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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受托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物业公司按“服务树形象、敬业出高效、安全促繁荣”的质量方针,本着“以人为本、规范服务、迅速反应、热情周到”的服务宗旨,遵循市场与客户共存共荣,共同发展的准则,为进一步培育、繁荣、规范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市场内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商业铺面、公共设施、公共卫生、环境容貌、园林绿化、交通秩序、治安保卫、经营秩序等由新长江物业公司实施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凡在市场内经营、办公、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物业公司及经营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物业公司的权利:
1、制定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依照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实施管理。
2、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管理费用。
3、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4、可以实行多种经营,并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公约,依法经营。
2、接受经营户的监督,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委托单位审批。
3、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协调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经营户的权利:
1、对市场环境及公共设备、公共设施有监护权。
2、对物业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有监督权。
3、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七条 经营户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2、自觉服从市场的整体规划、维护铺面(摊位)外全面形象的统一要求,爱护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
3、按照市场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各种费用。
4、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维护、维修公用设施、设备。
5、自觉清扫铺面内卫生,负责门前“三包”,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公共环境清洁。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八条 市场内的经营秩序由物业公司统一负责,经营户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1、经营户应守法经营,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危险品、有毒品、腐蚀品及国家明令禁止出售之物品,各种商品应明码标价(商品质量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2、经营户入驻市场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先行办理进场交易证,不准无证经营,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互换经营铺面。
3、禁止游动、无证买卖,随意摆摊设点,严禁私自在市场内散发广告及宣传品。
4、严禁在市场内鸣放鞭炮、打羽毛球等与经营无关的活动。严禁聚众斗殴、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5、严禁乱搭布幅、乱贴标语、乱挂灯箱、广告牌,一切广告设施报请新长江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制作安装。
6、各经营户门前货物要摆放整齐,货物堆码不能超出规定位置,严禁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经营户需遵守新长江物业公司划归市的规定,禁止跨区域经营。
8、已购铺面(摊位)必须及时开业,确需停业,应报请新长江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停业。
第四章 铺面(摊位)及公共设施的管理与修缮
第九章 市场公共设施的管理与修缮由新长江物业公司负责,经营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等部位设施的顔色、形状和规格、水电走向)设计用途、功能等,严禁随意搭盖、建防风遮阴设施。
2、严禁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经营户如需进行结构性维修改造、装璜,必须事先向新长江物业公司申报,经批准并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后,方可进行。
3、铺面(摊位)内部的维修,由经营户自行负责,也可委托新长江物业公司有偿代修。公共设施、设备等由新长江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维修,凡是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市场内的经营户应自觉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实行垃圾袋装化(市场环境具体规定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经营户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带、攀折花木,损坏园林、喷泉、假山。
乱张贴、乱涂画、乱刻写。
2、随地吐痰,抛洒瓜皮果壳、纸屑和其它杂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3、随地大小便,在垃圾桶内焚烧物品。
4、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5、在公共场所晾晒物品。
第六章 车辆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内的交通车辆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除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外,其它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封闭市场。
2、进入车辆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
3、市场内所有车辆应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市场小通道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
4、车辆如需冲洗、维修,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户应增强安全意识、杜绝患,严禁有下列行为(消防安全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1、使用电壶、电炉及大功率取暖器等大功率家用电器,使用燃气灶及其它明火设施。
2、破坏消防喷淋系统,将消防设施挪做它用。
3、铺面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危险物质。
4、私拉电线、私接电线插座。
第十四条 市场内的保卫、治安工作由新长江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不得留宿于封闭市场铺面。
第八章 纳费
第十五条 交纳费用的规定:
1、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经营。
2、每月上旬交纳本月管理费。
3、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拒绝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内经营户有违反本公约之规定的,应对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经营户自愿接受物业公司给予的责令限期改正、承担500—2000元违约金等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对不按期交纳费用,经营户自愿接受物业公司给予的停水、停电、留置货物等措施,并按日交纳未交付费用的5%的滞纳金。
3、对损坏公共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或修复。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阻扰、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对不同区域和行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类管理制度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维护市场消防安全,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一、在市场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商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商店)消防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单位(本商店)的实际,有义务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万无一失。
三、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切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四、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消防业务学习,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防火责任人应对本单位(本商店)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消防常识教育,努力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参与意识。
五、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的项目,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机构和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工程竣工后,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市场管理部门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潢,已装潢完毕的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加以改进,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各经营户应根据经营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七、实行消防设施门前责任制,做好各自铺面周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不得擅自使用或挪动位置。
八、保障市场内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堆放货物一律不得超线、压线,确保各通道畅通无阻。
九、杜绝在店内使用烧电炉、酒精炉和使用未经线路改造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大功率用电设备,饮食区应各家配备灭火器材,做到人走火灭,切实消防火电厂灾隐患。
十、严禁在市场内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增加照明灯具,防止增大电路负荷,造成新的火灾隐患。
十一、禁止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闸刀上私自更换其他不规格的保险丝(铜丝、铁丝)来代替保险丝。
十二、市场内严禁经营烟花、爆竹、打火机;需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户和厂家,必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十三、坚持防火自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业务主管部门防火检查和日常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个体经营户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四、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出租房屋谁负责,谁不按消防规定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户户身上有责任”。
十五、坚持奖惩分明,市场每年将对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考评,作为评选“信得过经营户”和“文明经营户”的评比条件。成绩突出的,可评为消防“先进单位”、“先进经营户”、“先进个人”,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切实履行各项防火职责,造成自家消防管理混乱,隐患久拖不改,养患成灾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市场经营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二:商品质量责任书
为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稳步繁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新长江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一、凡进货时必须验明生产企业的检验合格证、照,商品本身或包括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标准代号,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严禁进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严禁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严禁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
五、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或其他与质量有关问题,依法给予维修、换货、退货、赔偿损失等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或有损市场声誉的行为,依法接受下列处理意见:
1、 法律法规规定年的处理意见。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承租房屋的经营户,公司将追究经营负责人的责任,并且赔偿公司损失及支付违规总金额50%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使用权,解除合同,限期离开市场。
3、 从市场转租房屋经营的,将追究房主和经营者责任,视情节轻重在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的同时,追究房主的责任,并且赔偿公司损失及支付违规总金额50%以上的违约金。
4、 购房自营的经营户赔偿公司损失及支付违规总金额50%以上的违约金,对屡教不改者,将依法逐出市场。
附件三:门前三包责任书
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美化市场卫生环境,创造良好的经营购物氛围,促进市场繁荣。物业公司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一、市场经营户有责任做好各自铺面的清洁卫生工作,垃圾实行袋装化,放入垃圾桶内由环卫人员定时收集。
二、经营户有义务保持门前的清洁,不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严禁焚烧垃圾,积极配合环卫人员的保洁工作。
三保持墙面的整洁,不乱涂乱抹,不随意张贴广告宣传画、各类告示和悬挂灯箱招牌。确有需求者,应提前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张贴于指定的位置。
四、经营户门前的货物应摆放整齐,不超过划定区域,高度不超过150cm,消防栓或其他公用设施周边40 cm内严禁摆放货物。
五、保持门前道路的畅通,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自行车,上下货物,即下即进户,即上即走,不得堵塞道路。
六、爱护门前安装、摆放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使用或改变其原有位置,不得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七、对经营户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卫生或秩序混乱,公司工作人员有权视情节轻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 经营户(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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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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