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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林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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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纳雍县大竹林煤矿 矿 井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 录 前言 1 一、大竹林煤矿概况………………………………………………………………………………….1 第一章 矿井灾害基本情况 1 一 煤层瓦斯 1 二 煤尘爆炸危险 1 三 煤层自燃倾向性 1 四 地温 1 五 煤层顶、底板 2 第二章 矿井灾害预防措施 2 第一节 矿井通风 2 一 矿井通风系统 2 二 通风构筑物 2 三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 3 第二节 瓦斯灾害防治 4 一 防爆措施 4 二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7 三 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 8 第三节 粉尘灾害防治 10 一 采掘工作面除尘 10 二 转载及运输防尘主要措施 11 三 防尘供水系统 11 第三章 矿井防灭火 11 一 井下外因火灾防治 12 第一节 矿井防治水 14 第二节 顶板灾害防治 15 一 采煤工作面顶板灾害防治 15 二 掘进工作面顶板灾害防治 16 第三节 爆破事故防治 16 第四节 提升事故的防治 17 第五节 运输事故的防治 18 第六节 电气事故防治 18 第四章 矿井灾害处理计划 20 第一节 灾害处理指挥小组 20 第二节 灾害处理指挥小组成员职责 21 第三节 灾害处理的通讯和讯号传递 22 第四节 当发灾害的处理原则 24 一 当发生瓦斯灾害时的处理原则 24 二当发生火灾时的处理原则 26 三 当发生水灾时的处理原则 29 四 当发生顶板灾害时的处理原则 33 五 当发生其它灾害时的处理原则 35 六井下自救、互救措施 36 七 灾害处理措施 41 八 避灾路线 53 九 处理灾害必需的资料 55 第五章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管理 55 前 言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我矿2010年度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瓦斯、煤尘、水、火及顶板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特 编制本计划。 一、大竹林煤矿概况 大竹林煤矿位于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骂仲村境内,距阳长镇7.0Km,距纳雍县47Km,距纳雍电厂7.0Km,距滥坝火车站43Km,交通较为方便。井田面积为1.9488km2。开采煤层标高+800~+1500m,主采煤层2﹟、4﹟、5﹟、6﹟煤层。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设计储量457万吨,可采储量339.2万吨。 第一章 矿井灾害基本情况 一、煤层瓦斯 根据贵州省动能煤炭技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作的大竹林煤矿《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等级鉴定报告》(2009年),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13m3/min,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0.41m3/min 。鉴定瓦斯等级为高瓦斯矿井。 二、 煤尘爆炸危险 根据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5年5月18日提交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2、4、6号煤无煤层爆炸危险性,5号煤有煤层爆炸性。 三、 煤层自燃倾向性 根据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5年5月18日提交的《煤炭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本矿5#煤层属三类(不易自燃)。 四、 地温 矿井属地温正常型矿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区内从未发生过地温异常现象。 五、 煤层顶、底板 煤层顶板为粉砂岩,细沙岩、粘土岩,属软质岩层,顶板易破碎, 底板岩性抗压强度低,遇水易产生底鼓现象,在采掘过程中应加强底板软岩管理及破碎带顶板的支护 。 第二章 矿井灾害预防措施 第一节 矿井通风 一、矿井通风系统 1、我矿通风系统现达到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2、风流路线为; 主井(副井)→1202运输→掘进工作面→1204运输石门→回风上山→地面. 3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4、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矿井应尽量简化通风系统,已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6、井下空气成份、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井巷中风流速度、工作地点温度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并按《规程》规定建立测风制度,严格执行; 7、每一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修改。 二、通风构筑物 1、各种通风设施设置位置正确、合理,尽量避开采动压力和围岩不稳定影响; 2、各种通风设施和预防灾害性的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3、当矿井通风系统局部或区域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确定最佳调节风窗位置、数目和调节量; 4、不通风的盲巷、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密闭,工作面采结束30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三、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 1、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2、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进行局部通风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低噪声的对旋式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4、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允许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每个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排除和冲淡有毒有害气体和井巷风速的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局部通风机吃循环风; 5、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除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6、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台次,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正常运行; 7、岩巷掘进工作面应推广应用阻燃风筒,岩巷不超过工作面10米,煤巷不超过5米,严禁撤风筒放炮。 