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Inspection
of Urban Road Lighting Engineering
CJJ 89 — 2001
主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处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 2001 年 11 月 0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北京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通知
建标[ 2001 ] 165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 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 的通知》 (建标[ 1999 ] 309 号 )的要求,由北京市路灯管理处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2.2.6 、 2.2.10 、 2.3.8 、 2.3.17 、 2.3.18 、 3.1.2、 3.2.3 、 3.2.13 、 5.3.5 、 6.1.2 、 6.1.3 、 6.2.3、 6.3.5 、 7.4.6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编号为 CJJ 89 —2001 ,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管理,北京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7 月 30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999 ] 309号文件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架空线路: 3. 低压电缆线路; 4.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5. 配电装置与控制; 6. 安全保护; 7. 路灯安装等。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北京市路灯管理处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 2 号;邮政编码: 100078) 。
本规程参加单位是:武汉供电局路灯分局
深圳市路灯管理处
沈阳市路灯管理处
常州市路灯管理处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是:孙怡璞 冀中义 曾样礼
李炯照 鲍凯弘 张 华
目次
1 总则…………… 1
2 架空线路……… 2
2.1 电杆与横担…………… 2
2.2 绝缘子与拉线…………… 3
2.3 导线架设……………… 6
2.4 工程交接验收………………… 11
3 低压电缆线路……………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电缆敷设…… 14
3.3 工程交接验收…… 16
4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 18
4.3 试验和检查…………… 21
4.4 工程交接验收………… 22
5 配电装置与控制…………… 24
5.1 低压配电室一般规定… 24
5.2 配电柜 ( 箱、盘 ) 安装…… 25
5.3 配电柜 ( 箱、盘 ) 电器安装…………… 26
5.4 二次回路结线……………… 27
5.5 路灯控制系统……………… 29
5.6 工程交接验收……………… 30
6 安全保护…………… 32
6.1 一般规定……… 32
6.2 接零和接地保护…………… 32
6.3 接地装置…………… 33
6.4 工程交接验收…………… 34
7 路灯安装…………… 35
7.1 一般规定…………… 35
7.2 中杆灯和高杆灯…………… 37
7.3 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 38
7.4 杆上路灯…………… 39
7.5 其它路灯…………… 40
7.6 工程交接验收…………… 40
本规程用词说明…………… 42
条文说明…………… 43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的发展,保证路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的运行,制定本规。
1.0.2 本规程适用于 10kV 及以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架空线路及低压电缆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城市道路照明所采用的器材、运输及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 4 器材和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1.0. 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架空线路
2.1 电杆与横担
2.1.1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 3 %;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 50mm ;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 50mm 。
2.1.2 电杆基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对一般土质,电杆埋深宜为杆长的 1 / 6 ,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对特殊土质或无法保证电杆的稳固时,应采取加卡盘、围桩、打入字拉线等加固措施。基坑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地面宜设防沉土台。
表 2.1.2 电杆埋设深度( m )
杆长 8 9 10 11 12 13 15
埋深 1.5 1.6 1.7 1.8 1.9 2.0 2.5
2.1.3 当电杆采用普通环形钢筋混凝土定型产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现象;
2 电杆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 0.1mm ,长度不应超过电杆周长的 1/3;
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 1 / 1000 。
2.1.4 电杆立好后应正直,直线杆的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 1 / 2;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其杆梢向外角偏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终端杆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2.1.5 横担应为热镀锌角钢,高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 L63 × 6 ;低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L50 × 5 。
2.1.6 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 ; 分支杆、转角杆 ( 十字担 )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偏支担应上翘 30mm 。
2.1.7各部位的螺母应拧紧。螺栓外露部分不宜少于两个螺距。螺母受力的螺栓应加弹簧垫或加双母,长孔必须加垫圈。
