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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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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XX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 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 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五条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 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 管理,学籍由承当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 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学籍号一人 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 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 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 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享受资助信息;(五)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 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那么。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 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 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 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 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 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 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 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 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存学籍。休 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 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 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 续。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 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 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存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 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 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 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 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分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 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 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 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 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德智体全面开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 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 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 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 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 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 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 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 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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