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煤股份十三矿
安全隐患分级及排查整改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实现安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平能化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平〔2011〕1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分类定级
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A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大,我矿解决不了,需由平煤股份公司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B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战线解决不了,需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C级隐患是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战线组织整改的隐患;D级隐患是整改指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的隐患;E级隐患是指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隐患。
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按隐患的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防突、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和整改责任划分
(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范围
我矿所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井下及地面施工作业现场、各类设备设施、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场所。
(二)安全隐患排查周期
班组实行班排查,区队实行日排查,战线实行旬排查,矿实行月排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内容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的划分
1.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负全面责任,平衡解决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人、财、物,落实整改负责人,确定需向板块或集团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
2.总工程师、各战线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负领导责任,负责平衡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
3.安全检查科负责业务科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监督、落实(“五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中的矿级职责)。
4.各业务科室对本业务范围内的系统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负管理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好建档和汇报工作(“五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中的战线级职责)。各业务科室对本战线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总,归类整理填写台帐,由科室科长负责安排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解决。本战线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战线领导汇报,由战线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或向矿长汇报。安全检查科负责对业务科室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负责,平衡解决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五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中的区队级职责)。
6.各基层单位跟班干部或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负责,及时解决当班的安全隐患(“五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中的班组级职责)。
(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点
1.坚持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与瓦斯治理、采掘作业、机电运输以及安全专项活动结合起来;坚持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结合起来,突出落实“三大”(抓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惩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坚持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坚持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1.隐患排查方式方法
(1)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四级管理,即班组、区队、战线、矿。班组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战线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矿主要排查整改单位重大、较大隐患。
(2)矿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矿级隐患排查表。其中,矿级隐患排查表和战线隐患排查表应报平煤股份主管业务处室和集团安监局备案。
(3)岗位人员每班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排查,班组长应对本班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持班组隐患排查卡每班开工前和工作结束后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一遍,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认无危险方准人员作业,同时在班中实施巡回检查。当班作业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形成班组隐患排查台帐。
(4)区队干部每日(其中跟班干部每班)对照区队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卡反馈至矿安全信息中心,并把当日查出的主要隐患在班前会议上进行通报,按照“四个明确”进行整改落实。同时,由区队值班干部收集整理后,形成区队隐患排查台帐,并由专人负责,安全检查科要不定时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纳入月底“三基三抓一追究”量化细化考核。
(5)安全检查人员、职能科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携带被检查区队的隐患排查卡,对所检查区队工作地点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排查情况交矿安全信息中心;副总师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跟踪监督整改。安全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情况,下发《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形成隐患排查日报,并建档管理。业务科室必须每周对所辖范围内各项系统工作排查一遍,其中重点部位每天排查一遍、重点工程必须每周排查一遍,安全检查科每旬必须对全矿井下各项工作排查一遍,行政科每旬必须对全矿地面各项工作排查一遍。各层次安全隐患排查必须有记录或上台帐。安全检查科建立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并将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如有重大安全隐患时,经矿长签字同意后报集团安全监察局。
(6)矿战线负责人要根据战线隐患排查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战线业务科室负责隐患排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台帐。
(7)矿长要根据矿隐患排查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由安全检查科建立矿隐患排查台帐,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及时上报业务板块业务保安部门和集团安监局调度室管理员。
(8)各级各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八条线”安全检查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纳入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实行闭合管理。
(9)所有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均执行“五定”、“四签字”原则,根据安全隐患整改级别进行落实整改。每月下旬,安全检查科、质量标准化科要分别对瓦检评估员的隐患排查质量和达标评估质量进行剖析。
(10)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复查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要实事求是记载,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11)各基层单位当班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跟班干部或零星作业地点负责人)入井前必须按规定到安全信息中心登记,领取管理人员走动巡查信息卡方可入井。入井后持隐患排查卡对施工作业现场及责任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施工作业现场及责任区域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E级隐患),要指派专人负责进行整改,整改处理不彻底不准升井,并将处理结果向安全信息中心和生产调度室汇报;凡是C级、D级安全隐患,要现场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处理,当班整改不了的安全隐患(D级隐患),要及时向单位值班干部汇报后将隐患认真填写在管理人员走动巡查信息卡上,并要求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升井后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安全信息卡要注明走动巡查人员姓名、单位、时间、班次、巡查路线及地点、主要隐患内容、隐患责任单位、现场隐患整改处理负责人、安全隐患级别、现场隐患处理及查处“三违”情况。安全信息中心值班人员收到管理人员走动巡查信息卡后,对当班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整理,按A、B、C、D、E五级隐患规定准确定级,按规定对严重隐患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针对现场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安全信息员必须在当日17时前,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报送给安全检查科值班人员,安全检查科值班人员通知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