第二节 瓦斯灾害防治 一、 加强矿井通风 (1)、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电源停止供电后,另一回路必须马上投入运行; (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保证通风机设置在进风口侧新鲜风流处,防止产生循环风;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4)、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必须及时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5)、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矿井各用风地点必须供给质洁量足的空气,采、掘工作面保证有足够的风量和合适的风速; (6)、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和调节风量; 二 瓦斯检查 (1)、每一采掘工作面每班都必须配备瓦检员检查瓦斯,同时还应对硐室、主要回风道等地点进行巡回检查; (2)、定期对瓦斯和二氧化碳以外的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 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次数规定为: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没有安排任何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检查一次瓦斯; (3)机电硐室、主要回风道、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4)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密闭墙外每班检查一次; (6)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有裂隙瓦斯涌出地段,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7)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一氧化碳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9)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区回风道、总回风巷等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手册、台帐,做好”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情况; 7、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同时负责进行检查责任区域内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字与光学瓦斯检定器进行对照工作,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处理; 8、跟班矿长及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坚持每日审阅瓦斯日报表,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室负责将领导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0、回风道、矿井总回风巷不得设置电气设备; 11、保证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功能完好; 12、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并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调”制度。 四、瓦斯排放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不超过1.5%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风流途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由通风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2、停风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超过1.5%不超过3%的掘进工作面,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3、凡启开密闭和排放与采空区连通的盲巷、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停风的巷道瓦斯,无论回风路线长短和巷道内瓦斯浓度高低,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请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工作; 4、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 5、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仍没有变化,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1 盲巷管理 1、合理开拓开采部署,严格防止盲巷的产生;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3、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4、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5、井下所有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要求及时封闭,在密闭前距巷道口2m左右,全断面设置栅栏,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牢固可靠,并按规定定期检查瓦斯; 6、不准任何人破坏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 2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1、编制年度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 2、坚持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有突出危险,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当防突措施无效时,都必须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3、每个有突出工作面必须单独编制防治突出的措施,严格执行。 4、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5、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6、在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揭突出煤层。 7、井巷揭揭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正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位置。 8、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9、在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爆破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位置。 10、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11、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 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 1、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下井,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并由井口检身人员负责经常检查; 3、矿灯应完好,如不完好不得发放。