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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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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xxx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xxx—200x,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x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xxx。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消防技术的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和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 编 单 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南华大学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上龙阀门厂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等 主要起草人: 91 目 次 页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 2.2 符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 3.1一般规定 3.2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 3.3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 3.4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4 系统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4 消防给水系统 4.1系统选择 4.2系统分区 5.消防水源 5.1 一般规定 5.2 城乡给水管网 5.3 消防水池 5.4高位消防水池 5.5 天然水源 6 供水设施 6.1 消防水泵 6.2高位消防水箱 6.3气压水罐 6.4稳压泵 6.5 消防水泵接合器 6.6 消防水泵房 7 消火栓系统 7.1 系统选择 7.2 市政消火栓 7.3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火栓 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 8.1管网形式及选择 8.2 管材及管件 8.3 阀门及其他 9 消防排水 10 水力计算 10.1 系统设计流量和水力计算 10.2 系统减压 11 控制与操作 11.1 一般规定 11.2 消防水泵控制功能要求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2 进场检验 12.3安装与施工 12.4 试压和冲洗 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13.1 系统调试 13.2 系统验收 14 维护管理 附录 附录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E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附录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1 总 则 1.0.1为保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矿山工程、军事设施、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城乡消防给水设施应与城乡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在不断总结火灾扑救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冷却等功能的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泡沫、消防炮等一种或几种消防设施组合的系统和设施。 2.1.2自动消防给水系统automatic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启动并喷放水的系统。 2.1.3 消防水源water source of fire protection 满足消防设施所需流量和压力的给水设施,如城市给水管网、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联合供水等。 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 由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等组成的系统。可分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2.1.5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constant high pressure 经常能保持满足灭火、控火和冷却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消防水泵加压的系统。如城乡市政给水管网、高位消防水池等。 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平时不能满足灭火、控火和冷却时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火灾时,需消防水泵加压的系统。如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联合供水系统等。[条文说明中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一种] 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low pressure 能满足消防车或手台泵取水所需的压力(且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0.10MPa)和流量的系统。 2.1.8 合用消防给水系统 shar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给生产、生活供水,并可同时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系统。 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ior 设置在高处,为其下部消防设施重力供水,且最低有效水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消防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给水设施。 2.1.10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建(构)筑物最高处(或设在建(构)筑物内)为其下部消防设施重力供水,且最低有效水位和有效容积应能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给水设施。 2.1.11湿式消火栓系统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时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2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 平时不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3 静水压力(简称静压) static pressure 水在静止时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某一点的压力。 2.1.14 动水压力(简称动压) flow pressure 水在流动时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某一点的剩余压力。 2.1.15 市政消火栓 municipal hydrant 设置在城乡市政给水管网等公共水源的室外消火栓,且一个消火栓的最低出水量不应小于15L/s。 2.2 符 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 3.1 一般规定 3.1.1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分析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值。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xxx确定。 3.1.3当建设工程设置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全保护时,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4.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其消火栓消防设计流量。 3.1.5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大于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 3.2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 3.2.1 城市、镇和居住区等的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消防设计流量(L/s) N≤1.0 1 15 1.0< N≤2.5 30 2.5< N≤5.0 2 5.0< N≤20.0 45 20.0< N≤30.0 60 30.0< N≤40.0 75 40.0< N≤70.0 3 N>70 100 3.2.2 工业园区、商务区等宜根据规划中的各类建筑筑物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其消防设计流量。 3.3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 3.3.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体积、高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耐火等级 建筑物类别 厂房、仓库、多层民用建筑的建筑体积V(m3) 高层民用建筑类别 V≤1500 1500<V≤3000 3000<V≤5000 5000<V≤20000 20000<V≤50000 V> 50000 普通 住宅 二类 一类 设计流量(L/s) 一 、 二 级 厂房 甲、乙 10 15 20 25 30 35 丙 10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仓库 甲、乙 15 15 25 25 — 丙 15 15 25 25 35 45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民用建筑 公建 多层 10 15 15 20 25 30 高层 20 30 住宅 15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独立] 10 15 15 20 25 30 汽车库/修车库[独立] 10 10 10 15 15 20 三 级 厂房仓库 乙、丙 15 20 30 40 45 — 丁、戊 10 10 15 20 25 35 多层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 四 级 丁、戊类厂房或仓库 10 15 20 25 — — 多层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 — 注:1.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多层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1.5倍。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同一建筑有不同功能,应分别单独计算和整体计算,并取最大值。 