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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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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节选) 本节内容包括各种常见的民用建筑类型专用设计规范。以居住区和厂的所见的建筑类型为主,重点在满足各种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侧重于强制性的规范条文。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0.3托幼园所的定义: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3-6风幼儿的为幼儿园。 幼儿园(包括托、幼合建)的规模分为: 大型:10-12班 中型:6-9班 小型:5班以下 2.1.1 4班以上托、幼应有独立基地;3班以下托、幼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安全防护措施。 2.2.3托幼园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各班专用 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60m2。 2.应有全园共用的游戏场地。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室。 3.1.7 托幼园所生活用房的日照标准为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3.1.8 托幼园所的活动室侧窗采光时,其采光标准按窗地比计,不应小于1/5. 3.2.1 幼儿园活动室和寝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按每班计50m2. 3.2.4 幼儿卫生间盥洗室高度为0.5-0.55m,宽度为0.4-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7m。每班卫生间最少卫生设备数量为:大便器4,小便器4,盥洗龙头6,淋浴位2,污水池1. 3.3.2 托幼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3.6.5楼梯除设有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榜样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楼梯踏步高不大于0.15m,宽不小于0.26m。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疏散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及推拉门。 3.7.1 幼儿经常使用的通道及卫生间地面均应为防滑地面。 3.7.2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门槛和弹簧门。 3.7.3 活动室外窗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支撑,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口竖边等棱角处必须做成小圆角。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外墙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270辆/h的道路同侧路边距离不应小于80m,否则必须采取采取有效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线穿过。走读小学生不应路过城镇干道及公路、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学校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 3.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人2.3m2,中学每人3.3,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小学环形跑道200m,直跑道两级60m;中学环形跑道250-400m,直跑道两级00m。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用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能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能少于1组100m的直跑道。 4.学校绿化用地,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小于每人0.5m2 5.校门不宜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超过300辆/h的道路,校门外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6.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数不应小于2h。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间距不应小于25m。 7.课桌椅排距,小学不小于0.85m,中学≮0.9m,前排边座与黑板远端形成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度。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m,最后排课桌前沿与黑板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m,中学不宜大于8.5m。教室后部应设不小于0.6m的横向走道。 8.美术教育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9.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人数的1/12. 10.学校教学楼厕所的卫生器具,小学女20人/个大便器,男40人/个和1m长的小便槽;中学:女25人/个,男50/个和1m长的小便槽。洗手盆个/90人 1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1.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应留出缓冲距离。 2.基础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4.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5.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标,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6.游艺用房应为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m2 、45m2、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7.舞台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m2计,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8.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出入口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9.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10.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藏间,并可 设淋浴间。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11.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12.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13.琴房每间保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14.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四、图书馆建筑 1.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2.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3.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用防滑措施。 4.300座以上规模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五办公建筑 3 基地和总平面 3.2 总平面 3.2.3 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 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 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 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用安全防范措施 2. 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 高度不应小于2.1m, 2. 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 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调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其他防寒设施。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走道长度≤40 单面布房1.3 双面布房1.5m 走道长度>40 单面布房1.5 双面布房1.8m 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10 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 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同、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4.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2办公室用房 4.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天然采光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就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耳科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机要部门办公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3公共用房 4.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 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需要可分调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60m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m2; 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 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和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瓶 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4.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调动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卫生渴盼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注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②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开水间就在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4服务用房 4.4.1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股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档案室、资料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湿 防尘 防蛀 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的部门; 2.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 2.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到地下汽车库。 4.汽车库内可控管理方式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5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00m 2.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1.8m2 3.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m。 4.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fhfp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 4.4.7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每层设置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支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3.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4.5设备用房 4.5.1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分。 4.5.3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冻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正上方。 4.5.4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4.5.5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4.5.6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9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0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1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绳磁场的干扰。 4.5.12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防火设计 5.0.1办公建筑中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有关规定。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亲出入口共同。 5.0.4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ihgf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1.1办公建筑除应满足本规范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办公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应执行节能国策。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2.1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6.2.2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6.2.3办公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2.4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2.5设有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宜设吸烟室,吸烟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6.2.6办公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深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7.4建筑智能化 7.4.1办公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 7.4.2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 7.4.3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 7.4.4一类办公建筑及高层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临近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 7.4.5办公建筑肉盾大、中型会议室扩声、投影等音响、声光系统。