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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_T 118-202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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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502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标准 DB3502/T 118202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board facility 2023-12-28 发布2023-12-28 实施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CS 91.090 CCS P33 DB3502/T 1182023 I 目 次 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34 分类.4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46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57 设计与制作.68 施工与验收.139 维护与保养.23

2、10 安全检测.25附录 A(资料性)户外广告设施分类.27附录 B(资料性)户外招牌设施分类.29参考文献.31 DB3502/T 118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告设置管理处、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挺华、王少武、叶恒忠、陈道明、邓之强、林心怡。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502/T 1182023 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

3、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设置要求、设计与制作、施工与验收、维护与保养、安全检测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4、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24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T 3098.1GB/T 3098.20 紧固件机械性能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链接副 GB/T 3880 (所有部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 5118 热强钢焊条 GB/T 6892

5、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7134 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 GB/T 8110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0045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 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12755 建筑以用压型钢板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 1677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DB3502/T 1182023 2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

6、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7748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 GB 18774 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 GB 19261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652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 GB/T 22789.1 硬质聚氯乙烯板材 分类、尺寸和性能 第1部分:厚度1 mm以上板材 GB/T 24333 金属卤化物灯(铀钝锢系列)性能要求 GB/T 24498 建筑门窗、幕墙用封胶条 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GB/T 24823 普通照明用LE

7、D模块 性能要求 GB/T 24908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 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8、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429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 50576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设施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JB/T 5945 工程机械

9、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JG/T 347 聚碳酸酯(PC)实心板 JG/T 516 建筑装饰用彩钢板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DB3502/T 1182023 3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SJ/T 11141 LED显示屏通用规范 XF 91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 YB/T 5363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10、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等的外部空间以各种形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向户外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信息的设施。3.2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候车亭、公交车站牌、轨道交通站、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3.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free-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

11、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3.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3.5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using electronically display 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3.6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temporary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3

12、.7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larg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面积大于5 m2的电子显示屏,以及30 m2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3.8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志牌、匾牌、文字符号牌、灯箱牌等设施。3.9 附属式户外招牌 affiliated outdoor signboard DB3502/T 1182023 4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招牌。3.10 独立式户外招牌 free-standing outdoor sign

13、board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3.11 店面招牌 signboard of store 用于表明经营店铺名称、字号、标识的户外招牌。3.12 单位名称招牌 signboard of company 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等的户外招牌。3.13 建筑名称招牌 signboard of building 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公园广场)的户外招牌。3.14 设置单位 set unit 户外广告或户外招牌设施所有人。4 分类 4.1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附录A。4.2 户外招牌 户外招牌设施分类见附录B。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1 基本要求

14、5.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要求见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5.1.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可结合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形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5.1.3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实行“一证一码”,设置人应在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右下角清晰标识,便于追溯。二维码标识的大小和材质可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和形式确定,不宜小于 10 cmX10 cm,应确保材料不易变形、脱落,清晰便于识读。5.2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CJJ/T 149

15、2021中4.1的要求。5.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CJJ/T 1492021中4.2的要求。5.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DB3502/T 1182023 5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利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移动交通工具本身协调设计,不应影响交通安全;车顶、车头、车后窗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广告;车身广告设施设置不得附加框架、挂设实物模型,不得遮挡进排气口、安全出口、车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船舶等

16、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宜大于 3 m;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 LED 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5.5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5.5.1 一般设置要求 5.5.1.1 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5.5.1.2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允许的活动举办场地内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且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宜对其附着物造成永久性损伤,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17、5.5.1.3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可在重大节庆(假)日、店庆、开业、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应超过 30 d,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应超过 10 d。5.5.2 充气物设置要求 5.5.2.1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 4 m 的不应设置。5.5.2.2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5.5.2.3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 10 m,高度不应超过 5 m,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5.6 特殊类型

18、户外广告设施 5.6.1 特殊类型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媒介类;橱窗广告;楼体整体幕墙广告;地标建筑类;在建工地楼体类;体验互动类。5.6.2 特殊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4.4 的要求。6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DB3502/T 1182023 6 6.1.1 基本要求 6.1.1.1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基本要求见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6.1.1.2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鼓励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鼓励设置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户外招牌。6.1.1.3 玻璃幕墙设置户外招牌的,应使用玻璃贴膜等不影响安全的方式,并不应影响市容市貌。6.1.2

