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我正在做前期准备的一个别墅工程,把总包分包协议发上来,请大家指点指点。本协议适用于甲方直接分包并由总包统一管理的工程(参照筑龙网友帖子改编)。
该别墅工程在北京昌平区,建筑面积1600平米,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业主方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涉及到的分包单位有钢结构、水、电、地采暖、毛细管空调(恒温恒湿,毛细管敷设在天棚吊顶下)、游泳池、外墙保温、外窗、监控、吸尘系统,所用材料也很高档,有什么牛皮(马毛),整个工程总造价应该超过1000万。
原文如下:
总包分包配合服务协议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业主指定分包商(以下简称乙方) :
为了更好的完成碧水庄园B5别墅的施工任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甲方受业主委托为业主直接发包单位提供现场配合管理服务。对配合管理的内容和责任,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管理范围
同乙方与业主所签订合同的承包范围。乙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给乙方一份副本。
二、 分包工程质量
乙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业主与乙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业主直接发包单位施工原因使工程未达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乙方需按甲方与乙方及业主与乙方所签订合同中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 分包工程进度
3.1乙方所分包的工程必须按照由甲方和业主方确认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业主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3.2乙方的施工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程延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业主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四、 甲方的配合服务内容及协调责任
4.1配合服务内容:
4.1.1提供施工用水接至主干管,由主干管至工作面管道由乙方自行提供;
4.1.2提供施工用电的电源至二级配电箱,由乙方自行接驳由二级配电箱至工作面所需电缆和配电箱;钢结构施工所须三项电预交电费、安装费、电表、焊机专用箱等均由钢结构施工单位提供;
4.1.3水电费:乙方应在接驳的水管、电箱上设置计量装置。由业主方交纳水电费(含损耗),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水电浪费(如长明灯)由乙方承担费用及相应处罚结果。
4.1.4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进行必要的考核、登记。
4.1.5监督乙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进行指导、检查实施。
4.1.6负责对乙方特殊工种进行监督、检查。
4.1.7负责安全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措施、意见。
4.1.8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现场各类违章的处罚。
4.2协调责任:
4.2.1甲方有权根据总包工程施工需要随时对乙方的临建区域进行调整;
4.2.3协助业主接洽物业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4.2.4协助业主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质量并参加业主组织的对分包工程的验收;
4.2.5由业主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告知甲方,若乙方在现场施工中存在问题,甲方可以建议业主暂缓工程款的支付。
五、 乙方责任
5.1乙方必须服从并执行甲方及物业对消防、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必须服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监督、检查、教育;
5.2乙方应遵守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各项内容及设计方的书面指示,精心施工;
5.3乙方对自身现场区域和施工方法的合理、安全、消防及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乙方进场前必须向业主、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交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含有效联系方式,必须有专职安全员)、施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工种、身份证号码、籍贯)及特殊工种上岗证;
5.4乙方应具备在北京市施工的条件,进京手续齐全,并提供其企业资质与安全年检证明及业主要求的相关资料;
5.5乙方应服从业主方、甲方、设计、物业的监督指导;
5.6向业主提供完整的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套数见合同);
5.7对现场的结构尺寸、留洞进行检查、校对并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提供甲方;乙方不得在现场随意剔凿开洞或拆改,如果必须现场剔凿开洞或拆改,乙方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并按甲方同意的剔凿开洞或拆改方案施工,施工完毕后并及时修补。
5.8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移交验收,同时不得损坏其它分包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5.9一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及由此给业主、甲方、物业及其它分包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10除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提供的管理配合内容外,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如需委托甲方办理,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5.11履行本协议的全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和或其它专业分包方蒙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费用由业主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受损失方。)
5.12乙方施工时须注意与其它专业施工的配合,注意成品保护,不得私自拆改,如不得不拆改时,乙方需提出书面报告,委托专业施工方负责拆改及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5.13乙方的工期需满足业主及甲方总的工期进度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甲方总的进度计划的调整而调整。甲方不受理乙方提出的因进度计划调整或调整乙方施工区域而引起的窝工或加人加班的索赔。
5.14乙方须按照北京碧水庄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办理本单位施工人员出入证及车辆通行证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业主责任
6.1业主须支持甲方现场管理工作。如乙方在安全、工期、环保及文明施工方面达不到现场管理的要求,甲方对乙方采取的处罚措施,业主应配合支持甲方意见;
6.2业主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须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支付;
6.3监督检查乙方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
6.4汇总乙方编制的符合政府规定及甲方管理要求的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
6.5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质量并组织对分包工程的验收。
七、特别条款
7.1为加强施工现场统一管理,乙方进场前须向业主方缴纳2万元总包配合保证押金,乙方工程竣工移交后退还;乙方必须遵守碧水庄园物业管理公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承包责任书》及《碧水庄园业主装修施工管理合同》的规定,如因违反规定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处罚结果(《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承包责任书》及《碧水庄园业主装修施工管理合同》见附件);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甲方同意,业主方可代扣相应数额押金(剩余押金待乙方工程竣工移交后退还);
