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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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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燃气热水器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范围包括各种型式和规格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申证单元分为市电类和非市电类的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燃气热水器三个单元。非市电类只能生产不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不允许生产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市电类既可生产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也可以生产不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审查部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通信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热水器审查部 邮政编码: 300384 传真号码: 022-83717080 联系电话: 总机:022-83711118、83711022、83711023 直线电话:022-83711026 联 系 人: 王 启 2.3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通信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300384 传真号码: 022-83717080 联系电话: 总机:022-83711118、83711022、83711023 直线电话:022-83711026 联 系 人: 王 启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宁山东路7号 通信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 110032 传真号码: 024-86226336 联系电话: 024-86226336 联 系 人: 毕智涛 企业可将所抽样品送上述批准的任意一个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燃气热水器产品的生产。 3.2 企业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3.3 企业应具有燃气热水器产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见附件1)。 3.5 企业应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1.4 与申报产品相同型号产品在12个月内(自申请之日算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由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燃气热水器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4人。 5.1.5 广东省的企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审查工作的可靠性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部对广东省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 5.2 现场审查 5.2.1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组织审查组,审查组长依据《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2)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中的《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的要求。 5.2.4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审查部对企业上报的整改完成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进行验证,并将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5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之后,由企业重新提出申请,审查部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进行抽样和封样,并由企业在抽样后十五天内将所抽取的样品寄(送)到检验单位。审查组对抽样工作的可靠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并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6.3 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重新提出申请,燃气热水器审查部将安排重新抽样。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应对申证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告。 7.4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5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实施必要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获得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燃气热水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 00-102 XXXX 证书编号 产品代号 行业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3.4获证企业国家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申请取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5 产品检验费为每个申证单元(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燃气热水器各为一个申证单元)1950元,由企业向检验单位直接交付。 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检验用仪器设备 序号 用 途 (检验项目) 仪器设备名称 种 类 及 规 格 种 类 规格、量程 准确度 1 室温和燃气温度 温度计 - 0~50℃ 0.5℃ 水 温 - 0~100℃ 0.2℃ 2 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计 或热电偶 - 0~300℃ 2℃ 3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 气压计 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0.1 kPa 4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 或压力表 - 0~5000Pa 10Pa 5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干式 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0.1-0.2 L 6 燃气参数 热量计 燃气相对密度仪 水流式热量计 - - - - ±2% 或,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7 时 间 秒表 - - 0.1s 8 噪 声 声级计 - 40~120dB 1 dB 9 烟气中 一氧化碳浓度 CO(CO2、O2) 浓度测定仪 红外气体分析仪 或燃烧效率测定仪 CO 0~2000ppm CO2 0~15% O2 0~21% 10ppm 0.01% 0.01% 10 气体流速 风速仪 热球式风速仪 0~3m/s 0~5m/s 0~15m/s 0.1m/s 0.2m/s 0.5m/s 11 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 - - 12 质量 衡 器 - 0~15kg 10g 13 微压测定 微压计 - 0~200Pa 1Pa 14 电性能试验 电性能检验仪器 能完成此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 满足要求 满足要求 15 检验用气 配气装置 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 注: (1)生产需要使用配制气源(如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燃气热水器的企业必须具备配气装置。其中,生产用气必须满足生产要求;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华白数偏差£ ±5%),且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 (2)申请非市电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不需要电性能检验仪器。 附件2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1 制订依据和适用范围 根据GB/T19001 idt ISO9001的质量保证模式,并结合燃气热水器行业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它适用于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2 评定要求和方法 企业现场审查时,首先应按《审查内容及要求》的条款(共75条)逐条进行审查,用A、B、C、D四种级别表示综合审查结果,其中: A级:审查项目全部为合格,建议换(发)许可证; B级:审查项目中存在部分缺陷(≤8项),建议企业制定纠正措施,将整改结果写 成报告,报审查部,经同意后,可换(发)许可证; C级:审查中发现缺陷较多(9-15项)或较重(缺要素或某项要素严重不符合要求), 建议企业制定纠正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审查部,需经复审符合要求 后才可换(发)许可证; D级:审查中发现缺陷很多(≥16项),或其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或其它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重大缺陷,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停止评审,企业改进后需重新申请。 