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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202-02&03号片区[龙平地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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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202-02&03号片区[龙平地区]法定图则NO.LG202-02&03/01(草案) 深圳市龙岗202-02&03号片区[龙平地区] 法定图则 No.LG202-02&03/01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 ·15·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2005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龙岗202-02&03号片区[龙平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 录 文本 1.总则 1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 3.土地利用性质 2 4.土地开发强度 3 5.配套设施 4 6.道路交通 6 7.地名规划 8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2 9.城市更新 14 图表 文 本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龙城大道以东,内环北路(暂定名)以南,深惠大道西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474.80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与《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提高发展质量和建设水平的原则;旧城改造以“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中心,优先解决片区交通、配套和环境问题的原则;保护和传承客家文化的原则;总量控制的原则;近、远期结合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 ——形成最具有龙岗客家传统特色风貌区。 ——打造以休闲功能为主,融入客家风情的传统商业中心。 ——构建生态化、多元化生活居住社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龙岗传统文化及商业中心,极具地域特色的多元文化社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综合整治”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规划、拆除重建"是指以城市更新单元为指引,对原有工业用地和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R4),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的地块。具体要求详见“9.城市更新”。 3.7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商业用地+二类住宅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二类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0%。商务公寓类商业办公用地地块的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地块总建筑面积的30%。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633万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⑴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⑵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 类别 项目名称 数 量 所在地块 备注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19 14 01-06,06-03,06-04,13-02,05-02 02-05,03-06,05-07,07-10,08-04,08-05,08-10,10-01,14-17,14-18,14-20,14-24,15-04,16-05 小学 3 3 05-04,05-05,13-06,16-02 05-04和05-05合建 九年一贯制学校 4 4 06-12 04-05,06-13,06-14,09-07,11-06, 06-12、06-13和06-14合建 初中 1 13-07 寄宿制高中 1 1 12-04 2 医疗卫生 设施 专科医院 1 1 10-04 门诊部 2 02-12 14-20 综合医院 1 1 07-07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3 12 13-03 01-04,03-06,04-12,05-06,08-05,08-06,10-06,13-12,14-09,14-23,15-04,16-07 3 文娱体育设施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1 1 12-01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1 1 13-10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7 7 02-08,03-06,08-01, 08-10,04-07,04-12,14-23 客家博物馆 2 1 14-03 14-04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7 7 02-09,04-12,08-02,13-03,14-20,16-06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16 11 01-02,01-06,06-03,06-17,09-08, 02-05,03-06,05-06,07-10,08-04,08-05,08-09,10-06,14-09,14-24 4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居委会 8 5 01-02,09-08,05-02 04-10,08-10,14-09,14-20,14-24,16-07 社区服务中心 3 3 01-05,08-10,15-04 社区服务站 5 3 01-02, 09-08 04-10, 14-09, 14-23, 派出所 1 13-04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 08-10 社区警务室 12 8 01-06,06-03,06-17,09-08 02-05,03-06,04-10,08-05, 08-06 ,10-06, 14-20,16-07 5 商业设施 肉菜市场 2 01-09, 06-10 综合超市 5 4 06-15 