7.2未经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于现场竖立各种标牌、标识;
7.3乙方除甲方合同约定应提供的条件外,现场使用甲方所有物资材料必须提前申请,办理使用手续,未提前申请一律结算后2倍扣除工程款。
八、 文明施工与安全
8.1文明施工
8.1.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ISO14001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施工。乙方应设专职环境、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8.1.2现场材料应按照甲方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乙方需做到每日工完场清,并负责自身的施工垃圾的清运、消纳;且乙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8.1.3乙方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大气环境、水的污染以及施工噪音的扰民;
8.1.4本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北京市政府及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制。乙方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守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的限制;
8.1.5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8.1.6如乙方未服从甲方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2安全生产。本协议分包方为业主直接分包方,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8.2.1乙方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乙方必须是具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凡乙方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甲方、业主及北京市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2.2乙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含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种能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8.2.3乙方必须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8.2.4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8.2.5乙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8.2.6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2.7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2.8乙方必须按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证件齐全,禁止私招乱雇,禁止使用离退休人员及未满18周岁的童年工。
8.2.8乙方必须配备本单位施工所需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8.3消防保卫:
8.3.1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消防保卫制度及甲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8.3.2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九、 纠纷的解决
9.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无论发生任何纠纷,均应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及本协议执行,并依此进行协商;
9.2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现场会议
本工程质量要求高,并且分包单位较多,为了协调好工作,每周二下午3:00准时在总包现场项目部开一次现场协调会,各分包商本项目负责人及具体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时到会。无故不来或迟到者,将进行罚款处理,如因不参加会议而影响现场施工的,责任自负;业主及设计单位尽量一同参加,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每周一次的协调会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总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增加协调会,届时临时通知各分包单位。
无论业主方、甲方、设计方召集的与乙方承包范围有关的会议,乙方应按时参加并及时解决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否则,因乙方未能按时参加会议或未能及时解决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失效。
十二、协议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副本3份,甲方、乙方及业主方各执1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
提问者所述二项费用——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没有文件规定。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第四章,开办费的组成内容条款中有一款,七、代办费用:……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属于开办费中可以计取的一项费用。它的用途是:指定分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总包方搭设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或起重机械。使用临时设施,工程所用的半成品堆放及保护,现场的水、电设施等。
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还包括工程的收尾嵌缝、补洞和清洁等服务项目。此项费用应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订立协议执行。
定额站曾有过解释,总包服务费不应>工程分项费用总和的6%。
目前分包项目多数为市场价,所以应控制在±4%为好,现在市场开放双方协商为主。
请问总包工程合同中配合费一般应包含哪些内容
总包工程合同中配合费一般应包含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和垂直运输,提供施工用水、电源、已搭好的脚手架、安装后的嵌缝粉刷、补洞、现场的协调管理,提供标高、轴线等一般技术服务,对分包单位技术资料的审核和收集以及后期的整理等费用。
答:转: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窗、铝合金吊项、铝合金隔断、铝合金墙面墙裙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伯应以整个单位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就计取的全部费用。
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需人才济济定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集中空调,消防报警、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计取配合费的条件是施工同步,计取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5%。
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 基价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配合费单独计列,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并入总造价内。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要提供现志水、电、道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周转性材料摊销费据实结算,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付给主体承包单位。