2.1.8 横担安装应平正 , 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担端部上下偏差不应大于 20mm ;
2 横担端部左右偏差不应大于 20mm
3 最上层横担距杆顶不应小于 200mm 。
2.1.9 15 °以下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 50mm2及以下的终端杆、断连杆可采用单横担;15 °~ 45 °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 70mm 2 及以上终端杆、断连杆应采用双横担;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2.1.10 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 2.1.10 的规定。
表 2.1.10 横担之间韵垂直距离 (mm)
导线排列方式
直线杆
耐张杆
绝缘线杆
高压与高压
800
600
500
高压与低压
1200
1000
1000
低压与低压
600
300
-
2.2 绝缘子与拉线
2.2.1 绝缘子及瓷横担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组合紧密 , 铁件镀锌良好;
2 瓷釉光滑,无裂痕、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3 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2.2.2 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不得积水;
2 安装时应清除表面污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3 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 50mm 。
2.2.3 绝缘子的使用宜符合表 2.2.3 的规定。
电压等级
裸 线
绝缘线
直 线
耐 张
高 压
P-15 针式瓷横拒
双 x-4.5C 悬式
x-4.5 悬式和 E-10 蝶式
P-10 针式
P-15 针式
低 压
PD-3 针式
P-6 针式
P-10 针式
瓷横担
x-3 悬式和低压蝉式
—
2.2.4 瓷横担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 l0mm ;
2 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 5 ° ~10 °;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 20mm ;
3 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置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
4 全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2.2.5
拉线盘的埋深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棍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加专用垫和双螺母,拉线棍露出地面部分长度宜为
500~700mm 。拉线与地面的夹角宜为 45 °,且不得大干 60
°。拉线的规格与埋深应符合表 2.2.5 的规定。
表 2.2.5 拉线规格与埋深 (mm)
拉线棍规格
拉线盘 ( 长×宽 )
埋 探
φ 16 × (2000~2500)
500 × 300
1300
φ 19 × (2500~3000)
600 × 400
1600
φ 19 × (3000~3500)
800 × 600
2100
2.2.6
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2.2.7 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纹线 , 截面不宜小于 25mm 2 ,拉线应有防撞措施,跨越道路的横向拉线,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拉线杆应向张力的反向愤斜 10 °~ 20 °。
2.2.8 采用 UT 型线夹及楔型线夹固定安装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2 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应无滑动,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3 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宜为 300~ 500mm ,尾线回头后应与本线扎牢 ;
4 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一致 ;
5 UT 型线夹或花篮螺栓应露扣,其长度不应小于螺杆丝扣长度的 1/2 ,可供调紧。调整后UT 型线夹的双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2.2.9 采用绑扎固定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型环:
2 拉线绑扎应采用直径 2.0mm ,或 2.6mm的镀锌铁线。绑扎应整齐、紧密,拉线最小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2.2 , 9 的规定。
表 2.2.9 拉线最小绑扎长度
钢绞线截面
( mm 2 )
上段
(mm)
下段( mm )
下端
花缠
上端
25
200
150
250
80
35
250
200
250
80
50
300
250
250
80
2.2.10 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应在拉线上下加装绝缘子,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
2.2.11 没有条件做拉线,可做戗杆。戗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戗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 0.5m ,且应设有防沉措施;
2 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5 °;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2.3 导线架设
2.3.1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应进行导线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2.3.2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做修补,但应将损伤处的棱角与毛刺用 O
号砂纸磨光。
1 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 1/2 ;
2 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纹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且强度损失小于4%;
3 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 4%。
2.3.3 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导线损伤修补应符合表 2.3.3 的规定。
2.3.4 受损导线采用缠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 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 2mm;
3 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
