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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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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规范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升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实际状况而制定。         第三条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要求,依照施工组织制定确定的原则,在工程开工之前进行全面策划,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制定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具备优良综合素养的工程队伍现场施工作业,实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无死角、工序交接无缝隙、投产移交无缺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内容,是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六化〞管理〔即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争取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无违章、零事故,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机械和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事件;         〔六〕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停电事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管理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及其所有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建设管理部门使命         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公司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检查、催促各建设单位〔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在安排工程建制定划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确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单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在组织检察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制定时,要检查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将此方案纳进工程开工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组织对影响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抽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催促、指导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工程管理成绩特别或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制定单位使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日常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其它参建方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35kV输变电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审批状况报上一级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制定、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安全业绩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资质及资格进行检察,保证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明确变电站建设项目管理及初设审批后的30日内提出场地平整施工安全文明实施方案,经工程监理审核后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对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策划。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进行认真检察后,由建设单位纳进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于正式开工前7天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可能影响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于正式开工前15天报建设单位,并负责催促和检查现场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等〕,对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进行跟踪控制。         第二十三条  制定单位应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有利条件,要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所必须的图纸。保证施工图纸质量,避免出现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制定变更。         第二十四条  制定单位应充分合计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制定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看法。         第二十五条  制定单位应对工程弃土堆放、避免水土流失、处置施工废弃物等提出合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定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别结构的工程时,应在制定文件中提出保证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施工单位使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应按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实施方案,在工程开工前20天提交监理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资金的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费用清单。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宣贯安全文明施工理念及要求,强化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保证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始终坚持和维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优良氛围,确保施工现场干净、整洁,管理有序。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开展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活动,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保证措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将农民工等临时作业人员的管理纳进正式员工管理范畴。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为一线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和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关怀长期野外工作人员的生活、休息和健康。         第五章  安全管理制度化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确保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工期超过于180天或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大于100人的工程项目,应建立以建设单位任组长,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任副组长,各参建单位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同期管理数个工期或施工人员数少于上一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安委会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的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并在各单项工程中成立安全监督小组,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体系,包括消防确保体系、机械安全确保体系,要覆盖到各专项施工和作业班组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目标及各级人员的安全使命。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分别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催促施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分包商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安全统计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设置各类安全标示牌、围栏等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制作〔设施标准尺寸比例及颜色标识参见国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实际必须要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水平安全绳、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速差自控器、防静电服、施工接地线、绝缘安全网、绝缘绳、低压配电箱、便携式卷线电源盘、下线爬梯、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高处作业平台。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装置型设施、大型标志牌、大门、机具、工具房、施工用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品、绿化、饮水点等设施及建筑物构建和布置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布置和投入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催促施工单位改正落实。         第七章  现场布置条理化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变电站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对施工现场按功能划分进行模块化管理,各模块区由现场环形混凝土道路、塑钢网板、铁艺栏杆、钢管栏杆等分隔而成。依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对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的布置进行条理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场地应自始至终坚持平整,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地面无积水。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放场、库房、材料加工场等地面以及停车场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的坑、孔、洞应铺设盖板或设置可靠的围栏及警告标志,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装置型设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应按标准化的要求设置,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一、整洁、醒目、美观的整体效果。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按区域划分进行分区管理,悬挂区域管理责任牌,明确管理使命及责任人。         第八章  机料摆放定置化要求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中总平面定置图的要求摆放各种机械设备、机料。         第五十条  进入现场的设备、土方、材料应按要求摆放在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悬挂标示牌,注明材料的名称、品种及规格,并要求符合防火标准。         第五十一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严格按规定进行保护性存放管理,杜绝直接放置于泥土地。         第五十二条  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用色彩标识,及时清理不合格工器具,要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五十三条  现场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分类摆放整齐,工具间内外环境应坚持清洁卫生。         第九章  作业行为规范化要求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保证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养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所要求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应的安全知识,并自觉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一切施工作业必须依据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的内容要详尽、规范,并有专项安全施工措施要求,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关于长周期的相同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定期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  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清楚了解作业环境和危险源,正确使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履行施工作业流程及管理规定,每道工序结束时要为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提供有利条件。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个作业点的安全施工常常进行监督检查,关于重要施工作业,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在现场监督施工。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办理开工手续。施工班组必须认真落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确保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五十九条  重大的施工作业,特别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依据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组织施工,有关领导到位,现场施工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尽量减少交叉作业,禁止擅自扩展施工作业范围。         第六十条  施工班组天天应保持进行班前的“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交〞、“三查〞。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写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假设作业过程必须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字。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天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将现场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列为自己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并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别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监督检查到位,监理在这些施工中要执行旁站监理。         第十章  环境影响最小化要求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环境保护措施,强化培训教育工作,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所和四周环境的影响。在编制施工组织制定时应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土石方的堆放,施工弃渣、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工期超过180天的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采用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和提升现场人员生活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桶和卫生间,并有专人清扫,坚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六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完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用绿化措施。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         第六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公司系统输变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凡是没有经过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审批或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具备省公司工程评优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现场文明施工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检,并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进行评价。         第七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消息,定期表彰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催促限期整改。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连续两次没有按规定向上一级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暂停其建设单位资格一年。         第七十二条  对未能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按奖惩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金。状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并暂停其一年在公司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电力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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