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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港务局计件工资宏观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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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连云港港务局计件工资宏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计件工资宏观管理模式,充分调动装卸生产单位和生产一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港口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 坚持在港口发展、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收入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局属装卸生产单位。 第二章 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和人员范围 第四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任务较为饱满; (二)有先进的劳动定额和严格的计量、质量等考核标准;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人员范围: (一)各装卸生产单位中现正在执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直接从事装卸机械修理的一线维修人员; (三)一些能单独计算作业量(或工时),并能计算劳动定额的关健岗位人员,可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度。 第六条 各装卸生产单位根据装卸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装卸生产人员(计件人员)的数量,但具体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局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计件工资的形式 第七第 局对各装卸生产单位采用“吨工资含量”提取计件工资总额的形式。 第八条 各装卸生产单位的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主要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可对原计件工资分配形式进行改进和完善,可实行单车计件、个人计件或其它适合本单位的分配形式。 第九条 对生产任务饱满、定额管理先进、现场管理水平较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生产单位,可逐步推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度的试点工作。 第四章 计件工资的管理 第十条 局对各装卸生产单位计件工资实行“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管理模式,即局主要调控、下达各装卸生产单位年度计件工资总额及“吨工资含量”,各装卸生产单位结合装卸生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装卸生产定额,并自行制定、完善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办法。 第十一条 局根据各装卸生产单位实际发生的计件工资总额(不含浮动工资、各项津补贴)及实际完成的吞吐量(运输量),分别确定各单位的“吨工资含量”。 第十二条 局根据各单位的“吨工资含量”和本年度局下达的计划吞吐量(运输量),核定各单位的年度计件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 原计件人员在计件工资以外发放的生产奖额度,直接纳入本年度计件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四条 在首次确定各公司“吨工资含量”时,一线维修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原与计件工资挂钩增量部分,扣除浮动工资及各项津补贴后,纳入“吨工资含量”测算。 第十五条 “吨工资含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予以变动。当生产任务、装卸工艺、劳动力结构等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局将对“吨工资含量”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六条 计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各单位不得随意突破使用,对无正当理由超额使用的计件工资额度,从下年度计件工资总额计划中核减;对节约使用的计件工资额度,从下年度计件工资总额计划中核增。 第十七条 超额完成局下达吞吐量(运输量)计划指标的,其超产部分的含量工资,局予以认可;未完成局下达吞吐量(运输量)计划指标的,原下达的计件工资总额计划按吞吐量(运输量)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减。 第十八条 对直接从事装卸机械修理的一线维修人员,各单位要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尽快完善一线维修人员的修理定额,并与包机、定人等设备维修承包方式衔接配套,制订切实可行的“一线维修人员计件工资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各装卸生产单位要将装卸劳动定额控制在先进合理水平,对不合理的定额水平要及时进行修改,并将调整情况向局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现执行的计件工资办法进行调研,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经单位研究后,报局劳动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计件工资总额必须用于计件人员,在确保计件工资总额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大力度向装卸司机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各类计件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分配关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劳资人员、生产组织人员要积极配合,经常性的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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