2.3.5 受损导线采用修补预纹丝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 修补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 3 个节距;
3 修补预纹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2. 3.6 受损导线采用修补管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损伤处的铝 ( 铝合金 ) 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 修补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矗严重处,需修补导线的范围应距管两端各不小于 20mm 处。
表 2.3.3 导线损伤修补方法
导线类别
损伤情况
处理方法
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 2.3.2 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
用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补
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导致强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 5% ,但不超过 17%
用修补管修补
钢芯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 2.3.2
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 ,且截面积损伤又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
7%
用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补
钢芯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 5% 但不超过 17%
,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 25%
用修补管修补
2.3. 7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
1 强度损失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程第 2.3.3 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 ;
2 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程第 2.3.3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修补管能修补的范围;
3 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股;
4 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 1.5 倍而又无法修复;
5金钩、破股巳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2.3.8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3.9 导线与接续管应采用钳压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的连接部分及钳压管内应先用汽油清洗干净;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
2 钳压钢芯铝绞线时,应在两线之间加垫片;
3钳压时铝绞线应从接续管的一端开始,上下交错地压向另一端;钢芯铝纹线应从管的中间开始,依次上下交错地压向一端,然后再压向另一端。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按图2.3.9 进行;
4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 2.3.9 的规定;
表 2.3.9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mm)
导线型号 压口数 压后尺寸
h 钳压部位尺寸
A 1 A 2 A 3
铝铰线 LJ-16 6 10.5 28.0 20.0 34.0
LJ-25 6 12.5 32.0 20.0 36.0
LJ-35 6 14.0 36.0 25.0 43.0
LJ-50 8 16.5 40.0 25.0 45.0
LJ-70 8 19.5 44.0 28.0 50.0
LJ-95 10 23.0 48.0 32.0 56.0
钢芯铝绞线 LGJ-35 14 17.5 34.0 42.5 93.5
LGJ-50 16 20.5 38.0 48.5 105.5
LGJ-70 16 25.0 46.0 54.5 123.5
LGJ-90 20 29.0 54.0 61.5 142.5
5 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 20mm ;
• 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脂。
2.3.10架空线宜采用绝缘线,展放时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
2.3.11架空线路在同一档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一个。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 。
2.3.12 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2.3.12的规定,靠近电杆的两条导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0.5m 。
LJ-35 铝绞线
LGJ-35 钢芯铝绞线
图 2.3.9 钳压管连接图
表 2.3.12 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mm)
档距
电压 40m 以下 50 m 60 m 70 m 80 m 90 m 100 m
高压 裸线 600 650 700 750 850 900 1000
绝缘线 500 500 500 — — — —
低压 300 400 450 500 — — —
2.3.13 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对直线转角杆,当使用针式绝缘子时,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当使用瓷横担绝缘子时,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 对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出现角度;
• 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 30mm
。铝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2.3.14 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2.3.14
的规定。
表 2.3.14 裸铝导线绑扎长度
导线截面( mm 2 ) 绑扎长度 (mm)
LJ-50 、 LGJ-50 以下 ≥ 150
LJ-70 ≥ 200
2.3.15 架空线路的引流线 ( 跨接线或弓子线 )
之间、引流线与主于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属;
2 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2.3.15 的规定。