根据需要宜设同声传译及电视电话会议的功能。 7.4.6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宜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 7.4.7办公建筑内弱电机房的设备供电电源采用UPS集中供电方式时,应有电源隔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7.4.8具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办公建筑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执行。 六、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2.1.3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道路相邻接。 2.1.4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1.6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同,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3.1.7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4层及4层以上时,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1.8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满园内不得兼任他用。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3.1.11设系统空调的商店,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2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诗篇仓储部分。 3.2.3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时,为2.20m 2.通道在两个平等柜台之间: ①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m时,为2.2m ②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m、另一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m. ③每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7m ④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时,为4.0m ⑤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小于楼梯间净宽。 4.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5.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在20%以内酌减。 6.菜市场、摊贩市场宜增加20%。 3.2.4营业厅最大进深与净高比和最小净高。 1.自然通风时 ①单面开窗: 2/1,3.2m ②前面敞开:2.5/1,3.2m ③前后开窗: 4/1,3.5m 2.机械 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时:5/1,3.5m 3.系统通风空调时:最大进深与净高比不限,最小净高3m.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m。 3.2.6自选营业厅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m宽顾客通过口) 3.2.7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m2计) 3.2.8自行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①靠墙货架长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1.6m(小车选购1.8m) ②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2.2m(小车选购2.4m) ③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时,为2.8m(小车选购3.0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①通道长度小于15m时,为2.4m(小车选购3.0m) ②通道长度不小于15m时,为3.0m(小车选购3.6m) 3.货架与出入闸位之间的通道:3.8m(小车选购4.2m) 4.兼作疏散用的通道还应按容纳人数复核疏散宽度。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战胜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饮食店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m; 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3.2.11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1.主要通道:4m(仅一侧有店铺时3.0m),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仅一侧有店铺时1/15),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2.次要通道3.0m(仅一侧有店铺时2.0m) 3.内部作业通道:1.8m 3.2.12大中型商店的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计,并应设顾客卫生间。 3.2.13顾客卫生间设计规定: 1.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m长; 2.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一个;如使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3.3.3食品商店仓储部分,根据不同保存条件的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3.5库房的最小净高 1.设有货架的库房2.1m 2.设有夹层的库房4.6m 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3m 3.4.2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扫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3.4.3商店内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所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外或0.6m小便槽。 2.女厕所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盥洗室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4.大中型商店要按实际需要设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m2计。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4.1.6大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小于24同 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2.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3.封闭中庭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4.1.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4.1.8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武器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4.2.2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 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阗、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4.2.4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5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面积的50%. 5.2.5商店部分疏散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的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 第一、二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积愤,每层换算系数为0.6. 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1.2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1.餐馆餐厅:一级1.3m2/座;二级主1.1m2/座,三级m2/座 2.饮食店饮食厅:一级1.3m2/座,二级1.1m2/座 3.食堂餐厅;一级1.0m2/座,二级0.85m2/座 3.1.3 100座以上的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餐馆窒为1:1.1,食堂宜为1:1 3.1.4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饮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宜设置乘客电梯。 3.1.6饮食建筑有善用望京在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3.2.1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最小净高: 1.小餐厅、小饮食厅2.6m;设空调者2.4m 2.大餐厅和大饮食厅3.0m 3.异型顶棚的大餐厅和大饮食厅最低处2.4m 3.2.5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2.三级餐馆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3.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定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4.厕所应有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3.3.1厨房备餐间的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以及食具洗涤消毒间均应单独设置。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台,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带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3.3.4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3.3.7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的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2.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排风外,尚宜分隔成波音,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3.3.11热加工间接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3.4.7辅助部分的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八、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任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2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急诊、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篷。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干1/10. 3.1.3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3.1.4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楼。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楼”。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二、三层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度,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7通告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e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0. 3.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3.1.11室内最小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察室2.6同,病房2.8m 3.1.13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而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以及防止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3.1.14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1.4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窗和散热片应有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房应严格执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通道;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m;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开口。 3.7.3放射科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标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中,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技病房楼内。 九、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振等措施。 3.1.8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电梯。 3.2.2客房最小净面积:单床间一到四级分别为12、10、9、8(m2);双床间一至六级分别为20、16、14、12、12、10(m2);多床每床不少于4m2. 3.2.3客房附卫生间净面积:一到三级分别不少于5、3.5、3(m2),卫生器具件数不少于3;四、五级分别不少于3、2.5(m2),卫生器具件数不少于2.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检修门。 3.2.4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m。 3.2.6相邻客房的阳台不应连通。 3.4.1厨房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及客房区造成干扰。 3.4.2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3.2.1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3.2.2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车位。 3.2.3宿舍建筑的房间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2.4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 4.建筑设计 4.1.2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4.1.4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相亲标志. 4.1.5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4.2居室 4.2.1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1类 每居室居住1人,人均使用面积16m2 2类 每居室居住2人,人均使用面积8m2 3类 每居室居住3-4人,人均使用面积5m2 4类 每居室居住6-8人,人均使用面积3-4m2 注:以上面积不包括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 4.2.2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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