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5、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防电器失爆。所有安装电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经过瓦斯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允许启动设备; 6、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闭锁),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7、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8、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12、爆破作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1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15、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6、放炮时,应采用正向起爆。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 (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7、采取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 1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5、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作业。 第三节 粉尘灾害防治 一、 采掘工作面除尘 1、采煤工作面采用喷雾洒水的方式降尘; 2.采、掘工作面装载点、卸载点等井下作业地点,均设置喷雾器喷雾洒水; 3、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洒水,攉煤时洒水。 4、采用合理的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工作面风速保证在1.5~2m/s最优排尘风速; 5、风流净化:在各含尘量较大的进风巷中设置水幕一道,降低粉尘浓度,避免进风流污染。含尘浓度较高的风流所通过的回风巷和掘进巷道,离工作面30米处设置水幕,净化风流。各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上下口、装载点均设置防尘水幕; 6、为净化掘进巷道的含尘风流,在局部通风机后方20~30m处设置水幕除尘。 7、采掘工作面的工人配戴防尘口罩。 二、转载及运输防尘主要措施 1、 下煤眼口及其它转载点设置喷雾洒水; 2、定期对井下的采、掘工作面进、运输巷、回风巷等巷道进行清洗; 3、在井下防尘洒水管路上每隔50m 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便接管冲洗巷道。 三、 防尘供水系统 1、井下生产和消防用水为同一供水系统,设专人管理水池,保证井下消防洒水水池内的有足够水量,确保井下消防和防尘用水; 2、完善井下消防和防尘洒水管网,由地面消防洒水池静压供水。 第四节 矿井防灭火 一、 开拓开采 1、及时封闭布置在煤层中的开拓、准备巷道; 2、采煤工作面不留顶、底煤,不留浮煤; 3、合理布置采掘,控制矿山压力,减少煤柱破裂; 4、加快工作面的回采速度,使采空区热源难于形成; 5、及时封闭已采区和废弃的旧巷。 二、 通风措施 1、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一进一回。新风和乏风均不通过采空区,漏风少; 2、调节风门、风门设置在围岩坚固、地压稳定的地点,还应避免引起采空区或煤柱裂隙漏风量的增大; 3、降低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两端的负压差,以减少漏风; 4、风门、调节风门之间的距离留有较大的余地、设置双向风门、实现风门闭锁、确保风流稳定并可实现矿井可实现反风,以防火灾事故扩大; 第一节 监测措施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烟雾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井下工人和管理人员随时察觉煤的自燃征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及时汇报,矿井总工程师及时组织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①巷道中出现雾汽或巷壁汗“挂汗”; ②风流中出现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③从煤炭自燃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④当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加时,人们有不舒服的感觉,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⑤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 ⑥煤炭自燃使环境空气、煤层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⑦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CO),其浓度已超过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⑧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⑨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第二节 井下外因火灾防治 一、 电气火灾防治 (1)、井下变电所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并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 (2)、井下变电所内必须设置CO2灭火器2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灭火沙袋2个。 (3)、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接地。 (5)、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井下所有电气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6)、井下低压电缆按安全载流量选择,采用矿用橡套铜芯电缆。 (7)、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 二、 胶带输送机着火防治 (1)、井下皮带输送机必须配备烟雾、温度等连续监测报警保护装置,当火灾发生时能自动报警。 (2)、传动皮带必须为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采用防爆电动机并配软启动装置。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必须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5)、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6)、机头和机尾装设有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对于运输下山布置的带式输送机,上运胶带机,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设有过桥。 