19、 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位置、规格与形式、数量、字符、风格、色彩、材质等要求应符合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第3章总体要求中3.13.8的规定。7 设计与制作 7.1 一般规定 7.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7.1.2 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少应力集中,其主要承受风载荷,宜采用空腹结构,力求减少受风面积。7.1.3 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宜和依附的主体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对应。在高速公路、其他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落地式及平行墙面、垂直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计使

20、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十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并定期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未通过安全检测,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予以拆除。7.1.4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各组合值系数应根据 GB 50009 的相关规定选取。7.1.5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根据 GB 50009 的相关规定选取,其中风荷载为起控制作用的可变荷载;地震作用荷载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结构抗力应根据 GB 50011 的相关规

21、定执行。7.1.6 对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设计之前应对原建(构)筑物和附加广告或招牌设施后的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性做出评估。7.1.7 户外广告设施上不应叠加结构、画板、画布。7.2 材料选用 7.2.1 结构材料 7.2.1.1 结构及面框所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等材料,其性能应符合 GB/T 700、GB/T 1591、GB/T 3280、GB/T 3880(所有部分)、GB/T 6892 和 YB/T 5363 的规定。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应按规定组织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7.2.1.2 结构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

22、化学成分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7.2.1.3 施工混凝土结构采用的水泥砂石和钢筋等材料应符合 GB 175、GB/T 1499.1、GB/T 1499.2和 JGJ 52 的规定。7.2.1.4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 95%的保证率。7.2.1.5 独立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应低于 HRB33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DB3502/T 1182023 7 7.2.2 面板材料 7.2.2.1 户外广告面板采用的镀锌钢板、压型钢板、彩钢板、硬质聚乙烯扣板、塑料扣板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 GB/T 2518、GB/T 12755、GB/T 22789.1

23、 和 JG/T 516 的规定。7.2.2.2 户外招牌维护装饰面板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板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或网孔板及防腐木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 GB/T 17748、GB/T 22789.1、GB/T 12755、GB/T 3880.1、GB/T 3880.3和 GB/T 3280 的规定。不应采用室内装饰材料及易腐蚀、易破损、自重重的材料。7.2.2.3 聚碳酸酯、亚克力等高分子板材的性能,应符合 GB/T 7134 和 JG/T 347 的规定。高分子板材的垂直燃烧级别不应低于 GB/T 2408 中的 V-0 级。7.2.2.4 灯箱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的钢化、夹层玻

24、璃等安全玻璃材料的性能,应符合 GB 15763.2和 GB 15763.3 的规定。7.2.2.5 篷布材料应符合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能要求,并符合 XF 91 的规定。7.2.2.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画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印刷载体应满足节能、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要求,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GB 8624 中的 B1 级;位于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GB 8624中的 B2 级。印刷载体宜使用聚氯乙烯

25、(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碳酸酯(PC)、聚乙烯(PE)、聚丙烯(PP)、涤纶等可再生材料;印刷颜料或燃料等材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 UV 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剂型墨水喷绘;贴膜广告画面材料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材料阻燃性能应与幕墙一致。背胶材料应选用不腐蚀幕墙结构密封胶的产品,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书。7.2.2.7 附着于建筑(构)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但当所依附的建(构)筑高度大于 50 m 时,应采用不燃材料。7.2.3 连接材料 7.2.3.1 结构

26、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 GB/T 5117、GB/T 5118、GB/T 8110、GB/T 10045 和 GB/T 14957 的规定。7.2.3.2 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应符合 JGJ 145 的规定。7.2.3.3 采用的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垫圈、铆钉等紧固件应符合 GB/T 3098.1GB/T 3098.20 的规定。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机械性能应符合 GB/T 1231 和 GB/T 3632 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连接件不应采用木螺钉、钢钉、气枪钉等。7.2.3.4 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 GB 167