3 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4 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表 2.3.15 同金属导线绑扎长度
导线截面( mm 2 ) 绑扎长度 (mm)
35 及以下 ≥ 150
50 ≥ 200
70 ≥ 250
2.3.16 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相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于 2.0mm 。
2.3.17 引流线、引下线与相邻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 300mm
;低压不应小于 150mm 。
2.3.18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架构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 200mm ;低压不应小子l00mm 。
2.3.19 架空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 5
%。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得大于 50mm 。
2.3.20 沿墙架设的低压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物牢固可靠,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 设计无要求时,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应安装在靠墙侧。
2.3.21 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建筑物、构筑物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2.3.22 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2.3.22 的规定。
表 2.3.22 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 m )
类别 高压 低压 绝缘线
垂直 1.5 1.0 0.8
水平 2.0 1.0 1.0
2.3.23 线路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规定,低压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 90%
,线路导线允许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2.3.23 的规定。
表 2.3.23 线路导线允许的最小截面( mm 2 )
导线类别 高压 低压
铝及钢芯铝绞线 50 35
铜线 25 25
绝缘铝纹线 70 35
2.4 工程交接验收
2.4.1 架空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电杆、线材、金具、绝缘子等器材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电杆组立的埋深、位移和倾斜等应合格;
3 金具安装的位置、方式和固定等应符合规定;
4 绝缘子的规格、型号及安装方式方法应符合规定;
5 拉线的截面、角度、制做和标志应符合规定;
• 导线的规格、截面应符合设计规定;
• 导线架设的固定、连接、档距、弧垂以及导线的相间、跨越、对地、对树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2.4.2 架空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线路路径批准文件:
2 工程竣工资料;
3 工程竣工图;
4 设计变更文件;
5 测试记录和协议文件。
3 低压电缆线路
3.1 一般规定
3.1.1,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其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l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为电缆外径的 10 倍;
• 聚氯乙烯铠装电缆为电缆外径的 20 倍。
3.1.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
3.1.3 电缆敷设时,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外观应无损伤 .绝缘良好,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电缆在敷设前应用 500V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测量,阻值不得小于 10M Ω。
3.1.4 电缆在灯杆两侧预留量不应小于 0.5m 。
3.1.5三相四线制应采用四芯等截面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用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三相五线制应采用五芯电力电缆。PE 线芯截面可小一等级,但不应小于 16mm 2 。 3.1.6 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 、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固定明显的标志。
3.1.7电缆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车行道下不应小于 0.7m :
2 人行道下不应小于 0.5m ;
• 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敷设。
3.1.8 机械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最大允许牵引强度:钢芯电缆不宜大于 70N / mm 2
;铝芯电缆不宜大于 40N / mm 2 。严禁用汽车牵引。
3.1.9电缆接头和终端头整个绕包过程应保持清洁和干燥。绕包绝缘前,应用汽油浸过的白布将线芯及绝缘表面擦干净,塑料电缆宜采用自粘带、粘胶带、胶粘剂、收缩管等材料密封,塑料护套表面应打毛,粘接表面应用溶剂除去油污,粘接应良好。
3.1.10 电缆芯线的连接宜采用压接方式,压接面应满足电气和机械强度要求。
3.1.1l 在有多路电缆通过的地段及电缆井内应有明显的标示牌。
3.1.12 采用架空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缆承力钢绞线截面不宜小于 35mm 2 ,线路两端应有良好接地和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Ω;
2 电缆在承力钢纹线上固定应自然松弛,在每一电杆处应留一定的余量,长度不应小于 0.5m ;
3 承力钢绞线上电缆固定点的间距应小于 0.75m,电缆固定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并应加软垫保护。
3.1.13 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应加保护管,保护管的长度不得小于 2.5m,并应采用抱箍固定,固定点不得小于 2 处;电缆上杆应加固定支架,支架间距不得大于2m 。
3.2 电缆敷设
3.2.1 电缆直埋敷设时,沿电缆全长上下应铺厚度不小于100mm的细土或砂层,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 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制作,保护板上宜铺以醒目的标志。
3.2.2 直埋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护套铠装电缆。
3.2.3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穿管敷设。