3 审查内容及要求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1 质量方针和目标 1.1 企业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反映企业对质量的承诺,应形成文件,并认真贯彻执行。 1.2 企业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和理解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贯彻实施。 2 管理职责 2.1 企业应建立能满足本单位实际需要且能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 2.2 企业应规定各职能部门在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中的职责。 2.3 企业应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2.4 各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与其它岗位的相互关系。 2.5 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质量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应保存有关评审记录。 3 质量体系 3.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符合规定要求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文件化的质量体系,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3.2 《质量手册》的内容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适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3 对重要的质量活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应编制程序文件和工作指导书,并严格贯彻执行。 4 设计控制 4.1 企业应制订符合规定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有关产品设计控制的程序文件,并严格贯彻执行。 4.2应明确划分产品设计各阶段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4.3 应制订产品设计活动的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规定不同部门和人员在组织上和技术上的接口。 4.4 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适用的标准确定设计输入要求,并形成文件。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4.5 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的输出,有关图纸、各种零部件明细表等在发放前应予以批准,并保证正确无误。 4.6 在设计完成后,应组织有关人员(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设计输出进行评审,以发现和纠正设计缺陷和不足,并评价满足要求的能力。对设计评审应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4.7 在设计评审结束后,应制造样机以进行验证,并对技术指标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应对检验和试验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有关用户的试用情况返馈意见。 4.8 在设计定型以后,应由符合资格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对最终定型产品进行确认,确保能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5 文件和资料控制 5.1 企业应对所有与质量体系要求和控制产品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的编制、审批、使用、更改、发放和回收进行控制,应制订符合要求的程序文件,并严格贯彻执行。 5.2 应规定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的使用和控制方法,并维持受控文件的现时有效。 5.3 应加强文件和资料的标识管理,明确编号方法和状态标识。 6 采购质量控制 6.1 企业应制订有关采购质量的控制程序,并严格贯彻执行,以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质量进行控制。 6.2 应制订有关合格供货方的评定程序,对原材料和零部件供货方进行评定或认定,以确保优先选用有可靠质量保证的合格供货方所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应保存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供货方的评定或认定资料。 6.3 在采购前应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加工图纸及进厂检验、验证规定(包括检验项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合格判据、抽样方式、接收或拒收处理程序)等。 6.4 应与合格供货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签定采购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应规定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详细技术要求和交付时需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6.5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能对供货方进行控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上的要求,对所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检验或验证。 7 产品标识 和可追溯性 7.1 企业应制订有关在进厂、生产、交付及安装各阶段,对产品进行标识的程序或指导书,以确保产品的正确使用,并在必要时,有关责任部门可按照产品在不同过程中的标识和记录,对产品按照要求进行追溯。 7.2 企业应对产品在进厂、仓储、生产和出厂等过程中所处的状态,用规定的方法进行标识,并记录。这些标识和记录可包括产品进货单、进货检验单、工序流程卡和出厂检验单等。 8 生产过程控制 8.1 企业应制订有关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的程序文件,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人员、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安装方法、环境设施等因素进行控制,以保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8.2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该岗位上岗资格;应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其工作岗位有关的规定、要求和应必备的专业技术知识。 8.3 生产产品所必需的工装设备及器具应齐全、完好,其技术性能应能满足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并且布局、配置应合理,应能满足设计能力的要求。生产需要使用配制气源(如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燃气热水器的企业必须具备配气装置。 8.4 原材料和零部件必须经检验或验证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应按其不同的状态标识分区存放和使用。 8.5 应确定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的生产和安装工序,并制订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或工序卡、操作卡(或图样、样件)等,以保证这些关键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8.6 生产和安装区域应布局合理,各工序间无相互干扰和影响,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 8.7 应有一定数量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督人员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各因素在任何时候都能符合规定的要求。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9 检 验 9.1 应制订有关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的程序文件。 9.2 各级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检验标准和指导书,熟练掌握产品的检验方法和技能。 9.3 对进厂的主要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必须按采购文件和进货检验规定进行检验,主要关键零部件(如燃烧器、水阀、气阀、电磁阀、电控件和风压开关等)必须100%进行检验。进厂的主要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和投入使用。 9.4 对于一般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验证时,如与供货方有质量保证合同,供货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提供有关质量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如符合要求,可作为符合采购标准的凭证。 9.5 应确定工序检验点,并编制工序检验标准和指导书,以对工序加工制品进行检验。工序加工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进入下一工序。 9.6 应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有效的标准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产品最终检验标准或指导书,对最终产品进行逐台出厂检验。 9.7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有效标准中的要求,对最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9.8 各种检验记录和报告(尤其是关键零部件的进厂检验记录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统一、完整,内容和信息量应符合规定要求,检验数据齐全、准确,数据处理正确,修改规范,审核和批准手续齐全。 