(12)对查出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中平能化集团严格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平〔2011〕8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中所列47项重大隐患或存在 A、B、C级安全隐患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或战线领导汇报。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或其它安全会议进行平衡解决。
(13)实行安全隐患整改首签负责制和挂牌督办制。《特别规定》和《若干规定》中所列重大隐患和A、B级安全隐患由矿长或责任单位所属战线副矿长签字、督办; 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所属战线业务科室科长签字、督办; D、E级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值班干部签字、督办,对每天现场查出的A、B、C级隐患,由安全检查科制订隐患整改督察通知,通知中要明确整改时间及整改标准,由安全副矿长签字后下发战线业务科室,业务科室要按照督察通知时间,按时将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到安全检查科,对未按期反馈整改情况的,按矿办公室督察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隐患整改及上报
(一)E级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队。
(二)D级隐患,由区队负责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区队负责人签字后报战线业务主管部门。
(三)C级隐患,由单位战线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战线负责人签字后报矿安全检查部门。
(四)B级隐患,由矿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平煤股份业务处室和集团安监部门。
(五)A级隐患整改。由平煤股份主管业务处室和集团安监局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A级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矿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重大隐患整改
(一)平煤股份和集团安监局对我矿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档管理,节点控制,逐项验收,做到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到位。
(二)重大隐患的整改由矿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重大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在主管业务部门指导下,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的决定,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告知。
(三)矿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重大隐患的状态、影响范围和程度;整改的方法和措施;整改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保障措施;分包督办单位和包保主要领导;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重大隐患整改前必要时应当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检测、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在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外部因素影响,矿井自身难以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当报平煤股份和集团,由平煤股份业务处室和集团安监局按照监管权限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题报告。
(七)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10年。存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评估定级材料;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安监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安检部门《安全督查通知书》;重大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安全督察完成报告书》;其它相关资料。
五、隐患整改验收及销号
(一)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应纳入各级隐患排查台帐,建档管理;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经复查验收人员签字,予以销号。
(二)E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班组长和当班干部复查验收。
(三)D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战线业务保安部门复查验收。
(四)C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全检查部门复查验收。
(五)B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全检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复查验收。
(六)A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全检查科预验收,由平煤股份相关业务处室和集团安局复查验收。
(七)平煤股份和集团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结束,矿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平煤股份相关业务处室和集团安监局。
六、奖惩
(一)出现A、B级隐患时,具体处罚标准为
1.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所属战线负责人罚款3000元,并在矿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
2.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所属战线业务科室负责人罚款2000元,并在在矿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3.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当班跟班干部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罚款1000元。
6.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
(二)出现C级隐患时,具体处罚标准为
1.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所属战线负责人罚款2000元。
2.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所属战线业务科室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3.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当班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罚款500元。
6.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三)出现D、 E类隐患时,具体处罚标准以中平能化集团《关于下发〈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平〔2009〕131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四)单位(业务科室)值班人员接到矿业务科室隐患通知后,没有按照通知时间签单的,对值班人员处罚200元;对拒签隐患的,对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值班人员分别处罚300元;对查出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即视为重复隐患,对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隐患签字责任人分别处罚500元。
(五)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入井后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如实填写管理人员走动巡查信息卡,升井后送交安全信息中心。凡是没有按规定填写和送交管理人员走动巡查信息卡的,当班入井不计工。凡在隐患排查卡填写与隐患无关内容或填写隐患简单的,不予考核,并通报罚款200元。
(六)因“三违”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在按照安全隐患性质和“三违”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外,对“三违”责任人追加罚款500—1000元。
(七)未建立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台帐的,对该单位书记、队长各罚款1000元。
(八)基层单位未设立安全隐患排查卡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九)基层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帐造假的,对单位书记、队长各罚款1000元,对填写人罚款500元。
(十)基层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填写不认真、没有分级分类填写、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未实现隐患闭合管理的,对单位书记队长各罚款500元,对填写人罚款300元。
(十一)业务科室每周五前要将本战线整改不了的隐患上报矿安全检查科,每月28号前要将战线隐患排查表上报矿安全检查科,对未按时上报的业务科室科长及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十二)出现《特别规定》和《若干规定》中所列重大隐患的,按A级隐患处理办法执行。对上级检查查出的A、B、C级隐患而业务科室或基层单位没有查出,一次给予业务科室罚款10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十三)对及时或主动查出《特别规定》、《若干规定》中所列重大隐患或A、B、C级安全隐患之一的业务科室或基层单位,根据查出隐患级别给予科室或单位1000—2000元奖励,对主动停产整改《特别规定》、《若干规定》中所列重大安全隐患或A、B、C级安全隐患的单位,一经确认,对现场管理干部奖励500—1000元,对单位奖励1000—3000元。
(十四)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取得实效并实现安全生产的,给予单位奖励1000—3000元。
(十五)隐患台账填写较好、隐患闭合管理执行较好,在上级部门或集团检查受到表扬的单位、科室,对单位(科室)奖励1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奖励500元。
(一)本制度没有涉及到的重大隐患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认定标准执行。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平煤股份十三矿。
(四)矿原下发的《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安全隐患分级及排查整改制度〉的通知》(平煤股份十三〔2011〕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特别规定》和《若干规定》中重大隐患的认定
2.平煤股份十三矿作业现场A、B、C、D、E五级安全隐患的认定
3.平煤股份十三矿各专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附件:1.