04-03,08-09,13-03,14-08 6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 17 17 02-05,02-08,02-10,03-06,04-07,05-10,07-08,08-01,09-04,09-09,10-05,13-05,14-02,14-19,15-05,16-04,16-08, 公交首末站 4 3 09-10 03-05,09-05,13-11, 公交枢纽站 1 1 16-17 加油站 1 08-12 7 邮政设施 邮政支局 1 16-09 邮政所 5 5 02-05,04-10,08-10,13-03,14-23 8 电力设施 变电站 1 1 09-06 9 环卫设施 垃圾转运站 3 3 05-08, 10-08,14-16 公用厕所 16 15 01-09 02-10,03-12,04-07,05-08,05-10,08-01,09-04,09-09,10-08,11-01,13-05,14-16,16-04,16-17,16-20 再生资源回收站 1 1 05-08 9 环卫设施 环卫工人作息站 10 10 02-10,04-07,05-08,08-01,09-04,09-09,10-08,14-16,13-05,16-04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坪地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龙岗河、龙西河、回龙河控制宽度,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5.7 广泛宣传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以求自觉节水;建立有关法规,以求强制节水;建立相应督察机构,以求节水政策长期化。创造条件、推广中水利用,用于浇洒道路、绿地和洗车冲厕等。优化并完善城市供水管网和用水设施,减少其渗漏量。加强龙岗河的水体保护。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惠大道、龙城中路、龙城北路、内环西路(暂定名)和内环北路(暂定名)。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按道路功能分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 深惠大道,红线宽度120米。路中设有3号高架轨道线,并设有龙城广场站、南联站和双龙站; 龙城中路、龙城北路,红线宽度90米,为双向六车道; 内环北路(暂定名),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六车道; 内环西路(暂定名),红线宽度80米,双向六车道; 盛龙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龙平东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四车道,沿线铺设地铁12号线,并设有龙城中路站、龙园路站和双龙站; 盛平北路(暂定名)、福宁路、龙兴街、大兴路(龙园路以南),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四车道; 龙园路(大兴路以东),红线宽度30-40米,为双向四车道; 盛平南路(暂定名),红线宽度25米,为双向四车道; 南联路,红线宽度25-30米,为双向4车道。 城市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30米,为双向两车道。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龙岗老街、圩肚街等商业步行街;河沥路龙岗河沿线步行景观道路;深惠大道(暂定名)沿线结合商业设施、过街人行天桥和地铁站点形成二层步行连廊等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8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6.9 除地铁站点外,本片区在深惠大道、龙城中路、龙平东路和内环北路(暂定名)保留和新设置过街人行设施8座。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⑴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⑵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0 本图则地区有轨道3号线和12号线经过,其中,建设中轨道3号线沿深惠大道高架铺设,设有龙城广场站、南联站和双龙站三处车站。 轨道12号线为规划线路,具体线位及站点以最终批准轨道线位规划或工程方案为准。根据规划12号线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6.11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醒目,行人可直穿; ⑵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⑶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2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枢纽站、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3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措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道路等级 备注 道路 1 龙城北路 龙城北路 依据深规土[1996]427号文件 主干路 北至内环北路,南至龙平东路 2 龙城中路 龙城中路 依据深规土[1996]427号文件 主干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深惠大道 3 龙平东路 龙平东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次干路 西起龙城中路,东至深惠大道 4 盛龙路 盛龙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主干路 西起龙城中路,东至内环西路 5 福宁路 福宁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次干路 北至内环北路,南至深惠大道 6 南联路 南联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次干路 北至龙河路,南至深惠大道 7 龙园路 龙园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次干路、支路 西南起龙河路,东北至内环北路 8 龙兴街 龙兴街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次干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深惠大道 9 大兴路 大兴路 旧名 次干道、支路 北至龙河路,南至深惠大道 10 龙西东路 龙西东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西起馨园路,东至内环西路 11 龙河路 龙河路 旧名 支路 “L”形道路,南至深大道,东北至南联路 12 杨田路 杨田路 旧名 支路 北至内环北路,南至沿河北路 13 沿河北路 沿河北路 旧名 支路 