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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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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基建工作按照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总部及分部,省级公司(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能源公司、安能公司等直属单位,下同)和建设管理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分部,各省级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建设公司,适用于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公司系统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各单位;适用于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电网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 第六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部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级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五)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六)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八)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九)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分部基建安全职责 分部设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本区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协助总部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等。 (二)监督、检查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在本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开展本区域基建安全检查、互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四)参与或组织开展本区域基建系统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五)参与或组织本区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六)参与本区域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一)省级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安全文件直接联系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管理链条,境外项目由省级公司负责直接传递至工程现场。 (五)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对所属施工企业(送变电公司)的安全检查评价,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改进措施的落实。 (七)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十一)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项目,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十二)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三)制定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四)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安委会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九)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组织项目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十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 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 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加应急演练。 (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承包商安全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五)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 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级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 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重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分部,省级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分部应对本区域内省公司基建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贯彻落实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省级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二条 分部,省级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至少二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级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分部结合本区域实际,召开区域基建安全会议,检查落实总部基建安全重点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级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见附录 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五十五条 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分部协助总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 省级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承包商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 第八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分部协助总部开展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五条 省级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批;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分包安全协议。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专业分包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九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督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分部协助总部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现场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第七十五条 省级公司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所属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控制方案;开展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过程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对项目安全风险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七十七条 项目部应针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现场安全风险。 第七十八条 风险管理按层级进行考核评价,持续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识别的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十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安全管理评价。 第八十一条 对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及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源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各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企业本部组织专家组对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省级公司对所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评价复查结果进行督查。 第十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四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基建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八十六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七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第八十八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 第八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十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一章 安全检查 第九十一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基建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 (一)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不少于二次施工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分部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检查工作。 (二)省级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九十三条 系统外工程项目,承揽的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周期内,省级公司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进行抽查。 第九十四条 境外工程项目,承揽的监理、施工企业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在建设周期内,省级公司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公司视工程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第九十七条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资质审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九十八条 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省级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一百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基建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章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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