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工 伤 保 险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谢 振 兴
主 要 内 容
一、概念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费缴费
四、覆盖范围
五、工伤认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待遇
八、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九、企业、职工的权利义务
十、法律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
一、概念
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 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外工伤保险发展历史
国内发展历史
我省目前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
有利于保证强制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均衡不同企业的负担。
有利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有利于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相对统一。
有利于促进安全,减少事故。
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世界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为普遍的。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九项原则:
一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二是强制保险、统筹基金、共担风险原则。
三是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四是个人不缴费原则。
五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六是集中管理原则。
七是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八是确定残疾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九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分原则。
工伤保险适用的现行法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三)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
(四)《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五)《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工伤保险的主要特点
强制性。工伤保险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保障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和调剂使用基金等。
二、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基础的部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3、滞纳金、罚款。
4、地方财政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如下:
1、工伤保险待遇;
2、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
3、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预防费;
三、工伤保险费
(一)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与行业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
1、费率。
2、浮动费率。
3、行业差别费率。
1.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2.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三类)
①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②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③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四、覆盖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认定
(一)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二)性质和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三)工伤认定范围
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的具体范围,分为三类:
第一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基本要素:三工一关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2.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三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 工伤认定部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决定。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负责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五)工伤认定的程序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2003年9月23日)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确定等程序和要求。
1、工伤报告
2、工伤申请
3、工伤受理
4、工伤认定结论
1、工伤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分别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工伤申请
(1)申请人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档案管理要求统一使用A4纸)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
要求:一式两份;写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一份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其他需要的材料共5份: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伤参保证明材料一份;
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事故伤害书面报告一份;
当事人提交事故伤害经过书面材料一份;
证人的旁证材料。
3、工伤受理
(1)申请人应按工伤申请要求提供全部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当场受理。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4、工伤认定结论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一) 概念
(二)鉴定程序
(三)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伤残程度分级
(四)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范围:
(六)复查鉴定和重新鉴定
(七)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八)
(一) 概念
1、劳动能力:指人工作的总和,它是实际生活表现在各种结合的很复杂的一种现象,是人在一定时间内能维持或完成一定作业强度或工作任务的能力。
2、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包括疾病等原因,使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导致本人工作能力减弱的状况,从而影响了劳动与生活能力程度,有关机构依据一定的鉴定标准对功能损害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的制度。
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由专门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目前,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两级,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等部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等日常工作。
(二)鉴定程序
为什么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判定伤病劳动者的病情是否稳定或相对稳定,能否给予休病假和医疗期,是否需要护理依赖,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如何,以及作为能否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的主要依据。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工负伤人员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其工伤医疗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协议鉴定医院出具的有关检查鉴定材料以及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4.鉴定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三)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伤残程度分级
1.伤残等级
2.医疗依赖
3.护理依赖
1.伤残等级
评残标准将伤害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一级为伤害程度最重,十级为最轻。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特殊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一般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3.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五项情况,将护理依赖分为三个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广东省条例把护理依赖分为四级: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四)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对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据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以下简称因病评残)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分为以下两种: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提前解除劳动义务,中止劳动关系,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继续承担劳动义务。
(五)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鉴委〔2006〕1号)》
1、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3、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4、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5、旧伤复发的确认;
6、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7、 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8、其它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复查鉴定和重新鉴定
(1)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诊疗病历;
(6)诊断证明书;
(7)检查结果;
(8)与疾病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有关资料。
七、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工伤医疗待遇
2.住院伙食及工资、护理费
3.伤残待遇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工亡待遇
6. 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合同待遇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其内容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及工资、护理费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3.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报销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可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鉴定为1级至10级的被保险人,为补偿其受伤后的有关损失,而发给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具体为:
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
五级十六个月 六级十四个月
七级十二个月 八级十个月
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
伤残津贴
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的残疾养老金金。残疾养老金的发放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 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 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工资及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1-4级一次性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5.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以下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6. 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合同待遇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八、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返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给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工伤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社会康复资源,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经批准也可以建立专门性的工伤康复中心。
(四)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康复治疗训练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伤残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进行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九、企业、职工的有关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一)企业的有关义务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必须及时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伤病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
6、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7、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二)职工的有关义务
1、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调查核实时,职工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十、法律责任
(一)单位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二)职工的法律责任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
(一)职工与企业争议的处理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
谢 谢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
AAAAAA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