27、76 和 GB/T 24498 的规定。7.2.4 电器件材料 7.2.4.1 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并应适应环境条件,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功能。7.2.4.2 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导管等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具有“CCC 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7.3 结构设计及构造 7.3.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DB3502/T 1182023 8 支撑结构由悬臂梁、悬臂桁架或空间桁架、网架组成,面板结构由面板及纵横梁组成,组成构件应形成几何不变体,并通过相应的计算保证其强度

28、、刚度和稳定性;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做成单柱式或双斜柱式结构时,可按悬臂梁结构进行分析;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做成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时,其结构分析按平面桁架或整体空间桁架进行分析;结构型式为框架、拱架或网架结构时,其结构分析按平面桁架或整体空间桁架进行分析。7.3.2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1):r0SR (1)R=R(C,ak)式中:r0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S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ak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C,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7.3.3 结构的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 10

29、 m 高,重现期为五十年 10 min 平均最大风速值,应取不低于 36 m/s 为设计基本风速。7.3.4 作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上的风荷载及其他载荷标准值应根据 GB 50009 的相关规定选取。7.3.5 在计算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面板结构及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所承受风载荷作用时,其风荷载可按 GB 50009 中对于围护结构的风荷载计算有关规定执行。7.3.6 当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处于群集的高层建筑中,且相互间距较近时,应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7.3.7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与建筑物一体计算风荷载的影响。7.3.8 户外

30、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特别是附着于高层、多层建筑物上的广告或招牌设施应与建筑物同时考虑地震作用。7.3.9 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墙面时,应满足下列要求:应确定或验算建(构)筑物的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传递的附加荷载;连接部件应按正常内力的 2.0 倍验算其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连接部件失效导致高空坠物;连接部件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或植筋连接,不应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并应满足 JGJ 145 的有关规定;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 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

31、求。当埋置深度难以满足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等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7.3.10 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顶面时,应满足下列要求:结构应和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形成整体受力体系,必要时应由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备设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校验;可用焊接、螺栓和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或招牌设施支座承受的荷载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连接部件不应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或植筋连接,并应满足JGJ 145 的有关规定;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 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DB3

32、502/T 1182023 9 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可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7.3.11 对于附设在楼面和墙面上的广告或招牌设施的金属结构,当采用螺栓或焊接与原房屋结构连接时,应对连接螺栓或焊缝按结构整体抗倾覆进行计算。螺栓或焊缝的计算应力不应大于承载力设计值的75%。7.3.12 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017 和 GB 50429 的有关规定,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进行校核计算。对于处于人流或车流密集的重要位置或设计年限为二十年及以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还应进行风致疲劳核算。7.3.1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符合 GB

33、50010 的有关规定,其结构承载能力、稳定性及正常使用性能应进行校核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结构的变形验算。对于处于人流或车流密集的重要位置或设计年限为 20 年及以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还应进行相应的耐久性设计。7.3.14 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地基基础应避让地下管线,其间距应满足有关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的条件和结构受力要求确定,并根据 GB 50007 进行设计;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抗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当采用桩基础时应满足 JGJ 94 的相关要求,当采用地基处理方法加固天然地基时,还应满足 JGJ 79 的相关规定。7.3.15 场地设计特征周期及建

34、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 GB 50011 的规定确定。7.3.1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的变形值和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表 1表 3 的规定。其中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见表 1;LED 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见表 2;各种形式的钢结构,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容许值见表 3。表1 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名称 数值 落地式结构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H/100 横梁挠度值 L1/150 墙面式结构的悬臂梁挠度值 L2/150 屋顶式结构的立柱和横梁的变形限值 H/100 注1:H 为顶点离地面高度 注2:L1 为横梁跨度 注3:L2 为悬臂长度 表2 LED 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

35、值 名称 数值 建筑顶部及落地设置的 LED 显示屏结构顶点水平位移值 H/300 LED 显示屏安装屏杆(两支承点3 m)挠度值 L/300 横杆、纵杆、竖杆、斜杆挠度值 L/200 水平抗风桁架或梁(两受力点3 m)挠度值 L/250 垂直抗风桁架或柱(两受力点5 m)挠度值 L/300 注1:H 为顶点离地面高度 注2:L 为支撑点的最大距离 DB3502/T 1182023 10 表3 构件的长细比()容许值 名称 数值 受压弦杆、斜杆、横杆 150 辅助杆 200 受拉杆 250 7.3.1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受力构架(桁架)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 6 mm;