总包配合费通常指由项目甲方直接发包和指定专业分包的项目施工配合费:含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管理责任。通常按3%-5%计取。一般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投标时事先约,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都有明确的约定。
总承包管理费,也有称总包配合费的或总包服务费的。
作为造价控制较严的建设单位,通常是将:幕墙、电梯、门窗等与土建密切相关且专业性较强,市场价格较混乱且通常造价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总包招投标清单中直接拿出或以暂定价形式单列或以协议形式约定,将此部分由业主单独发包。
因与土建密切相关,故通常建设单位要支付总包单位一笔总包配合费,通常为造价的3%~5%。此笔费用的支付有业主直接支付的,也有列入分包报价由业主代扣的。
总包配合费包括的内容,最好以三方协议的形式明确。通常包括:资料汇总整理、现场安全文明投入、总包现场设施在总包使用期间的借用(如外架、塔吊等)、临时设施的提供等。但通常水电费用是不包括的,要单独计量结算。从国家规范和定额中严格找到他所包含的每一项工作,是不太可能的,否则就不是建设工程项目了。
但凡这类涉及到几家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的,都需要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具体约定出清楚。就说钢构单位的总包配合费,3%的比例到底是高还是低呢,个人觉得不够高。总包要负担起管理责任——现场的安全文明、工程协调,这都要大量的管理精力,况且这类分包一般都属于甲方直接委托,管理上本来就有隔阂;再说到脚手架的问题,其实这个东西还是比较难协调的,总包要考虑它的经济利益,采用什么样的脚手架、尤其是装修时;脚手架的期限,这个期限还要考虑到很多甲方的分包单位,时间上怎么协调,什么时候落价,总包单位都有自己的小九九;另外,这些分包的东西,总包会惯性的认为是甲方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总包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配合上一定后考虑补偿的。
包含材料的垂直运输、脚手架的使用、现场的水电使用、清扫留下垃圾、修补留下的残痕、交工资料的完善等。
包括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现场辅助设施和临时设施,以及收集分包工程的资料
完善配合和管理分包工程使其顺利验收过关
一个大的工程一般包给土建工程工程量和安装工程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电源、已搭好的脚手架、安装后的嵌缝粉刷、补洞、现场的协调管理,提供标高、轴线等一般技术服务,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需人才济济定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集中空调,消防报警、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但是工程竣工结束后就完善了。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有什么区别?具体包括那些内容?如何取费
造价处“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想分包方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造价处“造价定[2005]3号”文件中规定: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时按照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的1%~3%计算,进入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办法。
关于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
提问者所述二项费用——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没有文件规定。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第四章,开办费的组成内容条款中有一款,七、代办费用:……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属于开办费中可以计取的一项费用。它的用途是:指定分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总包方搭设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或起重机械。使用临时设施,工程所用的半成品堆放及保护,现场的水、电设施等。
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还包括工程的收尾嵌缝、补洞和清洁等服务项目。此项费用应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订立协议执行。
定额站曾有过解释,总包服务费不应>工程分项费用总和的6%。
目前分包项目多数为市场价,所以应控制在±4%为好,现在市场开放双方协商为主。
6、总分包管理费、总分包配合费及总承包单位为指定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及管理的具体内容
6.1招标人指定承包工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B类工程。
6.2总分包管理费指的是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指定专业承包工程和指定专业承包人实施管理而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必须管理协调指定专业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运输、仓储、住宿(在建建筑物内不允许住人)等方面的工作,及时提供满足施工下一工序的工作面。总分包管理费以总价形式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填报,费率区间在:0~2%之间,结算时不因金额调整而调整。
6.3总分包配合费是指施工过程中给承包人配合的费用,包括指定分包人给承包人现有设施所需支付的费用,该费用由指定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人,总包配合费以指定专业工程的合同价为计费基础,配合费率按以下比例执行:
a.幕墙及屋面工程:1.5%
b.精装修:0.8%
c.消防工程:2%
e.电梯安装工程:2%(不含设备费)
f.高压电气安装工程:2%(不含设备费)
g.弱电工程(智能建筑及有线电视)工程:1%
h. 手术室工程: 0.8%
i.其他工程(不含设备费):1.5%
(含气动传送工程,雕塑、喷泉工程,室外景观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配合费包括的主要内容(但不限于):
1) 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2) 通道与场地,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
3)承包人须在现场设置工程会议室1间,应满足承包人自己工程会议的需要,并配备配套会议桌椅及空调设备等,该费用含在相关报价内;为指定专业承包人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室、仓储地点、卸货点等。
4)承包人负责向招标人指定承包人及时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接口;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指定承包人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费用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负责。
5) 承包人负责及时向指定承包人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6) 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指定承包人可以在承包人的协调下使用,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承包人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指定承包人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承包人。
7) 承包人及时清运指定承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的施工垃圾。
8) 承包人负责提供现有的内外脚手架的使用,满足指定承包人施工要求(比如大厅满堂红脚手架,保留到精装修结束为止)。
9) 承包人负责编制总承包范围内的六套竣工图(须设计院签字、盖章确认)和竣工图CAD电子文件,及总承包范围和招标人指定专业承包范围在内的所有桥架管线综合布线图的绘制。
10)承包人须协调好所承包项目与各指定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顺序,如存在管线等安装位置矛盾等问题,各单位不能擅自施工,须协调变更设计后方能施工,否则,已施工完管线等的拆除、报废等费用由擅自施工方自行承担。
总包服务费是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所需的费用,一般包括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费率一般为分包项目造价的3%左右.