西南起福宁路,东北至内环北路 14 罗福路 罗福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L”形道路,西南起福宁路,南至龙平东路 15 新瑞路 新瑞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L”形道路,东北起石罗路,南至罗瑞合东街 16 罗瑞合西街 罗瑞合西街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瑞祥路 17 罗瑞合东街 罗瑞合东街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西起内环西路,东至平南路 18 罗瑞合南街 罗瑞合南街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罗瑞合东街,南至深惠大道 19 龙河巷 龙河巷 旧名 支路 北至龙河路,南至龙园路 20 龙河八巷 龙河八巷 旧名 支路 北至龙河路,南至龙园路 21 上宁一路 上宁一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西起龙平东路,东至福宁路 22 陈屋街 陈屋街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罗福路 23 圩肚街 圩肚街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西兴路 24 平南路 平南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深惠大道 25 松子路 松子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西起龙城中路,东至盛平南路 26 简湖路 简湖路 旧名 支路 西起简新路,东至内环西路 27 简一路 简一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简湖路 28 盛华路 盛华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龙平东路,西南至盛平南路 29 盛华一巷 盛华一巷 旧名 支路 西起盛华路,东至杨龙路 30 富佳街 富佳街 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6号文件 支路 北至龙岗老街,西南至深惠大道 道路 1 深惠大道 深惠公路 依据深规土[1996]427号文件延续龙城街道对道路用名 主干路 “L”形道路,北起内环北路,西南龙城中路 2 内环北路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主干路 西起龙城北路,东至深惠大道 3 内环西路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主干路 北至内环北路,南至深惠大道 4 盛平南路 按道路施工设计情况命名 次干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盛龙路 5 盛平北路 以盛平社区命名 次干路 北至内环北路,南至龙平东路 6 馨园路 由新龙岗花园派生 支路 北至内环北路,南至龙平东路 7 郭尾路 以郭尾居民小组命名 支路 北至龙西东路,南至龙平东路 8 官新合路 以官新合客家围屋命名 支路 西起盛平北路,东至内环西路 9 徐屋路 以徐屋居民小组命名 支路 北至盛华路,南至盛龙路 10 龙安路 由新龙岗花园派生 支路 西起龙城北路,东至盛平北路 11 田美路 寓意盛平田段心居民小组美好 支路 西起龙城中路,东至盛平南路 12 田松路 由田段新居民小组和松子岭居民小组派生 支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盛龙路 13 雅龙路 由雅豪祥苑和盛平黄龙陂居民小组派生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深惠大道 14 龙陂路 以盛平黄龙陂居民小组命名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深惠大道 15 石湖街 以龙岗社区石湖村民小组命名 支路 东北至龙平东路,西南至湖光路 16 湖光路 由龙岗河与龙岗社区石湖派生 支路 “L”形道路,北起龙平东路,东南龙园路 17 瑞祥路 寓意罗瑞合居民小组吉祥 支路 西起内环西路,东至龙兴街 18 宁祥路 寓意龙岗上宁居民小组吉祥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上宁一路 19 上龙路 由龙岗河与龙岗社区上宁居民小组派生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上宁一路 20 平岗路 以平岗中学命名 支路 北至上宁一路,南至龙平东路 21 运兴路 以龙岗街道体育活动中心派生 支路 “L”形道路,西南起福宁路,南至龙平东路 22 中升路 由龙岗中学派生 支路 “L”形道路,西南起运兴路,北至内环北路 23 西一街 由龙岗西一居民小组派生 支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深惠大道 24 西兴路 寓意龙岗西一居民小组兴旺 支路 “L”形道路,西起福宁路,北至龙平东路 25 龙岗老街 由老街地区派生 支路 “L”形道路,西起福宁路,北至西兴路 26 龙圩街 由龙岗老圩镇派生 支路 西北至龙平东路,东南至西兴路 27 郭兴路 寓意盛平郭屋居民小组兴旺 支路 北至龙西东路,南至深惠大道 28 盛学路 由盛龙花园边的小学派生 支路 西北至盛龙路,东南至河沥路 29 祥和路 由祥和苑派生 支路 北至龙河路,南至龙园路 30 融兴街 由融发桥派生 支路 西起龙城中路,东至龙河路 31 河沥路 由龙岗河派生 支路 沿龙岗河北岸的道路 32 石罗路 罗瑞合居民小组和石湖居民小组派生 支路 西北至龙园路,南至瑞祥路 33 杨龙路 由杨屋居民小组和龙岗河派生 支路 北至龙平东路,南至盛龙路 34 简新路 由简一居民小组派生 支路 北至龙园路,南至深惠大道 35 圩镇街 由龙岗老墟镇派生 支路 北至西兴路,南至龙岗老街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分类 备注 自然地理实体 1 龙岗河 龙岗河 旧名 一级河流 - 2 龙西河 龙西河 旧名 龙岗河一级支流 - 3 回龙河 回龙河 旧名 龙岗河一级支流 - 公共开敞空间 1 龙岗龙园 龙岗龙园 旧名 - - 2 龙岗体育活动中心 规划龙岗体育活动中心命名 - - 3 龙城广场站 按地铁三号线有关规划进行命名 - - 4 南联站 按地铁三号线有关规划进行命名 - - 5 双龙站 按地铁三号线有关规划进行命名 - - 7.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龙岗中心组团核心区的重要景观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应加强与周边片区景观环境的衔接与协调,组织好片区内部丰富的自然与人文景观要素,构建结构清晰、文脉连贯、商业和生活氛围浓郁的特色风貌区域。 8.2  本片区城市区域空间组织的主要构思:突出龙园公园为景观视觉中心,深惠大道、龙岗河为两条主要景观纽带,强化开敞空间和景观节点的整体性建设,构建由多条景观廊道和界面组成的放射状景观结构体系。 突出“一河两岸” 临水空间的亲水性、延续性和可达性,加强以“鹤湖新居”为代表的客家特色建筑和街区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新建筑的建筑艺术质量和对传统城市文脉的传承,塑造具有个性的建筑风貌区和特色空间。 