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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7_T 80—2023达州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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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99CCS C 82DB5117四 川 省 ( 达 州 市 ) 地 方 标 准DB5117/T 802023达州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规范Fire safety specification of religious acticvity palces in Dazhou2023-12-07 发布2024-01-01 实施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5117/T 80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本

2、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强、吴志兵、冉丹、郭三禾、潘潇、罗斌、王豪、杨峻、余海、谯自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IDB5117/T 802023达州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基本原则、消防安全责任、建筑防火安全和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志愿消防组织的建设、消防培训演练、消防工作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3、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

4、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来源:GB/T 40248-2021,3.673.2点。3.3微型消防站 micro volunteer fire station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初起火灾处置的站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来源:GB/T 40248-2021,3.73.4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来源:GB/T 402

5、48-2021,3.84 基本原则4.1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4.2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 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4.3 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4.4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5 消防安全责任5.1 一般规定5.1.1 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场所,应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5.1.2 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5.

6、1.3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消防安全 第一责任人。5.1.4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或建立志愿消防队,同时依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提高自 防自救能力。5.1.5 场所内的对外出租经营场所、居住场所(生活区)的承租人和居住人是其租赁、居住范围 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5.1.6 发生租赁关系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消防车通 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5.1.7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人员及消防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应经

7、过消防安全培训。5.2 消防安全责任人5.2.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全面掌握场所消防安全情况。5.2.2 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5.2.3 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5.2.4 依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的消防 安全职责。5.2.5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2.6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2.7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5.2.8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8、预案,并实施演练。5.2.9 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5.3 消防安全管理人5.3.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3.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5.3.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保障方案。5.3.4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5.3.5 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5.3.6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培训,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5.3.7 组织宗教活动

9、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 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5.3.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4 巡查人员5.4.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 或责任人报告。5.4.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 助灭火救援。5.4.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5.5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5.5.1 熟悉场所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

10、防设施、器材设置情 况。5.5.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5.5.3 发生火情时应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5.6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成员5.6.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6.2 熟悉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5.6.3 清楚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5.6.4 每日到岗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 火灾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主管人员报告。5.6.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

11、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 为。6 建筑防火安全和消防设施6.1 建筑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外墙保温等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要求。6.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 GB 55037、GB 50222 的要求。6.3 宗教活动场所不应擅自扩建、搭建建(构)筑物和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场所主要建筑及附 属用房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铺设燃气管线。6.4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

12、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6.5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要求。6.6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 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 GB 51309 的要求。6.7 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 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6.8 属于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见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7 消防安

13、全管理7.1 消防安全标识7.1.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等消防安全标识。7.1.2 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出入口、消防车通道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 识等消防安全布局标识。7.1.3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设置认识标识、操作使用标识、建筑消防自动 设施检测合格标识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7.1.4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7.1.5 消防安全标识制作应规范统一,材质应经久耐用,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照明条件差的 场所宜用自发光材料制作。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7.2.1 消防

14、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具体责任人。7.2.2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a) 殿堂、香炉、藏经楼、祭祀点、贵重文物存放点;b) 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c) 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7.2.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7.2.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7.3 用火用电用气7.3.1 宗教活动场所内现场动火、焊割作业等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有施工单位的,双方应明确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后 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15、和节日期间不应进行动火、焊割作业。7.3.2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 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7.3.3 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应使用大功率电器。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 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7.3.4 厨房应单独设置,炊煮用火的炉灶应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或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7.3.5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至少开展 1 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其内部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漏电保护装置。重点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应使用 瓶

16、装液化石油气和敷设和使用燃气管道。7.4 消防设施、器材7.4.1 消防设施器材应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统一管理,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 移交。7.4.2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维护保养。7.5 防火巡查、检查7.5.1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并记录存档。检查记录表填写应按照 GB/T 40248 的规定执行。7.5.2 宗教活动场所每天应进行 1 次

17、以上防火巡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重大宗教节日期间,白天每 2 h 巡查 1 次,夜间巡查 2 次以上。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7.5.3 宗教活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

18、情况;b)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d)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e)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l)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m)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6 火灾隐患整改7.6.1 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实际建立火

19、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的程 序、时限和保障措施。7.6.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主管人员。7.6.3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 上报消防救援机构、民宗部门、公安派出所、景区管理组织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6.4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7.6.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消防救援机构。7.6.

20、6 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继续进行整改。7.7 消防安全承诺及标识7.7.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包括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 责,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7.7.2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作消防工作制度、“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等消防工作公示栏。8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8.1 一般规定8.1.1 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建设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 备,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和

21、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8.1.2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少于 10 人的,应全部纳入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变更后,应及时补充调整。8.2 微型消防站8.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8.2.2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 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9 消防培训演练9.1 宣传培训9.1.1 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高香大蜡”“禁止吸烟” “禁止烟火”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警示标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 提示教职人

22、员、常住人员、信教群众和游客注意防火安全。消防安全“三提示”主要包括:a) 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b) 提示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c) 提示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9.1.2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

23、方法等;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9.1.3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人员和信众等常态化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疏 散逃生宣传教育。9.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9.2.1 应按照 GB/T 38315 制定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9.2.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a) 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b)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 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c) 火警处置程序;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

24、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9.2.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 1 次实装演练,熟练掌握预案内容、流程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应至少每年进行 1 次演练。10 档案管理10.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 40248 等规定,建立纸质消防工作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 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10.2 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图纸、图表。10.3 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四川省消防条例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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