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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5881956 上传时间:2024-11-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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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拖车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一类车 260 10 二类车 350 15 三类车 400 20 四类车 500 25 五类车 600 30 吊车 一类车 400元/车·次 二类车 8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600元/车·次 五类车 2500元/车·次 吊货物 20元/吨 平板车 一、二类车按拖车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1000元/车·次,四类车1200元/车·次,五类车1500元/车·次 更换车头牵引 1200元/车·次 货物装卸 铲车或叉车 基价 装卸费 300元/车·次 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人工 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车辆(货物)停车看护   空车 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 车辆 30元/车·天 35元/车·天 单独货物 2元/吨·天 换轮胎 50元/个(每车最高150元) 解刹车 50元/轴(每车最高150元) 说明: 1.拖车、吊车、平板车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 3.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4.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5.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6.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7.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8.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救援清障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通过价格评估、调解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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