1、总分包管理费包括: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主要有方案论证、测算;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施工管理(质量、进度、造价、竣工资料等)
2、总分包配合费包括:脚手架、运输、道路、临设、水电、成品保护、收边补洞、清洁、预留预埋等
总分包管理费由建设方与总包方发生,提交结算价的1%~3%;总分包配合费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交结算价的2%(设备部分除外),一般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前期在总包商未确定之前,不产生总分包管理和配合费之分;
自筹资金(开发商)工程中,分包单位的方案论证、测算、招投标、合同、施工现场协调由建设方直接管理,因此总分包管理费不计取;而配合费由分包单位承担,建设方不承担此费用,在结算时由建设方代扣交总包方,总包结算时清理.因为分包单位享受了许多方便(如塔吊\脚手架\预埋等的利用).在投标报价时没扣除.
政府资金开发的工程,一般而论建设方委托在管理,不直接参与总包分包工程之间的管理和协调,全部由总包在管理,所以总分包管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总分包配合费仍由分包单位承担,总的为造价的3%。
装修招标若干疑问(二)——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有是什么区别,收了费用后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1、 在总承包合同中,常会提及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这样的说法,大家知道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吗?
2、总包单位收了该费用后,应该承担哪些具体的义务。如果没有承担这样义务,如何处理?
1、 业主“指定分包”,分包合同有业主和分包单位签署,合同款直接付给分包单位。
2、总包单位自己因为不具备专业资质(如消防),经业主同意“真正分包”,分包合同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署,合同款付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付款给分包单位。
那以上两个方面,“总承包服务费”有区别吗?
第一种情况这不是总包和分包的问题,是两个施工单位施工中配合的问题。
有区别。第一种情况需要业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明确界定相关服务、配合内容及费用收取比例,这种情况针对相同的服务、配合内容往往费用比例相对偏高,且容易发生扯皮现象。第二种情况,我认为只需要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协商既可。关键是看是谁指定的分包队伍及相互的关系。
指定分包,由点像“平行发包”,只是约定名义的总包单位在现场起到协调作用。
而第二种,实际上总包单位内部事情,我个人认为,建设单位不应支付总包单位“总包服务费”。
对,第二种情况是总承包单位内部事情,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相应管理配合费用属于总承包单位内部事宜,个人认为不应再向招标人索要费用,并且实际上招标人很少会支付此部分费用。
对于第一种情况,很容易出问题,也就是总包单位说,分包是业主找来的,总包对分包工程的进度不负责,只是说在现场只起到“配合”业务,只对配合工作是不是到位负责,但对于分包工程进度等不负责任。
工程结束,审计时工程土建安装总承包单位要求向建设单位收取室外附属工程如电力工程、排水工程等的总包管理配合费,请问是否有道理?
室外附属工程是单独招标的
最近做的一个标书可能和你说的情况有点象
招标文件中说,电子防盗门工程,塑钢门窗工程,电梯工程不进入报价,但相应的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要进入报价
给不给其总包管理费,应看总包单位是否向分包单位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是否起到了管理职能。如: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和垂直运输,提供施工用水、电源、已搭好的脚手架、安装后的嵌缝粉刷、补洞、现场的协调管理,提供标高、轴线等一般技术服务,分包单位技术资料的审核和收集 。
总包如果对分包提供了它合同范围以外的服务,比如水电接口、延长脚手或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时间等,向分包收取适当配合费应属合理,但具体多少才为适当,需要甲方在总包和分包间进行协调。
我觉得不应收到总包管理配合费,收取施工配合费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铝合金门窗安装、民用建筑中的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水等工程。主要用于留洞、补眼、提供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等。我理解为室内,而非室外。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我理解为两个概念。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总包管理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才能支付。总包单位自己找的分包单位业主无须支付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在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如脚手架、图纸、电源点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时才由分包单位支付。如楼主所言,室外工程一般无须总包提供服务,而且合同也没约定,因此,分包单位无须支付此费用。业主更不能支付此费用了。我在上海的业主方,望与各位交流
红线内配套项目施工并没有列入总包的范围,因此不能以总包管理费的费用项目向甲方提出要求支付的请求。
应该让施工单位按索赔的条款提出请求。然后按下面的顺序:1.合同条款;2.有关法规;3.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应该在向其它非直接分包单位提供施工配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支付费用的要求,事后提出应该按合同的时效性条款处理。当然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是业主自己将工程分包出去的, 总包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收取分包工程造价3%的施工配合费,如果是总包施工单位无能力做而分包出去的,总包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收取分包工程造价1%的施工配合费,业主再向分包单位扣回.