5.电视塔等类似建设工程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3.3.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 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装置、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主体建(构)筑和附属建(构)筑物各一次。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3.3.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罐组灭火设计流量和冷却设计流量之和计算。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火灾规模、辐射热、冷却效果等试验和模拟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xxx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包括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和固定冷却设计流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表3.3.3-1的规定,此时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3.3-2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消火栓冷却时,其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3.3-1给出的供水强度计算确定; 3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高度超过17m时、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自动冷却水系统;其他场所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自动冷却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卧式油罐,可设置消火栓或消防炮等可移动冷却水系统; 4固定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当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其相邻油罐也应冷却。 距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罐壁距离小于0.4D(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冷却; 固定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3.3-1给出的供水强度和面积计算法计算确定。 5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覆土保护的地下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可不设冷却用水,其保护用水(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供水强度按最大罐罐周全长计算,不应小于0.3L/s·m ,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 当仅采用消火栓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火栓设计流量,如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7 润滑油罐可采用室外消火栓进行冷却; 8 地上卧式储罐宜采用室外消火栓进行冷却。 表3.3.3-1 冷却系统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项目 储罐型式 供水范围 供水强度 附注 移动式水枪冷却(消火栓和消防炮等)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周全长 0.8L/s·m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周全长 0.6L/s·m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卧式罐 罐表面积 6L/min·m2 邻近罐 固定顶罐 内浮顶罐 浮顶罐 罐周半长 0.7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3L/min·m2 固定冷却系统(雨淋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壁表面积 2.5L/min·m2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壁表面积 2.0L/min·m2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1/2 与着火罐相同 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表3.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1~25000 25001~200000 200000~400000 >400000 单罐容积(m3) ≤100 100~500 500~5000 5000~40000 50000~100000 >100000 设计流量(L/s) 10 20 30 50 60 70 3.3.4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储罐自动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和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计算。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火灾规模、辐射热、冷却效果等试验和模拟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大于20 m3时,应设置固定冷却系统和消火栓(消防炮);总容量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3时,可设置消火栓(消防炮)冷却水系统。 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包括自动冷却系统设计流量与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之和,当仅设置消火栓(消防炮)时,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3 固定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系统的喷水强度的乘积经计算确定。冷却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每个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5 当仅设置消火栓系统冷却时,室外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当设置固定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4的50%计算确定。 6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冷却系统。 表3.3.4 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设计流量(L/s) 20 30 45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5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 表3.3.5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防设计流量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设计流量 粮库W(t)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25 40 45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20 35 50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20 35 50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15 30 45 55 煤和焦炭W(t)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 W>5000 15 20 煤筒仓存放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15 20 25 30 35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1<V≤30 V>30 15 30 3.3.6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外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6的规定。 表3.3.6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外的消火栓设计流量 用途 类别/隧道封闭段长度L(m) 设计流量(L/s)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类 L>1500 30 二类 500<L≤1500 三类 L≤500 20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类 L>3000 30 二类 3000<L≤1500 三类 500<L≤1500 20 四类 L≤500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三类 L>1500 四类 L≤1500 3.4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体积、建筑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和火灾荷载的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2)、座位数(n)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工业建筑 厂房 h≤24 V≤10000 5 2 5 V>10000 10 2 10 24<h≤50 25 5 15 h>50 30 6 15 仓库 h≤24 V≤5000 5 2 5 V>5000 10 2 10 24<h≤50 30 6 15 h>50 40 8 15 民用建筑 多层民用建筑 科研楼、试验楼 V≤10000 10 2 10 V>10000 15 3 10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漏和展览建筑等 5000<V≤25000 10 2 10 25000<V≤50000 15 3 10 V>50000 20 4 15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800<n≤1200 10 2 10 1200<n≤5000 15 3 10 5000<n≤10000 20 4 10 n>10000 30 6 15 商店、旅馆等 5000<V≤10000 10 2 10 10000<V≤25000 15 3 10 V>25000 20 4 15 病房楼、门诊楼等 5000<V≤10000 5 2 5 10000<V≤25000 10 2 10 V>25000 15 3 10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 不小于6层,V>10000 15 3 10 住宅 层数7-10层 5 1 5 高层民用建筑 普通住宅 层数10-18层 10 2 10 层数大于18层 20 4 10 二类建筑 h≤50m 20 4 10 h>50m 30 6 15 一类建筑 h≤50m 30 6 15 h>50m 40 8 1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10 2 10 V>10000 20 4 10 汽车库/修车库 10 2 10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5000 10 2 10 V≤5000~10000 20 4 10 V>10000 30 6 15 注: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l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建筑高度超过10m成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m2的商住楼,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括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级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4.2 高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4.