36、搭接长度应符合 GB 50017 的规定。7.3.1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形式应适应环境影响,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型钢型材或钢管时,最小壁厚不应小于 3 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 L505,圆钢直径不宜小于 10 mm;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 2 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 2.5 mm。7.3.19 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框架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的等强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定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

37、增强型钢。7.3.20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除不锈钢以外的金属部件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法。金属部件(包括紧固件、板材、型材、管材等)、焊缝防腐处理应符合 8.2.4.9 的规定。7.3.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便于杆件的除锈和涂装等维护。对易造成积水的构件以及呈封闭箱型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泄水孔。7.3.22 大型落地式、平行、垂直墙面的结构设施,应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孔。7.3.23 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一杆一撑(或二杆二撑)配以侧向稳定杆件的结构形式,以提高牌面的视觉效果。7.3.24 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适应广告

38、周期变换时的调整,宜采用底梁固定不变,上部的立杆、连系杆件及撑杆等以抱箍等方式与底梁(或立杆)固定的可便于调整、移位的组合形式。7.3.25 支撑面板的撑架应考虑其侧向稳定,在多道撑架之间需要布置纵、横支撑,以保证撑架侧向稳定和广告设施的整体稳定。7.3.26 户外广告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三面体高立柱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 14 mm;灯杆、电杆设置的临时广告固定抱箍应与灯杆、电杆的表面形状吻合,且不得损伤表面,抱箍、紧固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杆、电杆的贴合面积应不小于 70%。7.3.27 户外招牌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

39、规定。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等材料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用粘贴及射钉固定。采用高分子板材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面框的固定应采用嵌入安装法,不应直接采用螺栓、螺钉或铆钉固定。招牌表层围护采用格栅形式时,格栅条与钢构架连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防腐木的,应使用不锈钢或镀锌螺栓、螺钉与构架连接固定;采用铝合金型材的,型材连接节点的强度应达到型材强度要求。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顶面应设置雨水坡、排水槽,墙体交接处应设置泛水板,底部应设置泄水孔。牌匾式招牌应采用螺杆、金属型材等刚性杆拉结的方法与依附结构做至少 两处的可靠连接,DB3502/T 1182023 1

40、1 不应采用钢丝绳或链条等柔性方式连接。木结构牌匾框架、面板及固定端的构造连接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应符合 GB 50005 有关防火、防潮和防腐的规定。7.4 电气 7.4.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用电应以 220 V 单相三线制或 380 V 三相五线制供电,电缆选型应符合GB 50217 的规定,电路设计符合 JGJ 16 的规定。7.4.2 电气设计应符合 GB 50052 和 GB 50054 的规定。电气控制箱应取得 CCC 认证,控制箱内应设熔断器及断路器,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独立式户外广告和

41、招牌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电气控制箱的设置高度其底边距地面应大于 1.5 m。7.4.3 金属构架(柱体)、金属面板、电气控制箱、金属护套管、金属接线盒和霓虹灯变压器金属外壳等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其避雷装置与接地装置间的电阻值不大于 1。7.4.4 设置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人员可能触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其配电线路中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及接地保护装置。7.4.5 供电线缆应敷设于镀锌钢质护套管内,钢质护套管的内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钢质护套管的端口应设置橡胶(或尼龙)绝缘保护套圈,且线缆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埋地敷设的

42、镀锌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 2.5 mm,埋深不宜小于 0.7 m,钢质护管应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穿墙铺设的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 2.5 mm。7.4.6 照明用电线电缆应敷设于绝缘护套管内,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7.4.7 应选用列入 CCC 认证目录的电器附件及材料,电器附件及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应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7.4.8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霓虹灯变压器前应装置双极开关及保护装置。7.4.9 45 kW 及以上的 LED 显示屏配电柜(箱)应具有电压、电流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远程控制和自动关屏等功能。7.4