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
按楼主的说法,室外工程不属于总包合同范畴,所以,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显然有问题。
但是,室外总体工程的施工,必然需要主体施工单位的配合。比如,室外工程的开挖,需要施工方及时清场、快速拆除人货梯等,如果施工没完成,就自然发生材料的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等问题。这就产生相应的费用索赔。
前面讲了,由于总包与室外是两个合同,所以这种事件的处理,都必须按现场实际发生签证,不可能论到“合同配合费”。没有签证,按施工单位超过索赔期限放弃索赔处理。合同关于这方面,规定应该很详细
由这个事情,想到了反索赔的概念。虽然上面的分析不是反索赔。
很多造价人员一听到施工单位说因为什么什么原因,甲方该给我什么什么费用,就乱了方寸,不知该怎么办。实际任何事情,都是两方面的,有甲方的原因,就应该有乙方的原因。这个才是正常。所以,当施工单位提出什么什么理由,就从原因上给他来个分析,然后找出他的原因来反驳他的索赔。甚至,可以依据这些理由反索赔他。
有了这个心理准备,自然不会被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蒙了。
实际,很多施工造价都是在日常的工作配合中,揣摩甲方造价的合同操作能力。他会依据这个判断,确定自己的索赔方案。所以,保持自己的业务竞争能力,应该从一点一滴做起,并且就从细微处用心,才行。
018#今日话题:设计、总包、各专业分包队伍与预留洞
水电暖通风等,基本上都要在主体结构或二次结构上开洞,由于现在制度情况下,总包一般只负责主体结构和二次结构(砌体结构),而各其它专业由业主直接分包给其它公司,而设计也是单独设计,又由于设计各专业根本达不到共同设计,一般对于一个项目的设计主持人来说根本考虑不到位,如建筑、结构、安装等专业单的图纸,各专业差别相差很大,贯通能力太差,特别是一些结构图上根本不会画一些设备洞口(当然有些会画),主体结构完工后,各专业进场后会提出大量关于预留洞未留洞的问题。向业主提出索赔(恰商)。
设计院认为:我方设计各专业画各专业的,而在施工时,各施工队内部专业应按专业图纸自动配合,没有必要,我方也没有责任把每个电线管、水管的洞都在结构或建筑图上标上。
总承包:由于其它专业非我方直接承包(由业主直接发包),我方只负责现场人员及技术管理,而其专业的技术责任我方没有办法承担,我方施工主体结构时业主还没有定分包商,我方也无从协调管理。业主给我方总包管理费只是配合费,相对较少。且我方在做结构时各分包队伍也未到现场安排我方预留洞口
分包商:在主体结构中标时我方合同还未签订,而图纸很早就设计出来,总承包应有责任留洞,而没有预留洞。
监理:由分包商进场把未留洞情况标识清楚。
业主:1.我方分包专业分包商时,总承包也未列出总体计划,对于分商时何时招投标没有做明确计划,造成此种情况,与分包进场有一定的原因,而进场迟到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总承包计划未见。2.我方发包给总承包商时,虽然没有发包给其其它专业,而你方应有责任和义务预留洞口,我方已经把施工所需各专业图纸发给总承包单位。
堵洞:无论如何,最后洞还是开了,但堵洞时,又出现问题,造成许多洞口没有人管,哎工程。
不过说到最后,基本上还是为了钱,大家商量一下这个钱有谁来出
这个问题很严重!
