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起重机管理流程、起重机司机安全要求、起重机指挥人员安全要求、司索挂钩工安全要求、起重机安全装置要求、突发紧急状况处理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八钢公司各单位,也适用于生产服务业各单位。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起重机械分类》(GB/T20776-2006)
2.1.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
2.1.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
2.1.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2.2术语
2.2.1起重机:一般是指除了起升机构外,还有水平运动机构的起重设备。根据水平运动形式的不同,分为桥式类型起重机和臂架式旋转类型起重机两类。
2.2.2 起重机司机:从事起重机操作的专业人员。
2.2.3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
2.2.4起重指挥: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
2.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起重机械作业类)包括: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与维修、司索、指挥、司机,以上人员均须持有效资质证方可上岗作业。
3管理职责
3.1安全监督部负责起重机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管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起重特殊工种的培训取证管理。
3.3设备工程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检定、取证以及大中修技术档案等归口管理。
3.4检修中心负责所属起重机的日常运行、使用、维护、点检、操作管理、起重机安全检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起重机地面作业及指挥人员有关安全职责的落实。
3.5 其他单位负责所属起重机的日常维护、操作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4起重机安全管理
4.1起重机管理流程见附件1。
4.2起重机司机安全要求
4.2.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4.2.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人员不避让开,严禁通过。
4.2.3严格执行操作确认制:起吊物件及运行前应先确认制动、吊挂及运行通道符合吊运条件,做到“一看二慢三确认”,方可逐档慢慢开动起重机,严禁开快档。如需地面指挥的操作,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2.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4.2.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4.2.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各机构正常。
4.2.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4.2.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4.2.9起重机行走必须按照规定的行径路线行驶,吊钩上吊有重物未放下之前,操作人员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4.2.10起重机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安全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调整起升的制动器;
c)吊运时,严禁从人(应包括操作室、驾驶室等)的上空通过;
d)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e)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f)不得利用打反车制动。
g)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h)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i)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指挥信号不明,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
(2)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歪拉斜挂时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确保时不吊。
(8)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带棱角、刃口物件未衬垫(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或不符合指挥手势时不吊。
j)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4.2.11稳钩操作:
a)吊物左右游摆的稳钩;当吊物作左右游摆(沿大车轨道方向来回游摆)时,起动大车向吊物摆动方向跟车,当吊物接近最大摆动幅度(吊物摆动到此幅度就要往回摆动)时,停止跟车,正好使吊物处于垂直位置。跟车速度和跟车距离应根据起动跟车时吊物的游摆位置及吊物游摆幅度的大小来决定。
b)吊物前后游摆的稳钩: 当吊物作前后游摆(沿小车轨道方向来回游摆)时,可以起动小车向吊物的游摆方向跟车来消除游摆。跟车速度和跟车距离应根据起动跟车时吊物的游摆位置及吊物游摆幅度的大小来决定。
c)起动稳钩:严禁突然起动和快速进档。当车体向前移动,吊物由于惯性作用而滞后于车体一段距离,出现游摆,这时应立即将大车或小车的控制手柄回零位制动停车,待吊物向前摆动并越过垂直位置时重新起动大车或小车向前跟车。如起动及时,速度恰当,可使车体与吊物同速运行;
d)运行稳钩: 在运行中吊物游摆时,应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加速跟车,当吊物向回摆动时,应减慢运行速度,以减小吊物的回摆幅度。通过几次反复加速、减速跟车,可使吊物与车体同步运行。
e)停车稳钩:当大、小车运行到指定位置停车后,吊物由于惯性作用而产生游摆。司机应该在指定停车位置前把控制手柄逐档回零,并在吊物向前摆动时跟车一、二次,平稳地停在预停位置。
4.2.12起重司机定期体检合格。
4.3起重机指挥人员安全要求
4.3.1起重指挥:
a)佩带标有“起重机(行车)指挥”字样的臂章;
b)指挥人员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别;
c)指挥人员使用手势信号均以本人的手心,手指或手臂表示吊钩、臂杆和机械位移的运动方向。
4.3.2起重指挥应采用标准指挥信号,指挥信号依照GB5083-1995《起重指挥信号》,指挥人员应根据标准的信号要求与起重机司机进行联系,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3指挥人员应站在使司机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3.4起重指挥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4.3.5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地面人员指挥起重机时应一人(专人)指挥,禁止多人指挥起重机。