43、.10 45 kW 及以上的 LED 显示屏应具有感烟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功能。7.4.11 LED 显示屏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SJ/T 11141 的规定。7.5 照明 7.5.1 一般要求 7.5.1.1 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设施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及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并应符合 GB/T 35626和 JGJ/T 163 的相关规定。7.5.1.2 灯箱、灯具等照明器具不应影响周边居住环境。7.5.1.3 宜采用内透光(灯箱)、外投光等多种照明方式,居民区及人员密集场所不宜采用外投光照明方式。7.5.1.4 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 10 m 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不应采用

44、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种颜色。7.5.1.5 户外招牌照明不应使用动态电子显示屏、滚动、跳闪光源。7.5.1.6 采用泛光照明等外置光源形式的户外招牌,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户外招牌的看板范围内。7.5.1.7 需要显示彩色画面的照明,其光源一般显色指数 Ra 应大于 80。7.5.1.8 采用外架照明方式的,户外广告灯具设施不应突出广告牌面 1 m 以上(含 1 m),户外招牌不突出 0.5 m 以上(含 0.5 m)。DB3502/T 1182023 12 7.5.1.9 采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照明光源的,应安装亮度调节和时间调节装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7.5.2 亮度 内透

45、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自发光、LED 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符合表5的规定。表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户外广告与招牌 照明面积 S(m2)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的限值a(cd/m2)E0、E1 E2 E3 E4 S0.5 50 400 800 1000 0.5S2 40 300 600 800 2S10 30 250 450 600 S10 不宜设置 150 300 400 a环境区域划分 E0: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同、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E1: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 E2:低亮度环境

46、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 E3:中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 E4:高亮度环境区,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等 表5 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环境区域 E0、E1 E2 E3 E4 表面亮度的限值(cd/m2)不宜设置 400 800 1000 7.5.3 光污染限制 7.5.3.1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 20%。7.5.3.2 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 U1(Lmin/Lmax)不宜小于 0.6。7.5.3.3 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照明不宜采用动态照明,若必须采用时,动态变化间隔时间应大于0.15s。7.5.3.4

47、高速公路两侧 100 m 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上设置的 LED 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 7 s。7.5.3.5 照明设施在住宅、医院建筑的住人居室窗户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应符合 JGJ/T 163 的有关规定。7.5.3.6 照明灯具朝向居室窗户方向的光强限值应符合 JGJ/T 163 的有关规定。7.5.4 照明设备 7.5.4.1 灯具的选择应与其使用场所相适应,并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 I 类、II 类或 III 类的灯具。7.5.4.2 照明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能

48、应符合 GB 17743 和 GB 17625.1 的规定。DB3502/T 1182023 13 7.5.4.3 照明灯具及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应符合 GB/T 4208 的规定,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有遮挡的棚或檐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4,内透光灯箱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7.5.4.4 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挡或外护物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7.5.4.5 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型的气体光源、LED 光源等照明灯具,其安全性能应符合 GB/T 10682、GB 18774、GB 196

49、52、GB/T 24333、GB 24819、GB/T 24823 和 GB/T 24908 的规定。7.5.4.6 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 GB 19261 的规定。7.5.4.7 距地面 2.5 m 以下的电器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7.5.5 照明器材 7.5.5.1 采用内透光(灯箱)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应优先选用 LED 灯、荧光灯或冷阴极灯光源,并采用配套的控制装置;单色的牌匾、标识宜选用相应颜色的 LED 光源。7.5.5.2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宜采用 LED 灯,金属卤化物灯及其配套照明器具,照明器具的系统效能应大于 60 lm/W。7.6 接地及防

50、雷 7.6.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根据所处防雷环境及 GB 50057 的规定设计防雷设施,防雷设计中应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7.6.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带电的金属体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4。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7.6.3 具有电气照明的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独立接地装置。7.6.4 安装在接闪带、接闪网保护范围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均,应做防雷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7.6.5 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框架及金属面板应与附近防雷装置连接,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所属建(构)筑物的接地电阻,超过时应补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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