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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条与盒印刷品检验标准(转移镀铝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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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卷烟条与盒包装纸 转移镀铝印刷品 Cigarette Boxes and Packs Printing Products of Transfer Metalized Paper and Board (征求意见稿) YC/T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ICS 65.160 X 备案号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检测方法 3 6 检验规则 5 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6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4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卷烟条与盒包装纸 转移镀铝印刷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条与盒包装纸 转移镀铝印刷品(包括卷烟条与盒包装纸和封签纸)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卷烟条与盒包装纸 转移镀铝印刷品(以下称简转移镀铝印刷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606.2-2005 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GB/T 451.3 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 GB/T 462 纸和纸板水分的测定(GB/T 462—2003,ISO287:1985,MOD) GB/T 7975 纸和纸板 颜色的测定(漫反射法) GB/T18348 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YC/T 207-2006 卷烟条与盒包装纸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YC/T 209.2-2008 烟用材料编码 第2部分烟用材料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标签 YC/T 263-2008 卷烟条与盒包装纸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 YC/T XXXX-2009 卷烟条与盒包装纸 普通印刷品 3  术语和定义 YC/T XXXX-200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转移镀铝印刷品printing products of transfer metalized paper and board 采用转移镀铝纸以各种印刷方式生产的印刷品。 3.2  转移镀铝纸 transfer metalized paper and board 俗称转移喷铝纸,以纸为基材,通过转移法或直镀法将金属铝层附着到表面的纸张产品。 3.3  转移法 transfer metalizing method 通过在真空状态下,将铝金属加热熔融至蒸发,铝原子凝结在高分子材料表面,形成极薄的铝层,再将高分子材料表面的铝层转移到纸张表面的生产工艺。 3.4  直镀法 direct metalizing method 通过在真空状态下,将铝金属加热熔融至蒸发,铝原子直接凝结在纸张表面,形成极薄铝层的生产工艺。 3.5  耐折性 folding endurance 印刷品经折叠后,折痕处表面与未折前的物理性能变化情况。 3.6  印刷表面强度 ink trapping 印刷品表面油墨与铝层及纸基的结合牢度。 4  技术要求 4.1  转移镀铝印刷品应无异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符合YC/T 263-2008的规定。 4.2  转移镀铝印刷品的物理指标按表1规定: 表1 物理指标 序号 项 目 单位 指标要求 1 色差 — ΔE*a b≤3.0,或与实物标样一致 2 压痕挺度 g • cm 设计值±10.6 3 油墨耐磨性 — 设计值±11.0,或与实物标样一致 4 厚度 mm 设计值±设计值×5% 5 水分 % 5.5±2.0 6 耐折性 次 硬盒类(纸张定量≥200g/ m2)经折叠5次、软盒类(纸张定量<200g/ m2)经折叠1次后折痕处无明显油墨或铝层出现爆裂或脱落现象,单个裂纹长度< 2 mm,用手指触摸墨层或铝层不发生脱落。 7 印刷表面强度 % ≥95% 注:封签纸的物理指标不含2、3、6及7项。 4.3  转移镀铝印刷品外观要求见表2: 表2 外观要求 序号 项目 指 标 要 求 缺陷分类 1 商品条码符号等级 转移镀铝印刷品条码等级应≥1.5。 B类 2 印刷 a. 图案、文字应符合GB5606.2的要求。 B类 b. 图案、文字准确,条包装纸套印偏差≤0.4mm,盒包装纸、封签纸套印偏差≤0.3mm。 B类 c. 图案、文字清晰完整,表面光洁,无漏印、错印,无明显残缺、划痕、虚影、糊版、毛点、拉墨。 C类 d. 无浮脏、脏点、漏底、气泡点,直径或最大长度宜≤0.3mm,且不应多于2个。 