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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讨论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加删除标记的内容是否需要保留,如需要保留,请加简要说明。
2.对于“减免税额度测算”中有些涉及到行业的具体数据是否准确,请提出修改意见。有些没有列出具体的数据,可否予以添加或说明。
3.对于其它项目,如需补充内容,请言简意赅地增加相应内容。
修改意见请于3月14日(明日;星期二)下班前返回。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6.3.13
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讨论稿
条目一、农村沼气产品及配套设备
1、列入理由:农村沼气产品及配套设备是直接为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农村沼气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以上产品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这样可以加快农村沼气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向农民提供高品位能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以沼气为原料的燃气灶具、灯具、热水器、饭煲、发电机、固液分离设备和管件、阀门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农村沼气产品及配套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的单位可采用直接免缴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农村沼气产品及配套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相对于向城市销售的灶具及配套产品,农村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的成本与其相差不大,但售价普遍要低10%以上,而费用(主要是运输费用)要高3%左右,目前产品平均利润率为3~4%,一些配套产品还要低于此比例数。同时,由于是新兴的、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企业生产设备购置、研发等投入较高,负担较重,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农村沼气产业规模较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农村沼气产业发展壮大,将不仅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以上税收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二、农村沼气工程(或“农村沼气工程基础设施”,哪种提法更为准确)
1、列入理由:农村沼气工程是为促进农业、畜牧业生产,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服务的。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农村沼气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以上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农村户用沼气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50m3以下小型沼气工程和50m3及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减免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可采用按该企业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 农村沼气工程属于微利行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大多属于非标设计,建设周期长,服务对象又是本身利润率很低的畜禽养殖场等单位。经多年大量工程测算,工程纯利润在3%~8%,利润率仅相当于一般工业环保工程的20%~30%,因此建议免除其所得税,使企业能够生存、发展。
条目三、沼气综合利用
1、列入理由:沼气、沼液、沼渣的生产销售是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农村沼气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沼气、沼渣、沼液的生产、销售、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这样将可以加快农村沼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并推动高效有机肥的应用,为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沼气、沼渣和沼液的生产、销售企业和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沼气、沼渣和沼液的生产、销售及推广服务单位。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 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大多属微利或亏损企业。如果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农村沼气产业规模还很小,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沼气综合利用产品实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我国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发展,这样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和单位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四、生物质燃料
1、列入理由:生物质燃料转换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生产属新兴产业,在国际上可供直接引进的技术较少,需要进行大量的自主创新研究。同时,也是为农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生物质燃料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的推动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部分替代传统的化石能源和减少由于过多使用化石能源而对环境带来的污染,为我国的能源安全提供一条新的解决途径保证。同时,还可以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以农作物秸秆、城市生物垃圾、木屑等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的气化燃气、致密成型燃料(颗粒燃料、大块燃料和碳棒燃料等)和液体燃料(生物质柴油、生物质乙醇等)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
3、优惠对象:从事生物质燃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企业和使用单位。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如果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生物质燃料产业刚刚起步,规模还很小,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大多属微利或亏损企业,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生物质燃料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大大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和单位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五、生物质燃料生产设备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生物质燃料生产设备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生产企业的良性发展,推动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替代传统的化石能源,为我国的能源安全提供保障。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生物质燃料生产设备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以农作物秸秆、城市生物垃圾、木屑等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的气化燃气设备、致密成型燃料(颗粒燃料、大块燃料和碳棒燃料等)和液体燃料(生物质柴油、生物质乙醇等)的生产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
3、优惠对象:从事生物质燃料生产设备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如果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生物质燃料生产设备产业刚刚起步,规模还很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生物质燃料生产设备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和单位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六、生物质能利用工程设施(“基础设施”,要否?)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生物质能利用工程设施的基础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同样可以有效地将可以推动生物质能的产业的发展开发与利用,利用生物质能部分的替代传统的化石能源,为我国的能源安全提供保障。《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将生物质燃料生产设备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包括以农作物秸秆、城市生物垃圾、木屑等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的气化、致密成型和液化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企业。