第二节 其它火灾的防治 (1)、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 (4)、井下严禁吸烟; (5)、井下和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8)、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9)、矿灯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要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三节 矿井防治水 2、在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采掘接近上部老窑时,掘进过程中必须先探后掘,掌握前方水文情况,若发现有水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4、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工业场地内设置排水函洞,周边修筑防洪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排水函洞口、山洪和溪沟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四节 顶板灾害防治 一、 采煤工作面顶板灾害防治 1、在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工作面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和 梯形金属支架支护,工作面支架要布置整齐,排、行成直线,接顶及时. 3、 上、下安全出口以外边20米范围内搞超前支护,用2.2米单体上接铰接梁,打双排支护20米. 4、 行人小眼下口必须安设木梯子并用抓钉固定好,吊挂一根麻绳为安全绳。 5、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 6、回采期间,要随时检查工作面支架上的固定螺帽、压板是否松动,必须立即紧固。 7、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单体支在硬底上,并装有防倒绳; 8、每班工作面作业前,先要对上下安全出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发现超前支护变形,单体下沉,杂物堵塞通道等都必须先处理后再出煤。 9、放顶 人员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支柱完好、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事先清理好退路,确保退路畅通;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二、 掘进工作面顶板灾害防治 1、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放炮后,首先严格敲帮问顶,恢复好被放炮冲倒、崩坏的支护,由外向里进行持护之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2、在松软的煤、岩层及地质破坏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有效的支护措施; 3、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 4、在倾斜巷道中施工,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5、在延深下山施工时,必须在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第五节 爆破事故防治 1、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式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2、严格火工产品领退和登记制度。 3、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班组长未下令撤出警戒,警戒人员不得撤离。 第六节 提升事故的防治 1、每班必须检查绞车稳固、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和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下部车场设有信号和躲避硐室,上部车场设置阻车器。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平时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3、严禁蹬钩和矿车内乘人。 4、有提升装置的斜巷,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原则。行车时,应发出声光警示信号严禁行人。 5、倾斜井巷施工,每25m施工一躲避硐,行车时巷道内全部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 。 6、倾斜井巷施工每钩只准提一个车。 7、斜巷(坡)提升大(长)型设备(材料)必须绑紧扎牢,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可提放。 一、 运输事故的防治 1、人力推车时,每人1次只准推1 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45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推车前要检查轨道质量。如轨距及接头平整度,影响通车时,要进行修理;检查道岔岔尖是否紧贴基本轨,如间隙大,要进行修理。 3、推车前要检查巷道支架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断梁折柱,造成片帮冒顶等不安全隐患,要进行处理,否则不得推车。 4、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信号。 5、 严禁放飞车。 6、在有提升设备的斜巷行走时,人员不得在轨道上行走,不得跨越钢丝绳,以免绞车运行时伤人。 7、运输巷道内必须留设人行道,其宽度符合设计规定,以保证行人安全。 8、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运送人员。 9、行人不能在轨道上行使,必须随时注意是否有车辆通过,在需要横跨轨道时一定要看清没有来车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巷道中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10、处理掉道矿车时,人员不得站在矿车的两侧和下方。用绞车拖动掉道矿车时,人员必须离开矿车进入躲避硐,人员不得站在绳道内,指挥绞车的停开必须有清晰可靠的打点信号。 二、 电气事故防治 1、地面变电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应有专门的防灭火装置。 2、地面变电所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及电容器等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电缆钩、管道沟、窗房应设置铁丝网,以防小动物进入造成线路短路。 3、矿井地面供电线路每年必须进行巡查。 4、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5、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电缆联接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 6、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 7、井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8、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检漏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9、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带电搬移电气设备。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检修和带电搬移电气设备。所检修和带电搬移电气设备的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子,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 10、矿灯必须保持完好,漏液、亮度不够、电缆损坏、灯锁不良、灯头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的矿灯严禁发出。严禁敲打、撞击和自行拆卸矿灯。 11、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发生危险。 12、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13、127V煤电钻和信号装置应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380V以上的电气网络中,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低压检漏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都不得不得超过1欧姆。 