C类 e. 光油套印位置准确,套印偏差≤1.5mm。 C类 3 压痕 压痕无漏压、错位、重线、深浅适中、均匀,容易折叠,不破裂或折断,破裂或折断长度≤2mm。 C类 4 烫印 a.烫印图文清晰完整,无残缺、虚烫、针眼,光洁平滑、不变色、烫印牢固。 b.烫印图文位置准确,烫印偏差≤0.4mm。 B类 5 裁切/模切 切边平齐无毛边,无粘连、无碎纸,裁切/模切准确。条包装纸裁切/模切偏差≤0.5mm,盒包装纸、封签纸≤0.3mm。 C类 6 上光 上光应均匀、光亮、不发黄、不起皱、无气泡,最大直径或面积应≤2mm,且不应多于2个。 C类 7 压凸 a. 压凸的图案和文字位置正确,套印偏差≤0.4mm。 B类 b. 压凸应明显凸起、饱满、光滑,纸张不压破裂。 C类 8 平整度 整张转移镀铝印刷品应平整,无影响包装机正常使用的翘边、变形、皱纹。 B类 注:封签纸的外观要求不含1、3、4及7项。 4.4  上机适应性 在上机使用过程中不应有因转移镀铝印刷品质量缺陷而影响包装机的正常运行,其设备有效作业率不应低于本机台正常有效作业率90%;包装质量应符合现行有效的GB 560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 4.5  其它应符合供需双方约定的要求。 5  检测方法 5.1  检测环境及预处理条件 试样应在温度23℃±1℃,相对湿度50%±2%环境中预处理24h以上,再进行检测。 5.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按YC/T 207-2006的规定进行。 5.3  异味的检测采用感官进行判定。 5.4  色差的测定按GB/T 7975的规定进行或试样与实物标样用目测进行检验。 5.5  压痕挺度的测定按YC/T XXXX-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 5.6  油墨耐磨性的测定按YC/T XXXX-2009附录B的规定进行。 5.7  交货水分的测定按GB/T462的规定进行。 5.8  外观检验按YC/T XXXX-2009的规定进行。 5.9  厚度检测按GB/T 451.3 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进行。 5.10  水分检测按GB/T 462 纸和纸板水分的测定进行。 5.11  商品条码符号等级的检测按GB/T18348的规定进行。 5.12  上机适用性按YC/T XXXX-2009的规定进行。 5.13  耐折性 5.13.1  检测方法 a. 硬盒类产品(纸张定量≥200g/m2):硬盒包装纸如图1、硬条包装纸如图2,分别在a处压痕线位置朝印刷表面方向对折90o,观察折痕处墨层及铝层有无爆裂及爆裂程度;分别在b、c处压痕线位置朝印刷背面方向折叠180o,观察折痕处墨层及铝层有无爆裂及爆裂程度; a、b、c ── 耐折性检测的压痕线位置。 图 1 硬盒包装纸耐折性检测位置 a、b、c ──耐折性检测的压痕线位置。 图 2 硬条包装耐折性纸检测位置 b. 有压痕线的软盒类产品(纸张定量<200g/m2):沿产品压痕线朝印刷背面方向折叠180o,观察折痕处墨层及铝层有无爆裂及爆裂程度; c. 软盒类产品(纸张定量<200g/m2):直接在产品上沿纸纹方向、垂直纸纹方向、与纸纹呈45o角方向朝印刷背面折叠180o,观察折痕处墨层及铝层有无爆裂及爆裂程度。 5.13.2  结果表述 检测结果按表1规定次数折叠后是否符合本项目指标要求做为结果表述。 5.14  印刷表面强度 5.14.1  测试装置 a. 测试用粘胶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宽度 25㎜,粘合力 (10±1)N/25mm。 b. 胶粘带压辊机:压辊是用橡胶覆盖的直径为84±1mm,宽度为45mm的金属轮;橡胶硬度(邵尔A型)为60±5, 厚度6mm;压辊荷重20±0.5N;滚压速度300mm/min。 c. 圆盘剥离试验机(可检测油墨附着牢度及转移铝层附着牢度)见图3,本机与胶粘带压辊机配合使用。 1. A盘 d=170㎜, W=55㎜; 2. B盘 d=65㎜, W=55㎜; 3. 试样; 4. 墨层; 5. 粘胶带; 6. 压片; 7. A盘转动方向; 8. B盘转动方向; A、 B两盘之间的压力100N。 图 3 圆盘剥离试验机示意图 5.14.2  试样规格 试样宽度:40.0士0.5 mm,硬盒类长度:240.0士5.0 mm,软盒类长度:150.0士5.0 mm,试样两边应切齐且平行。 5.14.3  测定方法 将测试用粘胶带粘贴在油墨印刷面,在胶粘带压辊机上往返辊压 1 次。放置5分钟,将试样夹在A盘上,露头的胶带固定在B盘上(见图 3),然后开机,A盘以速度0.6-1.0m/s 旋转揭开粘胶带。 5.14.4  结果表述 用宽20㎜的半透明毫米格纸复盖在被揭部分。分别数出油墨层所占的格数和被揭去的油墨或铝层所占的格数。按下式计算: 印刷表面强度 = A1/(A1+A2)×100% 式中: A1——油墨层的格数; A2——被揭去的油墨或铝层的格数。 检测结果以百分比(%)表示,保留小数点 1 位。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型式检验和监督检验。 6.2  检测项目 交收检验的检测项目可根据本文第4章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第4章中的全项;监督检验的项目由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6.2.