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责任在建设方!很多分包单位都是建设方口头指定给总包方(建设方必须要照顾一些关系啊),从人家锅里分肉,谁乐意?总包方不配合,很正常,这时候扯设计或监理的责任就很无聊了。因此有责任心的甲方代表就比较辛苦了,时刻协调各方关系,尽量减少重复的、增加工程造价的工作。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看来主要责任在业主,业主应及时向总承包要总体计划,人家都已经开始施工了,你还在家里睡觉,这么重要的环节都忽略了,这就是失职;
其次责任在监理,监理没有做好协调的工作,在总承包进行施工时,没有及时向业主和总承包反应这个情况。
设计院和甲方的责任很大,设计院各专业图纸出图前必须经过多次专业综合审核,又很多情况下不仅仅是预留洞的问题,现在国内好多设计院个专业间本身就互相之间不交圈,自相矛盾,不过这个可以在审图时查出来。
但像楼主说得那样,甲方责任就要大得多了,迟迟定不下来分包单位,深化设计拿不出来,设计院也无能为力,结果往往只有后凿洞;尤其像中水处理站、空调机房、变配电室,分包定不下来,结构、建筑图纸不能完善,结果只能事后再说!
作为一个建筑设计,我个人认为,大洞口一定要预留,并且在图中明确表示出来。
但是较小的洞口就不要预留,日后施工时候在开洞。因为较小的洞口不容易标示清楚,施工中存在误差,现场施工完毕后一定对不准,还要在补平和重新洗孔,更加不方便。这仅仅是我从设计的角度考虑的。
我是认为主要在建设单位,分包前可与总包单位确认清楚,配合费包含的内容及工程量,谈清配合费金额,与分包商议价前讲清楚,配合费再高与分包总价相比,也是零头的零头,议价时对总价来说可忽略不计,如甲方无经验,监理有责任提醒,设计单位现在很少会将预留孔洞全部标示清楚
这个问题很严重!
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责任在建设方!很多分包单位都是建设方口头指定给总包方(建设方必须要照顾一些关系啊),从人家锅里分肉,谁乐意?总包方不配合,很正常,
设计院和甲方的责任很大,设计院各专业图纸出图前必须经过多次专业综合审核,又很多情况下不仅仅是预留洞的问题,现在国内好多设计院个专业间本身就互相之间不交圈,自相矛盾,不过这个可以在审图时查出来。
看来主要责任在业主,业主应及时向总承包要总体计划,人家都已经开始施工了,你还在家里睡觉,这么重要的环节都忽略了,这就是失职;
其次责任在监理,监理没有做好协调的工作,在总承包进行施工时,没有及时向业主和总承包反应这个情况,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分包没责任,但开洞要同征得设计院的同意,
接楼上,我感觉 总承包也有责任,也就是说全部都没有尽责任,总包的责任就是没有尽到总承包的做用(原因不问),不知道还有其它意见,施工不问有没有预留洞这种玩笑是开不起的。要是你施工核电站,少一个洞 不知道是什么为形成什么样的后果,有一些大型工程,如果忘记留洞(设计未在结构图上标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有时候只好走明管。
其实主要还是设计的原因,应该将所有的洞口在结构留洞图上统一标注出来。也有施工过程出现的变更,没办法就随便开洞,触目惊心啊,结构主梁也随便开洞,开发商说什么,只要房子好卖,就是叫我在我父亲的头上开洞,我也敢。
看到向上面的问题,感觉责任的划分主要是监理责任最大,而1楼所写监理却清描淡写了。
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在现场监理协调。对于相对较晚直接发包的工程,监理避免不了的协调责任疏漏,造成此现象的发生。
首先,监理对现场进度情况最了解,存在着协调任务;其次,监理内容应当包括着分包内容,而且监理是管理的专业人士,有义务和能力进行协调。
设计单位相对责任较小。只能说设计不够细致,没有充分考虑施工。
总包单位应当具备协调的施工的能力,只是不是他的利益点,从而不愿意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一般不具备综合考虑细节的能力。综上责任大小问题认为自大至小为:
监理-总包-分包(早定的情况下)-设计-建设
这个确实不好处理,都是有关系才能搞到这个工程来,公有公理,婆有婆理,最后还不是业主自己花钱了事!不过只要工期不耽误,这些问题最后业主都不计较呢!
假如是因为专业分包没有按时进场,那我觉得主要是业主的责任,既然没能让分包及时进场,那么就应该把这些预留洞做个安排,毕竟总包的管理费应该不会包括给分包留预留洞的费用吧。假如是已经按时进场了,那么就是分包的事了。
当然这其中,总包和监理如果没有提出来,也是有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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