9.9 各种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分类妥善保管,无破损和丢失。 10 检验设备 10.1 应具有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产品最终检验所必需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的全部检验设备。 10.2 应制订和执行有关检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程序,对检验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保证检验设备的完好。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10.3对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验设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方可用于检验工作。 a.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量值溯源系统。 b. 根据检验设备的计量检定周期,制定年度计量检定计划。 c. 对于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检验设备,应编制自检或验证规程,并使用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器具进行自检或验证。 10.4 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状态的标识管理,标识应明显,填写正确。 10.5 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验设备,在两次计量检定之间应经受运行检查。运行检查的方法应文件化,应予记录并保存。 10.6 检验设备应编号建档。档案内至少应有技术说明书、验收记录、维修维护记录、运行检查记录、计量检定证书和日常使用记录等。 11 检验状态 11.1 产品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不同阶段,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状态标识。 11.2 产品状态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这些标识可以是登记卡、各色文字标牌、标签、流程卡(或随工单)、或其它可以表示产品是否经检验、检验是否合格的方法。 11.3 不同检验状态的产品应隔离放置,以防混淆。 12 不合格品的控制 12.1 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以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理。 12.2 应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复核的职责和对其进行处理的权限。 12.3 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应有不合格品返工并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13 产品的贮存和包装 13.1 应制订有关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外购/外协品、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的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和包装过程中以及在检验过程中损坏、降低质量或混淆。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13.2 贮存物品的入、出库手续应齐全,帐、物、卡相符。各类物品标识明显,分类存放;如有不合格品存放,应严格隔离。 13.3 贮存物品的库房应整洁、通风,码放合理,有安全和消防措施。 13.4 应对产品的包装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产品的包装质量。包装应在防止外力损坏、防湿潮等方面采取措施,并且标识应清晰、明了和牢固,内容物齐全。 14 质量记录 14.1 应制订有关程序文件,以加强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标识、归档、存贮、保管和处理管理。 14.2 各项质量活动应进行记录,记录应字迹清晰、准确可靠,有原始代表性。 14.3 质量记录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应有适宜的环境和安全措施,避免损坏和丢失。按保存期处理过期记录。 14.4 在借阅或领用质量记录时,应履行必要的借阅或领用手续;必须经过批准,才可处理超过保存期限的过期记录,。 15 质量体系审核 15.1 应制订有关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文件,定期进行质量体系的审核。 15.2 审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的责任关系。 15.3 在审核时,应制定审核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编制检查表。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进行记录,提交综合分析报告。 15.4 所有质量体系审核记录都应妥善保存,有关报告应按规定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 16 人员培训 16.1 应制订有关人员培训的程序文件,以通过有目的的培训提高所有对工作质量有影响的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16.2 应制订有年度的培训计划和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培训的效果。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16.3 应对从事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和产品检验的操作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定期验证这些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16.4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 17 售后服务 17.1 应制订有关售后服务管理的程序文件或关于售后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有执行和检查记录。 17.2 应有及时反馈产品质量信息的措施,有信访、走访用户的制度和记录或访问报告,有用户来人、来函登记记录,应能妥善处理用户意见和质量投诉。 17.3 应向用户提供产品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资料;应培训安装和维修人员,建立服务维修网点,并及时提供零部件、易损件;应采用多种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 附件3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为了确保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工作掌握统一的标准和尺度,特制定本规则。 1 抽样规定 1.1 抽样原则 在企业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验。如同时生产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热水器,三种系列须分别抽样检验。 1.2 抽样方法 在企业现场审查时由审查组负责抽样和封样。抽样凭证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样企业,一份交检验机构,另一份由审查部保留。 1.3 抽样地点 原则上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取,也可在经销部门仓库中抽取,但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年。 1.4 抽样数量 企业所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型产品的样本数量不得少于200台,人工煤气型产品的样本数量不得少于100台。每气种产品各抽取6台样品,其中3台样品留企业备用,另外3台样品进行检验。 1.5 送(寄)样 被抽取的3台样品加封后,由企业负责将样品在十五天内送(寄)到检验单位。 2 检验规定 2.1 检验和判定依据 GB 6932-94 《燃气热水器》 2.2 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中的规定,按A、B、C类项目分别进行检验,见下表: A类检验项目 B类检验项目 C类检验项目 燃气系统气密性 水路系统密封性 热水温升 燃烧火焰稳定性 点火性能 热效率 安全保护装置性能 热水产率 热负荷准确度 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有风状态燃烧工况 加热时间 绝缘性能(对于使用市电的热水器) 停水温升 排烟温度 燃烧工况 铭牌、说明书所标示产品适用燃气种类与实际产品的符合情况,是否具有安全使用说明 排烟系统 外观 包装和铭牌 表面温升 有无由于质量问题使样品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的使用功能失效情况 烟道堵塞时一氧化碳含量 电性能检验(对于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 2.3 判定规定: 单台样品检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台样品为不合格: (1)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 (2)有二项B类项目不合格; (3)有四项C类项目不合格; (4)有一项B类和二项C类项目不合格。 三台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2.4 在本检验规则实施期间,如果所依据的检验和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定以当时的现行有效标准为依据,审查部将另行发布新的检验细则。 2.5 整改规定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审查部将通知其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三个月。整改后,企业应向审查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审查部安排重新抽样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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