3.2.4 在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的地段,电缆不宜采取直埋敷设。
3.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3.2.5 的规定。
表 3.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平行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项目 最小净距( m )
平行 交叉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0.5 0.5
电缆与地下管道间 0.5 0.5
电缆与油管道、可燃气体管道间 1.0 0.5
电缆与热管道及热力设备间 2.0 0.5
3.2.6 直埋电缆沟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3.2.7电缆保护管不应有孔洞、裂缝和明显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无毛刺。金属电缆管应采用热镀锌管或铸铁管,其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的l.5 倍,混凝土管、陶土管、石棉水泥管其内径不宜小于100mm。
3.2.8 电缆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明显的凹凸现象,共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
3.2.9 硬质塑料管连接应采用插接,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 1.1~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
3.2.10金属电缆管连接应牢固,密封良好;当采用套接时,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长度不应小于外径的2.2 倍,金属电缆管不宜直接对焊。
3.2.11 电缆管连接时,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3.2.12 敷设混凝土管、陶土管时,地基应坚实、平整,不应有沉降。
3.2.13 交流单相电缆单根穿管时,不得用铜管或铁管。
3.2.14 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2.15 横穿道路及有机动车辆通行地段的管道应满足所需的承压强度。
3.2.16 桥梁上敷设电缆应采取防振措施 . 伸缩缝处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3.2.17 电缆管应安装牢固;当设计无规定时,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 3m 。
3.2.18 所有支持夹具的铁制零部件除预埋螺栓外均应采用热镀锌处理。
3.2.19 过街管道、绿地与绿地间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工作井,超过 50m
时应增设工作井,灯杆处宜设置工作井。工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盖应有防盗措施;
2 井深不得小于 1m ,井应有渗水孔;
3 井宽不应小于 700mm 。
3.3 工程交接验收
3.3.1 低压电缆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电缆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齐全、正确、清晰;
2 电缆的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3 电缆接头良好,绝缘应符合规定;
4 电缆沟应符合要求,沟内无杂物;
5 保护管的连接、防腐应符合规定;
6 工作井设置安装应正确。
3.3.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3.3.3 低压电缆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电缆路径的批准文件;
2 工程竣工资料;
3 工程竣工图;
4 设计变更文件;
5 各种试验和检查记录。
4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电压为 10kV 及以下,容量 500kVA
及以下的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工程。
4.1.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设置地点宜符合下列条件:
1 环境温度:最高气温 +40 ℃,最高日平均气温 +30 ℃,最高年平均气温 +20℃,最低气温— 30 ℃;
2 当空气温度为 +25 ℃时,相对湿度不应超过 90 %;
3 海拔高度 1000m 及以下;
4 周围应无火灾、爆炸、化学腐蚀及剧烈振动的危险,通风良好、不易积水;
5 四周宜有足够的安全空间,便于高压电缆、低压电缆及线路的进出,并应避让地下设施。
4.1.3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有机械损伤,附件齐全,各组合部件无松动和脱落。箱式变电站内部电器部件及连接无损坏;
2 油浸式变压器,密封处应良好,无渗漏油现象。
4.1.4 在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且制造厂未规定必须进行器身检查的;可不进行器身检查。
4. 1. 5 当需要进行器身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围空气温度不宜低于 0℃,器身温度不应低于环境温度,当器身温度低于环境温度时,应将器身加热,宜使其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
2 当空气相对湿度小于 75 %时,器身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不得超过 16h ;
3 空气相对湿度或露空时间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4 器身检查时,场地四周应保持清洁并有防尘措施;雨雪天或雾天不应在室外进行。 4 。 4.1.6器身检查的主要项目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螺栓应紧固,并有防松措施,绝缘螺栓应无损坏,防松绑扎完好;
2 铁芯应无变形,无多点接地;
3 绕组绝缘层应完整,无缺损、变位现象;
4引出线绝缘包扎牢固,无破损、拧弯现象;引出线绝缘距离应合格,引出线与套管的连接应牢靠,接线正确。
4.1.7 干式变压器在运输途中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存放时,应置于干燥的室内。
4.1.8 变压器到达现场后,当超出三个月未安装时应加装吸湿器,并应进行下列检测工作:
1 检查油箱密封情况;
2 测量变压器内油的绝缘强度;
3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
4.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
4.2.1与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应具备设备进场安装条件。基础、构架、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设备安装的强度要求;
2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安装完毕;
2) 地坪抹光工作结束,室外场地平整;
3) 保护性网门、栏杆等安全设施齐全;
4) 油浸式变压器蓄油坑清理干净,排油水管通畅,卵石铺设完毕;
5) 通风及消防装置安装完毕;,
6) 受电后无法进行的装饰工作以及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