4.3.6起重指挥应配合起重机操作工确认吊物不可视一侧的吊挂情况,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4.3.7起重指挥每次工作前应确认索具、夹钳及钢铁水包等容器具的耳轴、档圈安全可靠、吊物绑扎牢靠后,再进行指挥作业。
4.3.8同时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作业时:
a)必须有吊装方案;
b)起重指挥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确保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c)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两台起重机额定载荷必须一样。
d)当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同时在距离较近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起重指挥使用音响信号的音调应有明显区别,并要配合手势指挥,严禁单独使用相同音调的音响指挥。
4.3.9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试吊,制动灵敏,吊物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4.3.10起重指挥具体指挥安全要求:
a)应熟知起重机“十不吊”,并严格执行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f)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g)固定的吊装作业现场,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h)严禁超负荷使用起重机与工具和索具。
4.3.11.随时监督地面作业人员必须在起重机及吊物停稳并经起重司机同意后,方准作业。防止地面人员从吊物下通过。
4.3.12起重吊运大型吊件通过桥涵时,须先调查测量核算桥涵的宽度,承载能力,以确保顺利通过。在道路上行驶的起重机,时速应符合有关规定,车辆距路边不得小于1.5米。
4.3.13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4.3.14对大型构件吊装、复杂危险环境下的吊装作业、100t以上吊车的吊装须按专业部门批准的吊装方案执行。
4.4司索挂钩工安全要求
4.4.1司索专、兼职挂钩工应掌握:
a)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
b)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
c)熟悉掌握捆绑、吊挂要求和指挥信号;
d)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4.4.2检查现场是否合乎要求,每次工作前应对所使用的吊索具及起重设备(索具、夹钳及钢铁水包等容器具的耳轴、档圈安全可靠)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4.4.3根据吊运物件正确选用吊运工具和吊运方法,选择绑扎点,绑扎要牢固,尖锐边角处要用软物垫好。
4.4.4工作时应事先清理吊运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无关人员避让并为自己选择安全位置。
4.4.5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倾翻、坠落波及的地方;如果作业场地为斜面,则应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坠落后继续沿斜面滚移伤人。
4.4.6吊物高大需要垫物攀高挂钩、摘钩时,脚踏物一定要稳固垫实,禁止使用易滚动物体(如圆木、管子、滚筒等)做脚踏垫物。攀高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止人员坠落跌伤。
4.4.7起吊物体时,应将附在物体上的活动件和绑扎后留下的不受负荷的绳头固定好,以防吊物移动时活动件伤人。
4.4.8工作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涨紧的绳索,吊运中发现绑扎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
4.4.9禁止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体起吊,绝对不允许站在物件上同时吊运。
4.4.10挂钩要坚持“五不挂”:超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挂,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挂,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无衬垫物不挂,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报废不挂,包装松散捆绑不良不佳等,将不安全隐患消除在挂钩前。
4.4.11当吊物离地100~200mm时,应停机复检绑挂的牢固程度,查询起重机的稳定程度以及吊具、索具有无异常吊件未完成就位动作,严禁解除吊索和放松溜绳。
4.4.12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工作,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任何人不得停留在已吊起的吊物下方。在作业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和不明事务,应及时报告起重指挥。
4.4.13吊运大而重的物体应加诱导绳,诱导绳长应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绳头,同时又能避开吊物正下方,以便发生意外时司索工可利用该绳控制吊物
4.4.14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进行,确认所有吊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允许抖绳摘索,更不许利用起重机抽索。
4.3.15卸载不要挤压电气线路/管线设施,不要阻塞通道。
4.5起重机安全装置要求
4.5.1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4.5.2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必要时,应在输电线路上端设置保护架。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见《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
4.6突发紧急状况处理
4.6.1突发紧急状况时,起重指挥必须给起重机工发出两遍以上紧急停车信号,以防事故扩大化。
4.6.2通知起重机及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判断现状,制订紧急处理方案后实施。
4.6.3吊运过程中发生漏液体时,地面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
4.7本办法下发同时,《起重机使用安全标准》(BSTB/09-018第1版)废止。
拟稿: 单 伟 日期:2011年11月10日
审核: 安海生 日期:2011年11月15日
附件1
共 8 页第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