第四章 矿井灾害处理计划 第一节 灾害处理指挥小组 当矿井发生灾害时,由下列人员组成灾害处理指挥小组。 组长:付 澎 职务:矿长 成员:曹秋庚 职务:总工程师 丁亚伟 职务:安全矿长 蔡和伟 职务:生产矿长 邢红清 职务:机电矿长 何 松 职务:机电副矿长 王先平 职务:通风组长 刘军义 职务:安全长 1、矿长的职责:全面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断,对抢险救灾的全过程负责;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矿长必须第一时间内立即赶到矿调度室,了解事故性质和严重性,根据情况布置抢险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和召请矿山救护队,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 2、总工程师的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的技术工作,组织制定处理灾害的作战计划和恢复正常生产的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代表矿长采取措施从所属单位调度人员、设备和器材,用于抢险救灾; 3、生产矿长的职责:负责及时组织通知、抢险救灾队员和相关人员,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设施的组织、运送,保证人员和物资按时到位;按矿长的指令负责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直接在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安全矿长职责:参加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或矿的指令进行工作;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以及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人员的进出井的控制实行监督;按矿长的指令负责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直接在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机电矿长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机电运输方面的工作,保证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材料、设施、设备的运输畅通,并保证矿井的设备设施正常工作,保证矿井正常通风、压风正常供给、排水系统正常运转、矿井正常提升,保证井下抢险救灾的供电;组织指挥抢险救灾中的机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按矿长的指令,负责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直接在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6、安全组长的职责: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处理灾害的作战计划和恢复正常生产的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按矿长的指令,负责某一方面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 7、通风组长 的职责:注视矿井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情况,实施处理灾害通风方面的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按矿长的指令,负责通风方面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 8、机电副矿长的职责:注视矿井供电、压风、排水、提升系统工作状况,实施处理灾害机电、运输方面的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按矿长的指令,负责通风方面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 10、后勤矿长 的职责:对外联系相关事务;协调后勤系统为抢险救灾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好事故抢险秩序,防止出现混乱局面;处理灾害的善后工作。 第二节 灾害处理的通讯和讯号传递 调度室接到某处发生灾害的信息后,一对线与汇报情况处的电话保持联系,切断与此无关的电话。并立即按如下顺序通报灾害处理指挥小组成员,每通知一人只说:“发生灾害”。 灾害信息传递顺序 灾   害    信    息    传    递→ ↓ ↓ ↓ ↓ ↓ ↓ ↓ ↓ ↓ ↓ ↓ 矿 长 总 工 程 师 安 全 矿 长 生 产 矿 长 机 电 矿 长 通 风 组 长 安 全 组 长 掘 进 队 长 付 澎 曹秋庚 丁亚伟 蔡和伟 邢红清 王先平 刘军义 丁德恩 灾害处理指挥小组成员电话表 职 务 姓 名 办公室电话 手 机 集团短号 矿 长 付 澎 13698536222 656222 总工程师 曹秋庚 15985488446 658446 安全矿长 丁亚伟 13638184251 生产矿长 蔡和伟 机电矿长 邢红清 15086306100 654100 机电副矿长 何 松 15902590806 通风组长 王先平 15086388200 安全组长 刘军义 15284677688 生产技术部 刘国纲 15902657891 供应部 高广见 13721527858 相关人员立即赶到调度室(若不在当班时间,接讯号后十分钟须赶到),听取灾害基本情况和接受矿长的指令。 第三节 当发灾害的处理原则 一、 当发生瓦斯灾害时的处理原则 (1)迅速组织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或《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避灾路线,佩带自救器撤离,抢救遇难人员。佩带自救器撤离时,在全风压系统中位于爆源上风侧的人员要逆风而行,位于全风压系统中爆源下风侧的人员和掘进工作面的人员,要尽快进入矿井进风流中,向地面撤退; (2)切断灾区电源; (3)禁止人员入井,清点未出井的人员,掌握未出井人员的分布情况; (4)组织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范围和气体成分,扑灭火源,防止二次爆炸; (5)在确无二次爆炸的危险时,迅速修复巷道和通风设施,保持矿井正常的通风; (6)按《矿井灾害处理计划》、事故处理的安全技术措施、作战行动计划行动; (7)矿井抢险救灾指挥部相关人员的事故应变要点如下: 1、矿井调度室 (1)向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后勤矿长 报告; (2)通知各单位负责人迅速到调度室等候; (3)向法人、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汇报; 2、矿总工程师 (1)查询情况 ① 爆炸地点有无火种和灾区波及的范围; ② 是局部爆炸还是连续爆炸; ③ 爆炸产物排经沿程是否引起二次爆炸或燃烧; ④ 遇难人员的情况; ⑤ 主要通风机的工作参数及风机房的设施损坏情况。 (2)判断 ① 灾区是否还有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烧; ② 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的破坏程度; ③ 爆炸的原因、有无煤尘参与爆炸、是否能诱发火灾。 (3)处理意见 ① 建立井下救护基地的地点和确定侦察灾区的路线; ② 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和抢救人员的措施; ③ 防止再次爆炸的措施、隔爆和灭火的措施。 3、矿长 (1)根据灾情和总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作出最后决定; (2)命令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和抢救人员、命令安全撤离人员、命令恢复矿井通风系统; (3)成立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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