3、优惠对象:从事生物质能利用工程设施基础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利用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利用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如果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生物质能利用工程设施基础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产业刚刚起步,规模很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生物质能利用工程设施基础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和单位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七、民用洁净煤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征民用洁净煤的研制开发、生产加工和市场销售业的所得税,将可以促进洁净煤的大规模推广应用,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2004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节能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民用洁净煤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指含硫量<O.5%的型煤的研制开发、生产加工和市场销售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含硫量<O.5%的低硫型煤的研制开发、生产加工和市场销售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其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由于低硫洁净型煤目前仍属于研制、开发、推广阶段,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添加粘合剂和烘干工艺,每吨成本要增加30~40元,难以大规模推广。如果能够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将可以促进洁净型煤的大规模应用,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国的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同时,由于这些产品的生产目前处于小规模、微利或亏损状态,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从长远看,洁净煤的推广应用可以带动一批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对国家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作用,所以国家应该通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扶持民用洁净煤的发展。
条目八、高效低排放燃煤采暖炉具
1、列入理由:由于高效低排放燃煤采暖炉具热效率≥75%,烟尘排放浓度<50mg/m3,S02排放量<150mg/m3,NOx<300mg/m3,烟尘黑度<林格曼1级,可以大大节约原煤,保护大气环境。如果能够免除高效低排放燃煤采暖炉具的研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促进高效低排放燃煤采暖炉具的大规模推广应用,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2004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节能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高效低排放燃煤采暖炉具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热效率≥75%,烟尘排放浓度<50mg/m3,S02排放量<150mg/m3,NOx<300mg/m3,烟尘黑度<林格曼1级的燃煤采暖炉具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高效低排放燃煤采暖炉具的研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目前我国节能环保型炉具市场占有率较低。原因是制造工艺复杂、用材较多、产品成本比一般炉具高30%~50%,难以较快扩大市场份额。由于是新兴行业,需要在工艺、技术上投入较大资金,而且近年原材料运输费用等持续上涨,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困难,所以需要在政策上给予较大支持。如果免征这部分产品生产所得税,对国家税收不会有较大影响。
条目九、太阳热水器及配套零部件
1、列入理由:太阳热水器及其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从技术上看,属新兴的高新产业;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角度上看,属于可再生能源产业;从环境角度看,属于环保产业;从解决人民生活用热水角度,又起到家电行业的作用,属于以上产业的综合,应该享受这些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太阳能热利用领域,可以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环境、保证我国能源安全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太阳热水器及配套零部件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闷晒、平板、真空管和热管等各类以太阳能为主要动力源的热水器及其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太阳热水器及配套零部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1)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2)适当提高其广告费的纳税额计算税前扣除比例。太阳能行业属于新兴的行业,需要花费大量的广告宣传支出。建议太阳能行业像家电行业那样,每一纳税年度,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为了尽快扩大太阳能热利用产业的生产规模,建议太阳能产业的投资者,如果是以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用于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投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5、减免税额度测算:由于该行业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不少企业已纷纷进入,竞争极为激烈,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也越来越严重。存在着一些小企业通过偷税漏税、以次充好等方式,使其产品售价比正规企业产品成本还低,严重扰乱了市场。特别是近几年来,太阳热水器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达60%左右,使产品直接材料成本上升了12%,同时,生产费用上升幅度也达8~15%,而产品市场售价仍要基本维持原有水平,企业净利润只有1.5~5%,已基本无剩余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如果免除热水器及其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收入所得税,短期内可能会对国家税收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太阳热水器的推广应用可以带动一批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其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所以建议通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扶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
条目十、太阳灶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各类太阳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促进太阳灶技术进步,进一步扩大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的发展,为提高边远地区农牧民生活水平,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太阳灶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各类太阳灶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各类太阳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其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目前以上产品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免除太阳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企业的收入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
条目十一、太阳热水系统工程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太阳热水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促进太阳热水器与建筑的结合,进一步扩大太阳能热利用产业的发展,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将太阳热水系统工程基础设施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太阳热水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太阳热水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免除太阳热水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企业收入的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太阳热水系统工程基础设施产业刚刚起步,规模很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太阳热水系统工程基础设施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十二、太阳房工程(要否列入税收优惠目录?)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太阳房工程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促进建筑节能,进一步扩大太阳能热利用产业的发展,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将太阳房工程基础设施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以太阳能为主要动力源的被动式太阳房的设计和施工。