《特别规定》和《若干规定》中重大隐患的认定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超层越界开采的。
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五、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六、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七、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八、矿井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或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九、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而组织回采的。
十、高突采掘工作面回风不独立的。
十一、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十二、在用井下爆炸材料库通风不独立的。
十三、新井建设或矿井改扩建期间,主、副井(或风井)贯通后,未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全风压通风而继续组织施工的。
十四、因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造成不能自动切换、拉循环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十五、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按规定形成专用回风系统而安排采掘作业的。
十六、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未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十七、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十八、应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层,在鉴定未完成前,未按突出煤层管理的。
十九、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未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
二十、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审查批复意见组织施工的。
二十一、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区域效果检验后未进行消突评价而组织施工的。
二十二、防突钻孔技术参数未达到措施要求或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安装抽放系统计量仪器或故意调高计量仪器,虚报瓦斯抽放量的。
二十三、揭(过)煤措施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揭(过)煤措施现场执行不到位的。
二十四、应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建立的瓦斯抽放系统计量监测装置不完善。
二十五、瓦斯预抽期或预抽率达不到要求而组织生产的。
二十六、应安装瓦斯传感器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而未安装的或故意造成其失灵的。
二十七、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针对性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二十八、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未采取针对性有效防治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的。
二十九、未按规定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火工品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流失的。
三十、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三十一、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组织施工的。
三十二、下山采区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而组织回采作业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三十三、带水压开采水头值未达标而组织回采作业的。
三十四、大型固定设备未按计划或规定周期检修、测试和试验,或大型机电设备长期超负荷、超能力生产,或擅自延长主提升钢丝绳使用期限的。
三十五、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正式运行的。
三十六、大型乘人设备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运行的。
三十七、矿井不具备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系统而组织生产的。
三十八、大型设备、瓦斯抽放、局部通风机等供电系统的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未按规定配齐或不起作用,未采取措施带病运行的。
三十九、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及露新线等严重失爆或带电检修作业的。
四十、矿井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四十一、煤矿重组改制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组织生产或未经集团允许安排超过规定人数入井的。
四十二、有煤与瓦斯突出或明显突水(透水)征兆未按应急预案撤出井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
四十三、因工程设计缺陷或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造成施工区域主要危害预防不力危及安全的。
四十四、未按年度演练计划进行应急演练的。
四十五、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或执行不到位,造成职工无证上岗的。
四十六、因隐患排查整改不认真不及时,应查出而未查出或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造成重大隐患的。
四十七、隐患未进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或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附件:2.
