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STZY
汕头市正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2011-06-18实施
2011-06-18发布
风味饮料
Q/STZY 0002S-2011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备案号: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标准化法》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贸活动中的依据。
本企业标准是根据GB/T1.1-2009系列《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汕头市正阳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汕头市正阳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胡宏灿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11年6月。
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酸、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风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T20882 果葡糖浆
GB/T20885 葡萄糖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788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光计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9644 乳粉卫生标准
QB/T 1505 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添加不同的色素及食用香精品种,分为:果味饮料、乳味饮料。
3.1 果味饮料:以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酸、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风味饮料。
3.2 乳味果味饮料:以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酸、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风味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3果葡萄糖浆应符合GB/T20882的规定。
4.1.4葡萄糖浆应符合GB/T20885的规定。
4.1.5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
4.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4.1.7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应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果香味或乳味,酸甜可口,无异味
组织状态
透明或略带浑浊,质地均匀,允许稍有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果味饮料
乳味果味饮料
可溶性固体物,% ≤
25
蛋白质,% ≥
——
0.10
铜(以Cu计),mg/L ≤
5.0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3
二氧化硫残留(按SO2计)/(mg/kg) ≤
10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cfu/g) ≤
20
酵母/(cfu/g) ≤
10
4.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表3的规定。
表3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柠檬酸
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食用香精
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定量商品允许短缺量见表4。
表4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n) g或ml
允许短缺量(T) * 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1.5
——
10000~15000
——
150
15000~50000
1
——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m
Qn≤5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
Qn×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Qn≤5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0
Qn×1% **
注:1.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2.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被检样品一份,倒出混合均匀,取200g置于一洁净的玻璃瓶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
5.2 理化指标检验方法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进行检验。
5.3.3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进行检验。
5.3.4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进行检验。
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5.3.6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按GB/T 4789.15规定进行检验。
5.4 净含量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7.2 物料分装前使用同一台调配设备、同一原料、同一班次、一次罐装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n
7.3 产品由公司的质保部进行抽样检验。当样品数n<3时,全检;当样品数n>300时,取样数为 /2 + 1;样品数3<n≤300时,取样数为 n +1 ,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产品方准出厂。
7.4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负偏差。
7.4.2 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做一次型式检验,检验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全部项目: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一次;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6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产地。称量销售产品的表情可以不标示净含量。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产品应在外包装盒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8.3 食品包装用复合包装膜为包装材料,并符合GB/T 10004标准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 6543的要求。
8.4 运输
8.4.1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
8.4.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
8.5 贮存
8.5.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
8.5.2 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
8.5.3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
8.5.4 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8.5.5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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