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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小册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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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制度。 3、 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哪一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答:人民代表大会。 5、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由谁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什么原则。 答: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什么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什么相抵触? 答:宪法。 8、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什么的特权? 答:宪法和法律。 9、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0、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什么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 什么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答: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12、 哪些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答: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13、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谁所有? 答:集体所有。 14、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什么政策? 答: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5、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和发展什么教育? 答: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6、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什么话? 答:普通话。 17、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8、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哪一机关以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 任何公民,非经什么机关决定和执行,不受逮捕。 答: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0、 禁止什么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什么方法侵害公民的身体? 答: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1、 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什么方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2、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答: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什么权利? 答:取得赔偿的权利。 24、 我国妇女在什么方面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方面。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谁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答: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6、 哪一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多久? 答:五年。 28、 在我国,怎样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29、 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 法律和其他议案通过途径? 答: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1、 哪一机关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机关的职务。 答: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几届? 答:两届。 34、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谁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谁继任主席的职位? 答:副主席。 37、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什么机关? 答: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8、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谁担任? 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9、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什么机关批准后生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0、 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 答:人民法院。 41、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是否公开进行? 答: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2、 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答:人民检察院。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答:《义勇军进行曲》。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哪一年制定并颁布施行的? 答:1954年。 45、 在我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多少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18周岁。 46、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哪几部分组成? 答: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 48、 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哪两部分? 答: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多久? 答:5年。 50、 我国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51、 城市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分别属谁所有? 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52、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3、 国家保护和改善哪些方面,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答: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54、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哪一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答:国务院。 56、 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什么机关决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追究吗? 答:不受法律追究。 58、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国务院。 59、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谁负责? 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60、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批程序是? 答: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6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哪些单位的工作? 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2、 哪部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宪法。 63、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答: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什么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答:政治原因。 65、法律对待所有中国公民的态度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什么权利? 答: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7、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国务院。 68、 宪法的核心价值是? 答:保障人权。 69、 “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哪一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2004年。 7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答: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71、我国现行宪法是哪年公布施行的? 答: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2、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过四次局部修改,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73、现行宪法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74、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5、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76、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7、我国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8、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79、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哪些规定? 答:《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80、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个方面的职权。这十五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82、《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指的是? 答: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83、依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谁的监督? 答:原选举单位。 84、有权决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准损害谁的利益? 答: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有权批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7、我们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答:实行民主集中制。 88、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 答:总理负责制。 89、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答:(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90、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 答: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91、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种腐朽思想。 9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93、哪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答:1993年。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哪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答:1999年。 95、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答: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96、《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97.我国对选民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8、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 1、坚持党的领导;1、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5坚持集体行使职权;6坚持公开。 9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权利? 答:(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7)其它权利。 10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劳动的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答: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的双层经营体制。 10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额不得超过多少? 答:3000人。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答: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05、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 106、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07、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答: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衡量一个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108、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 109、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10、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什么? 答:四级两审终审制。 111、我国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有哪些? 答:《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12、“一国两制”方针在宪法上体现为什么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制度。 113、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114、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增加的哪条规定,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 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15、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1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 1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修改宪法?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19、我国宪法规定哪些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0、宪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时候修订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颁布,在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什么叫村民?什么叫村民自治?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参与自治组织活动的公民。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3、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如兴修水利、兴办学校、修桥建路、修建码头等。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等。(2)调解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这一任务包括加强治安防范、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主要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完成。(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是怎样的关系? 答: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保证这些组织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同时,村党支部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一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三是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四是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村民委员会权限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怎样的关系? 答:(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2)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不是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支持和帮助是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的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上提供援助。(3)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就是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4)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为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扶贫助残、消防宣传等。 6、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是多少?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8、哪些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9、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哪些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0、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1、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2、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要具备哪些资格?   答;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有“德”和“才”两方面要求。“德”的方面,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才”的方面,是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13、对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1)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是村民个人提名,也可以是村民联合提名。(2)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便于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满意的人。(3)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有四种选择: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为方便选民行使权利,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使村民能不受干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4)当选票数。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5)公开计票。所谓公开计票,是指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计票时应当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6)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14、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5、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有哪些规定?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6、村民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形式是什么? 答:村民会议是村的决策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17、对召开村民会议有哪些规定? 答:(1)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3)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18、村民会议讨论决策哪些事项? 答:村民会议从决策事项看,有两方面职权: 一方面是讨论决定村民自治事务,如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审议每年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另一方面是经济事务,如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力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19、对村民代表会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1)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3)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5)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0、对村民小组的设立和召开有哪些规定? 答:(1)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设立村民小组,一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二要考虑集体所有权关系。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2)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3)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4)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1、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答: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为避免少数人专断独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即应获得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作出决定。 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是要保障和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公开透明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程序要公开透明。二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分工和职责、权利和义务要公开透明。三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公开失明。四是对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要公开透明。 22、村务公开包括哪些事项? 答: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3、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4、对建立村监督委员会是怎样规定的? 答:(1)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3)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5、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2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建立村务档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7、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范围?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8、如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该怎么办? 答: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1、《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选举办法》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所谓民主权利,主要是指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权利是不能随便受到剥夺、侵犯和践踏的。因此,制定《选举办法》首要的和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村民的这一权利。其次,是为了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通过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制度,从而保障村民能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选举出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达到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这个目标。 本《选举办法》主要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此外还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2、如何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 答:《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各个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村户数、人口的多少,自行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但所确定的职数不能少于三人,也不得多于七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3、如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及候选人是否当选? 答:在直接选举中,本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包括委托投票),选举方能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取得当选资格。但是,这种资格并不是任职资格。因为还有票数更多的情形或者票数相等的情形,尚有待于进一步筛选。 在投票和计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几种特殊情形及其处理办法: 第一,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了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使有的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了选票的半数,由于得票更多的候选人已经达到了应选人数,则仍然不能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如果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相等,而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同时当选就会超过应选人数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时适用简单多数当选的原则。 4、当选人数达到三人或不足三人及另行选举时如何处理? 答:第一,如果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主任职务;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推荐一人代理主任工作。 第二,如果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不足的名额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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