平煤股份十三矿作业现场A、B、C、D、E五级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A级安全隐患
是指整改难度大,我矿解决不了,需由平煤股份和集团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
二、B级安全隐患
(一)工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组织生产。
(二)瓦斯监控系统(指担负整个采区的主要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供风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
(四)主要通风机带病运转,备用主要通风机不完好、不能在10分钟内开起。
(五)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六)大型提升、运输设备安装竣工后未经正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七)矿井任一回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时,另一回路供电线路不能及时担负矿井全部负荷正常运行。
(八)主副提升绞车、压风机、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失灵,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九)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专用信号失灵。
(十)出现透水、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预兆未及时停工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十一)突出采掘工作面未有效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十二)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十三)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十四)采面安装、回收前未申请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五)采面初采前未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六)无按要求申请系列化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包括无进、回风系统的巷道恢复开工)。
(十七)锚索、锚杆规格不符合措施规定的或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低于规程规定的。
(十八)井下使用的电缆、设备无煤安标志的。
(十九)未按规程规定实现采、掘分开供电的。
三、C级安全隐患
(一)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等地点未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支护。
(三)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倒台。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
(五)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回收、安装、遇地质构造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组织生产。
(六)开掘巷道开口、贯通、过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探放水、高冒区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而组织生产或作业规程不落实。
(七)炮掘工作面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参数规定进行爆破的。
(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按规定(检测和取样分析)进行预测预报。
(九)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作业地点供风。
(十)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30%。
(十二)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而继续组织进尺作业。
(十三)运输绞车、刮板运输机(运输距离在15米以上)、胶带运输机无信号或信号不起作用而运行。
(十四)同一作业地点出现一处电气设备失爆。
(十五)作业规程或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组织施工。
(十六)特殊工种配备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或没有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十七)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十八)超过规程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
(十九)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使用客观存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二十)公共文化娱乐、食堂、澡堂、职工宿舍、设备检修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厂(库)房消防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
(二十一)采面未达到移交标准投入生产的。
(二十二)无按规定班次要求贯通的。
(二十四)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使用扒斗机或风镐作业的。
四、D级安全隐患
(一)胶带输送机不按规定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
(二)暴露的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滚筒无按规定安设防护栏的。
(三)溜煤眼、煤仓、卸煤坑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
(四)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技术员每周、机电科科长每月审查签字规定的。
(五)锅炉未按规定装设高、底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蒸气超压报警等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六)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
(七)备用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而组织生产的。
(八)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措施和管理制度,而造成采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聚集,浓度达到2%,体积达到0.5立方米的。
(九)突出工作面打瓦斯释放孔或爆破孔时不用铜质工具拆卸钻杆的,不使用铜锹或木锹清挖煤粉的,突出或高瓦斯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使用铁质工具拆卸铁质支护材料的。
(十)高位孔、上隅角等瓦斯抽放管路积水、破损、漏气而影响抽放效果的。
(十一)突出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没有按措施要求进行封堵的或封堵不严,抽放插管不到位的。
(十二)通风、监测监控、抽放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的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关的。
(十三)压风自救无风、损坏等不处理仍组织作业的。
(十四)采煤工作面防治瓦斯燃烧、自燃发火措施不落实的。
(十五) 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的。
(十六)液压支架零部件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十七)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的。
(十八)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十九)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二十)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二十一)乳化液有杂质或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二十二)采面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足的。
(二十三)无施工措施牌板或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二十四)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采面刮板输送机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
(二十五)掘进机无前照明灯和尾灯的。
(二十六)耙装机不按规定使用支撑或两侧没有护绳栏、防护网的。
(二十七)耙装机钢丝绳打结或断丝、断股超过规定的。
(二十八)耙装机作业前方无良好照明设施的。
(二十九)上山施工安设导向平轮无可靠固定装置的。
(三十)掘进机非操作侧,未安设紧急停止运转按钮的。
(三十一)炮掘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
(三十二)上、下山施工使用耙装机无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
(三十三)下山施工未在工作面上方设置防跑车装置的。
(三十四)每台胶带输送机缺、坏托辊数量超过3%。
(三十五)设备保护、闭锁、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三十六)主提升系统无备用信号的。
(三十七)绞车运输“三固定”、“四保险”、“四个四”不符合规定的。