4.2.2室外变压器安装方式宜采用杆上台架式安装。室外变压器宜使用油漫式变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上台架所用铁件应热镀锌;
2 变压器在台架平稳就位后,应采用直径 4mm镀锌铁丝在变压器袖箱上法兰下面部位将变压器与两杆捆扎固定;
3 柱上变压器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告牌;
4 柱上变压器台距地面宜为 3m ,不得小于 2.5m ;
5 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位置距地面应为 5m ,相间距离不应小于 0.7m。在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跌落式熔断器应安装在非机动车道侧;
6 熔丝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弯曲、压扁或损伤;熔体与尾线应压接串固;
7变压器高压引下线、母线应采用多股绝缘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其导线截面应按变压器额定电流选择,但铜线不应小于16mm 2 ,铝线不应小于 25mm 2 ;
8 变压器高压引下线、母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3m 。
4.2.3 室内变压器安装距墙不应小于 800mm ,距门不应小于 1000mm,中心宜在屋顶吊环垂线位置。
4.2.4吊装油浸式变压器应利用油箱体吊钩,不得用变压器顶盖上盘的吊环吊装整台变压器;吊装干式变压器,可利用变压器上部钢横粱主吊环吊装。
4.2.5 变压器本体就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基础的轨道应水平,轮距与轨距应适合;
2 当使用封闭母线连接时,应使其套管中心线与封闭母线安装中心线相符;
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装置加以固定;
• 柱上变压器不宜装滚轮或将滚轮拆卸掉。
4.2.6 变压器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枕:
1) 油枕安装前应用合格的变压器油冲洗干净,除去污物;
2) 油枕安装前应先安装油位表,放气孔和导袖孔应畅通;油标玻璃管应完好;
3) 油枕应利用支架安装在油箱顶盖上,用螺栓将油枕,支架和油箱紧固。
2 干燥器:
1) 检查硅胶是否失效 ( 对浅蓝色硅胶,变为浅红色即已失效;对白色硅胶一律烘烤 )。失效时;应在 115 ~ 120 °温度下烘烤 8h ,使其复原或换新的;
2) 安装时,应将干燥器盖子处的橡皮垫取掉,并在盖子上装适量的变压器油;
3) 干燥器与油枕间管路的连接应密封,管道应通畅。
3 温度计:
1) 温度计安装前均应进行校验,信号接点应动作正确,导通良好;
2)油浸式变压器顶盖上的温度计座内应注进适量的变压器油,且密封应良好,无渗漏现象。闲置的温度计座应密封,不得进水;
3) 膨胀式信号温度计的细金属软管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50mm ,且不得有压扁或急剧的扭曲。
4.2.7 变压器绝缘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使用;不同牌号的变压器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时,必须做混油试验,其质量必须合格。
4.2.8变压器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高压侧、低压侧电气连接;当采用硬母线连接时,应按硬母线制作技术要求安装;当采用电缆连接时,应按电缆终端头制作技术要求制作安装。
4.2.9箱式变电站基础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结构宜采用带电缆室的混凝土结构;电缆室应有通风口,并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箱内及良好的排水措施。
4.2.10 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送电投运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内及各元件表面应清洁、干燥、无异物;
2操作机构、开关等可动元器件应灵活、可靠、准确。对装有温度显示、温度控制、风机、凝露控制等装置的设备,应根据电气性能要求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检交;
3 所有主回路、接地回路及辅助回路接点应牢固,井应符合电气原理图的要求;
4 变压器、高 ( 低 ) 压开关柜及所有的电器元件设备安装螺栓应紧固;
5 辅助回路的电器整定值应准确,仪表与互感器的变比及接线极性应正确,所有电器元件应无异常。
4.3 试验和柱查
4.3.1 箱式变电站运行前应做下列试验:
1 变压器运行前应作下列试验;
1) 绕组直流电阻的测试;
2) 铁芯接地捡查,穿心螺杆的绝缘检查;
3) 绝缘电阻测试:干燥环境条件下,高压对低压及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300MΩ,低压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00M Ω;潮湿环境条件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M Ω;
4) 工频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变压器出厂试验电压的 85 %,试验时间可按出厂试验报告值确定。
2 高压开关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工频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应为高压开关设备出厂试验电压的 80%,试验时间应为 lmin ;3 低压开关设备运行前应采用 500V 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阻值不应低于 0.5 M Ω;• 低压开关设备运行前应进行通电试验。
4.3.2
柱上变压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体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油浸变压器不渗油;
2 轮子的制动装置应牢固;
3 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清晰:
4 变压器顶部上应无遗留杂物;
5 消防设施齐全,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
6 油枕管的油门应打开,且指示正确,油位正常:
7 防霄保护齐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
8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电压额定值要求;
9 变压器的相位及绕组的接线组别应符合并网运行要求;
10 测温装置指示应正确,整定值应符合要求;
11 变压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4.3.3
变压器应进行 5 次空载额定电压冲击合闸,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10min;每次间隔时间宜为 5min。冲击合闸宜在变压器高压侧进行。对中性点接地的电力系统试验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
4.3.4 变压器投入运行后连续运行 24h 无异常即可视为合格。
4.4 工程交接验收
4.4.1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等设备、器材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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