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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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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张家界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其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在适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含本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决定。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较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和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个别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很大的,加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秩序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二)给他人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违法行为引起群访的;(七)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九)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十)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十一)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局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向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行政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局法制科对该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认为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的组织)所建议的行政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行政处罚阶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局法制科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局法制科认为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的组织) 提出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局法制科审核后方能报局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局监察审计科、局法制科应当不定期对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行政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 序号 违法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与后果 处理方式 1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交通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退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附属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主体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退出 予以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附属工程 予以取缔,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主体工程 予以取缔,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以欺骗手段获得非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 严重 以欺骗手段获得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交通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承担非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承担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 停业整顿,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6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勘察、设计已进场,未造成质量问题,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已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处30万元的罚款 7 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的质量问题 停业整顿,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处30万元的罚款 8 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的质量问题 停业整顿,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处30万元罚款 9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 一般 附属工程,勘察、设计已完成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 严重 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已完成 责令改正、处90万元罚款 10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将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1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轻微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招标人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的的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轻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轻微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轻微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般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导致重新招标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严重 投标人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6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0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招标人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招标人有所列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但招标人拒绝检查、拒绝整改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发布中标通知书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轻微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尚未造成工期延误或者重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取消其二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般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造成工期延误的 取消其三年至四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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