3、优惠对象:从事太阳房工程基础设施设计和施工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
条目十三、小型风力发电系统
1、列入理由: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企业所面对的用户是我国广大偏远地区的农牧民,购买力有限,造成企业效益低下,生产和市场规模狭小。如果能够免除以上企业的所得税,可以更好地推广小型风力发电系统,解决偏远地区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用电。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10kW及以下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及其逆变器、控制器、蓄电池和发电机等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目前小型风机发电机正规生产企业的利润率为3%左右,由于产品销售地区是偏远地区,运输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大大增加,大部分企业需以其它产品来弥补经营小型风机的亏损。因此建议对本行业的所得税实行全额免征。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将可以推动小型风力行业健康发展,因地制宜地利用各地的风力资源,为提高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
条目十四、微型水力发电系统
1、列入理由:通过微型水力发电可以取得以下三方面的社会效益:第一、改善农村无电和缺电地区的电力供应状况;第二、通过微型电力设施,可以涵养、维护农村灌溉用的小型水力设施;第三、促进边远地区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使其发展其农副产品加工业,帮助农民致富。如果能够免除微型水力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当地水力资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微型水力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 5OOkW及以下微型水力发电系统及其控制器和水轮发电机等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
3、优惠对象:从事微型水力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由于该产品目前市场较小,农民购买力偏低,企业利润仅为2~3%,若扣除所得税,净利润不足销售额的1%。免征以上行业所得税,将可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免征以上行业收入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微型水力发电产业规模很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微型水力发电系统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这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十五、微型水电站(要否?)
1、列入理由:由于微型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小,没有规模效益,每千瓦建设所分摊的建设和服务费用要高于小水电,按目前价格计算,在不计算管理和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投资回收年限为7.6年。需要国家政策的补贴和辅助。同时,微水电是直接为所在地区的农户服务的,可以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电力灌溉和农产品加工的良性互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 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微型水发电工程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 5OOkW及以下微型水力发电站的设计、施工、运行和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5OOkW及以下微型水力发电站的设计、施工、运行和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其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微水电站年发电时间按9个月计算应为6570小时,即每千瓦装机容量的年发电能力为6570千瓦时。如果是上网卖电,以每度电0.2元计算,则年发电收入为1314元。如果向用户供电,有效用电率取40%,以每度电0.5元计算,则年发电收入仍然为1314元。这样,已经建成或者可以通过较小投入就恢复发电的微水电站是可以发展的。但如没有有效的扶持措施,则很难取得大规模发展。免征以上行业所得税,将可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同时,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微型水力发电站规模很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微型水力发电站得以大规模推广应用,将可以带动相关农业产业的发展,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十六、户用太阳能发电系统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户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户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4kW及以下户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其太阳光伏组件、逆变器、控制器和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户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其配套零部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户用太阳能发电产业规模还很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户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这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十七、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及其灶具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灶具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当地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副产品,变废为宝,开发利用民用液体燃料,替代传统化石燃料,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目前属于新兴的高科技产业,需要较大的科技开发及宣传投入。目前生产企业收入、支出处于基本持平状态,而且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回笼困难,因此,急需国家给予税收和资金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根据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2004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节能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灶具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利用石油、化工产业的副产品生产甲醇、乙醇、二甲醚和轻烃等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灶具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3、优惠对象:从事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灶具的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免除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收入的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民用清洁液体燃料产业规模还很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及其灶具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这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十八、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工程基础设施
1、列入理由:如果能够免除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工程基础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将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当地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副产品,变废为宝,开发利用民用液体燃料,替代传统化石燃料,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工程基础设施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利用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向居民提供管道式集中供气的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服务。
3、优惠对象:从事民用清洁液体燃料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除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除所得税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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