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竖管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4.4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内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4的规定。 表3.4.4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室内的消火栓设计流量 用途 类别/隧道封闭段长度L(m) 设计流量(L/s)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类 L>1500 20 二类 500<L≤1500 三类 L≤500 20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类 L>3000 10 二类 3000<L≤1500 三类 500<L≤1500 10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三类 L>1500 10 3.5系统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3.5.1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用时,系统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小时流量之和。 3.5.2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栋建(构)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 2 当一个消防给水系统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建(构)筑物时,其设计流量应按其中一栋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一保护对象所需要的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确定,当建(构)筑物中有不同的消防对象时,应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 3.5.3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2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其需要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3 一种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该系统设计流量与其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确定。 3.5.4 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消防给水系统与建筑类别 场所名称与自动水灭火系统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和自动消防给水(自动冷却)系统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顶罐 4.0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6.0 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3.0 可燃气体储罐 湿式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 室外消防 可燃材料堆场 煤、焦炭露天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6.0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 3.0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2.0 居住建筑 自动消防给水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手动或遥控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参照同类型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 4 消防给水系统 4.1系统选择 4.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体积、性质功能、高度、重要性、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火灾频率、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等因素确定系统的给水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消防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功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1.2 城乡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消防给水应与城乡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城乡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和商务区城乡给水管网宜采用2路供水,向其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最大小时设计流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设计流量; 3 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 4.1.3 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应首先采用城乡市政给水; 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且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 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采用2路供水,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室外消防流设计量不大于15L/s时可采用1路供水; 4 当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本条第1、2、3款的要求时,应采取本条第5、6、7款的措施; 5 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 6 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在储有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的150m范围之内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7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城乡环状管网供水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物宜利用市政消火栓。 4.1.4 构筑物或堆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自动消防给水系统或室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应采用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 堆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宜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 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 4.1.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条第4、5款外,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应采用2路进水,向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且室内消火栓不大于10个时可采用1路供水; 4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5 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4.1.6 当一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供水时,其供水范围不应超过表4.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2 民用建筑不应跨越城市道路,且系统服务的范围宜为同一产权单位。 表4.1.6 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范围 名称 基地面积(M=ha)/当量人数(N=人)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备注 工厂 ≤100 ≤1.5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民用按人均当量面积为20~40m2/人计,当量人口不超过2.5万人。 4.1.7 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固定消防炮系统和自动消防给水系统等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储罐区、堆场等露天场所或远离消防站的宜设置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4.1.8 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建筑当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宜采用可靠的气压水罐、稳压泵等给水设施充水维持系统的压力。 4.2 系统分区 4.2.1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 2 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条文说明中解析可靠性的排序] 4.2.2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1.2MPa;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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