全处罚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消防器材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的,对维护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不了解器材性能的,给予其班长2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可燃物、易燃易爆物放置在距火源、热源、电源较近的,给予责任人20元罚款,无责任人由主任承担。
第四十五条 在禁火区私自制造火源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场所,使用不符合安全防火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对车间负责人罚款100元,并承担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七条 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如圈占消火栓等)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并照价赔偿。
第四十八条 宿舍无人时,使用充电器充电的;在车间用完电气设备不关闭电源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四十九条 私自使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罚款50元。
第五章 其它方面处罚条例
第五十条 月底不组织自检自查,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自检自查结果未按时上报的,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处以3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下发的安全文件传达、贯彻不到位的,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通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查出的问题隐患不按时整改处理,应付、整改不彻底的,对整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查出的问题隐患,在整改后又重复出现的,对当班班长处以3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关键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没有定期检查的,无日常运行记录的或应付、记录不准确的,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规定应持证上岗,而未持证上岗的,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在开展安全培训、宣传等活动中,不积极配合宣传、不认真听讲或不遵守纪律、扰乱秩序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凡是查出的问题隐患,找不出责任人、当事人的,由其班长承担责任;如当事人要求相关部门人员整改而未改的,责任由维修人员承担。
第五十九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中不履行其职责的,一经查出罚款30元。
第六章 安全奖励条例
第六十条 全年未发生一起伤害事故(包括轻微事故),年终给予其单位负责人3000元的安全奖励,独立车间主任500元的安全奖励。另外,给予其生产单位2000元的安全生产奖,独立车间300元的安全生产奖,并颁发奖状以资鼓励,其奖励生产单位可根据内部安全管理情况优差自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 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日常管理中积极出台优化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的,收到良好效果的,经年底综合评定属实的,给予其单位1000元安全奖励,由其单位自行发放。
第六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提出具体管理方案、优化建议的,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对突发的意外事件奋不顾身,拼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失者,报公司领导审批奖励,并通报表彰、记功。
第六十三条 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事故发生最少的,经全公司安全管理员评定成绩突出的,给予其个人1000元的奖励。
第六十四条 针对屠宰车间用刀的特殊性,年终对全公司的屠宰车间进行行业评比,根据其人数、事故率、管理状况、出台措施综合评定,发生事故最少、成绩最突出的车间,给予其负责人2000元的奖励,主任1500元的奖励,其单位1000元的安全生产奖,单位安全生产奖可根据各班组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发奖。
第七章 安全考评条例
第六十五条 班组如一个月被安全稽查员查出8名违章操作人员的,或发生两起中度伤害违章事故的,将其班组长报考评部列入当月末位淘汰人员。
第六十六条 车间、班组如当月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不管其它方面成绩如何,都将其主任、班长列入当月末位淘汰人员,并扣罚主任、班长当月20%的工资,与《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应承担的连带罚款,同时执行。
第六十七条 在工作中员工违章操作或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用具,被安全稽查员当场查出的,将其列入当日劣差员工。
第六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检查应付,不积极配合、协调的;当月管辖单位发生两起中度以上违章事故的,将其列入当月末位淘汰人员。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稽查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视情节予以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公司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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