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 其他需要时 6.3  检验批 以同一材料、同一品牌规格、同一工艺在一段时间内生产或交收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6.4  抽样 样本的抽取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三个包装单位(箱或包),条或盒包装纸应从中随机取36张,封签纸应从中随机取40张样品作为一份样本;卷盘盒包装纸应从检验批中随即抽三卷,再分别从已抽取的三卷中去掉每卷纸表面约3~5层纸样后,按盒包装纸的规格连续切取36张样品作为一份样本。如需进行型式检验或监督检验,条或盒包装纸每份样本需相应在此基础上增加72张,封签纸需相应在此基础上增加80张作为复检样品备用。 此外,用于检测水分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指标的样品应单独用密封袋装好,做好标识。 表3 抽样数量及判定 批量(万张) 条包装纸 盒包装纸或封签纸 条包装纸 盒包装纸或封签纸 条包装纸 盒包装纸或封签纸 ≤28 ≤280 28~120 281~1200 ≥120 ≥1201 样本大小 3 5 7 合格品(样本) ≥2 ≥3 ≥4 6.5  检验样品分配及合格判定 转移镀铝印刷品检验前应对样品进行分配,在判定时根据缺陷的重要性分为:B类缺陷和C类缺陷,样品分配及合格判定按表4的规定进行。 表4 样品分配及合格判定 名称 一份样本检验张数 样品数(张) B类缺陷 合格样品数 C类缺陷 合格样品数 条包装纸、 盒包装纸 封签纸 异味 36张 40张 1 1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张 15张 1 1 - 交货水分 3张 10纸 3 - 1 压痕挺度 3张 - 3 - 2 油墨耐磨性 3张 - 3 - 2 色差 3张 3张 3 3 - 厚度 3张 3张 3 - 2 商品条码符号等级 3张 - 3 3 - 外观 9张 9张 3 3 2 耐折性 3张 - 3 3 - 印刷表面强度 3张 - 3 - 2 注1:软盒包装纸和封签纸不进行压痕挺度的检测和判定,封签纸不进行油墨耐磨性、耐折性和印刷表面强度的检测和判定。 注2:封签纸样品张数,以“卷烟条与盒包装纸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测定”中的面积计算得出。 6.6  检验步骤 6.6.1  交收检验步骤 交收检验一份样本的检验步骤:(1) 从该样本中按表4所列检验张数取出样品进行异味检测;(2)其中条或盒包装纸取6张样品,3张装在一个密封袋中用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检测,另外3张装于另外一个密封带中用于水分的检测;封签纸取25张样品,15张装在一个密封袋中用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检测,另外10张装于另外一个密封带中用于水分的检测。(3)其它指标样品数量按表4的规定进行,交收检验多份样本的检验步骤按一份样本检验依次类推。 6.6.2  型式检验、监督检验步骤 型式检验、监督检验步骤按交收检验一份样本的检验步骤进行。 6.7  判定、复验规则 6.7.1  单项判定 检测样品符合表4中B类或C类合格样品数,则判定该项指标合格,否则判该项指标不合格。 6.7.2  复检规则 在交收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时,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单项指标不符合第4章的规定,应从相应的实验室样品中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为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应进行第二次复检,最终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6.7.3  样品判定 若实验室单份样本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该实验室样本为不合格品。 6.7.4  批质量判定 a.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指标、异味、上机适应性判定样本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b. 耐折性项目指标中判定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c. 其它指标若实验室样本的合格品数符合表3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以便于运输、且不应因包装形式不当而致使转移镀铝印刷品损伤为原则,托盘或卷盘包装形式的包装材料应有应具有防尘、防潮、防污染功能。 7.2  标识 转移镀铝印刷品的包装形式有托盘、箱(包、扎)、盘(卷),包装标识应按照YC/T 209.2第4章附录A的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并附条码标签。 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挤压;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易燃等物品同车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 7.4  贮存 产品存放应保持干燥,保持良好通风,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易燃等物品同贮,贮存期限从生产日期起不宜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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