(三十八)缺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或接地连线不符合规定的。
(三十九)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四十)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
(四十一)行人经常跨越胶带输送机的地点,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四十二)绞车动力制动、低频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
(四十三)主提升绞车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或关键受力部件未进行探伤的。
(四十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十五)不按规定做电气试验的。
(四十六)电机车无灯、铃、撒沙装置或沙筒无沙的。
(四十七)电机车抱闸失灵的。
(四十八)变电站(所)防洪、防火、防鼠设施不完善的。
(四十九)避雷装置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五十)采面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2的。
(五十一)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五十二)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十三)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五十四)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
(五十五)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的。
(五十六)风门损坏的。
(五十七)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人看管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五十八)瓦斯抽放泵站未按标准配备安全设施的。
(五十九)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的。
(六十)抽放系统计量仪器、仪表安设不齐全的。
(六十一)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的。
(六十二)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
(六十三)井下煤矸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
(六十四)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洒水管路或有管无水的。
(六十五)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的。
(六十六)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
(六十七)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六十八)通风系统不稳定擅自组织作业的、擅自拆除或损坏通风设施的。
(六十九)突出采掘工作面未按措施规定要求,打孔释放瓦斯的,成孔后不按措施规定进行浅孔抽放的或抽放后没有进行注水的。
(七十)采面上、下出口高度达不到规定的。
五、E级安全隐患
(一)液压支架不接顶的。
(二)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的。
(三)采煤机检修、处理故障或进行交班时不切断电源、不摘掉离合器的。
(四)无人观山进行回柱放顶的。
(五)未清理好退路进行回柱放顶的。
(六)安全隐患未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
(七)采面支柱未进行编号管理、未实行拉线打柱的。
(八)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的。
(九)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十)采煤工作面停止运转的机电设备、开关在检修、处理故障和交班时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十二)掘进机、耙装机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
(十三)撤换支架前,工作地点支架未加固的。
(十四)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
(十五)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十六)斜巷吊车无可靠防止矿车下滑措施而作业的。
(十七)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十八)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损机架,或底皮带拖地运行的。
(十九)胶带输送机机尾被浮煤埋住的。
(二十)副井升降“四超”物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二十一)敞开风门不关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试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装置的。
(二十三)风筒末端与掌子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二十四)风筒管理不善漏风严重的。
(二十五)爆破作业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的。
(二十六)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开机不使用内外喷雾或外喷雾不能覆盖滚筒(刨头)的。
(二十七)不按规定使用洒水喷雾装置的。
(二十八)产尘作业地点不戴防尘口罩的。
(二十九)爆破作业未实行湿式打眼的。
(三十)不按规定定期冲尘的。
(三十一)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未实现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的。
(三十二)沉积煤尘超过规定的。
(三十三)利用不符合规定的炮眼装药爆破的。
(三十四)爆破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
(三十五)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三十六)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不按规定对爆破地点进行巡视、检查的。
(三十七)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十八)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三十九)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
附件:3 .
平煤股份十三矿各专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一、采煤专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一)通风设施和防突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二)斜巷一坡三挡设施齐全完好,联车使用专用三坏链,专用插销。
(三)绞车完好,声光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并符合“三个四、一个五”的规定,做到“行车红灯亮,停车红灯灭”。
(四)绞车钢丝绳无打结、磨损、断股、断丝严重等不合格现象。
(五)移动变、开关列车和其它超过3台电气设备(含3台)的地点按规定安设局部接地极。
(六)隔爆水棚数量、水量符合要求,能有效覆盖全断面。
(七)每班及时填写防突排版,两巷挂有允许回采牌,采面无超采。
(八)两巷压风自救的位置,数量,阀门,风压等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九)乳化液浓度不低于3%—5%,无开清水泵 。
(十)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有测量计;管路系统无跑冒滴漏现象。
(十一)采面上下出口畅通,高度、宽度符合规定。
(十二)机头(尾)大梁成对使用,一梁三柱,迈步前移,支柱初撑力≥11.5Mpa;
(十三)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及超前支护范围内高度达到作业规程规定。
(十四)采面、两巷净化水幕、架间喷雾、各转载点喷雾齐全完好。
(十五)打释放钻孔时,使用铜锤铜锹;无用铁器敲击钻杆。
(十六)钻孔角度、深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布置合理;抽放支管、封孔气囊完好。
(十七)工作面落实防灭火措施(洒阻燃剂);风障吊挂符合要求。
(十八)按作业规程规定配备沙箱、黄泥箱、灭火器;采高超过3.0米时,液压支架护帮板能有效使用。
(十九)切顶线以里的锚盘、锚索头去掉。
(二十)支架无出现漏液(成滴不成线)、串液、自动卸载现象。
(二十一)支架的各种圆销、扁销、开口销、卡环、B型销齐全,且按规定使用。
(二十二)采煤机检修、处理故障或交班时摘除离合器、切断电源。
(二十三)采煤机闭锁运输机的装置灵敏、可靠;安装有闭锁装置,无闭锁失灵时强行生产现象。
(二十四)采面输送机安设有能发出停止或开动信号装置。
(二十五)工作面输送机头与转载机搭接合理(机头链轮切线与转载机上帮齐),搭接高度不低于500毫米。
(二十六)采面遇到坚硬岩石时放松动炮,采煤机无硬割岩石(以暴露岩面有完整齿痕为准)。
(二十七)工作面遇地质构造爆破时,对爆破地点的立柱、电缆等进行保护。
(二十八)爆破撤人距离符合规定,且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
(二十九)火药、雷管执行返库制度,火药、雷管乱扔乱放。
(三十)爆破眼规定封爆破泥。
二、开掘专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一)通风设施和防突设施符合标准。
(二)“一坡三挡”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三)隔爆水棚齐全完好。
(四)风电闭锁、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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