8.3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景观界面)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深惠大道:为区域性经济走廊,建有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沿线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实施高密度开发和高水平建设,形成一条突出商业景观特征的城市生活性景观大道。沿线空间以地铁站为核心由高至低进行空间韵律布局,同时结合人行设施和风雨步行设施,创造高品质的、连续、协调的楼群空间。 (2)内环北路、龙城中路和龙城北路为生活景观界面,立面主要采用由中部多层、小高层连续住宅界面逐步向路口两侧点式高层界面过渡的方式来形成韵律布局。内环北路还应以龙园公园为视觉焦点,应增强绿化景观的通透性。 (3)龙平东路和内环西路为片区内部生活景观轴线,龙平东路以龙园公园为主要开敞界面,逐步向两端连续商业界面进行过渡;内环西路由北至南从开敞界面逐渐向商业高层界面过渡。 (4)龙岗河“一河两岸”的景观界面 龙岗河及周边用地按照两侧景观不同构成分为东、中、西三段景观区域。东段(福宁路以东)构建沿河步行空间、文化休闲设施融合的文化休闲区域;中段为龙园公园重要组成部分;西段[内环西路(暂定名)以西]构建沿河滨水住宅区域,加强滨河空间景观对周边居住区的渗透。 8.4 龙园公园是本片区空间的核心景观区域。规划通过改造扩建龙园公园用地,通过龙平路、盛龙路、内环西路(暂定名)和龙岗河等形成景观廊道,强调龙园公园作为片区核心绿化开敞空间的视觉引导作用; 限制龙园公园与八仙岭公园间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并控制周边地块形成半通透界面,增强龙园公园的视觉可达性和景观辐射范围。 加强龙园公园与鹤湖新居之间的联系,通过文化、休闲等设施,形成龙园——鹤湖新居文化轴线,并与深惠路商业轴线串联。 8.5 龙岗老街商业区为本片区标志性建筑群。建筑之间须在形态和空间上相互协调,形成舒适、宜人的街道环境和传统商业氛围。其中老街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底层裙楼宜形成连续的商业界面,融入客家建筑符号,并与圩肚街历史风貌区形成良好衔接。 8.6 加强“鹤湖新居”、“官新合”等客家围屋和圩肚街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利用,协调好周边环境与历史遗存的关系。将历史特色开敞空间与片区景观核心区、景观廊道联系起来,融入片区整体的景观体系中。 ⑴“鹤湖新居”客家围屋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划定的紫线保护范围内,范围内不得进行新的建设工程,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取土、开矿、采石、拦河截溪、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广告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紫线向外延伸70米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宜采用视线走廊的分析方法进行控制和管理。 ⑵“官新合”客家围屋为本次规划确定的历史遗存保护点,应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⑶由16-03、16-04和16-05地块及圩肚街组成的街区,建设按照原有肌理结构重塑街巷格局,形成具有浓郁客家风貌的街区。 8.7 本片区的建筑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⑵片区内各街区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街区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与相邻街区呼应; ⑶片区各街区中心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街区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⑷深惠大道(暂定名)沿线以及商业片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应设置成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8.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9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8.10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9.城市更新 9.1 城市更新依据的原则: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避免盲目无序拆建。 9.2 城市更新单元是指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等为目的,在法定图则中划定的以拆除重建为主的相对成片的区域。城市更新单元是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规划单元。 9.3 为了在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保证改造能获得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城市景观,除了已获准的建设项目,本片区不宜零星开发改造。本着共同贡献的原则,改造开发原则上应以“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统一改造,逐步完善配套、增加公共空间,并符合市政府的城市更新改造政策。 9.4 未满足9.3条规定的地块,在合同年限内不得拆除现有建筑物,不得新建和扩建任何商业、商业性办公和住宅(包括单身公寓),但可在原有合同年限范围内,符合市政府相关政策,并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后可将原建筑的使用功能置换为文化、商贸和商业性办公等用途。 9.5 本图则确定的“现状保留”地块,确需按第三类相容性质进行住宅开发的, 必须编制改造专项规划,通过经济测算,并对项目建筑容量、落实配套的公共设施以及对片区的影响进行专题论证后,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9.6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应按照法定图则规定的开发总量进行落实。法定图则确定的商业、居住等用地的建筑总量不宜突破,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9.7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可在满足道路疏解要求及通行条件的前提下对法定图则规定的支路线位进行适当调整。 9.8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应深化落实本图则规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在保证规模和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图则的空间布置原则,对其位置和范围在更新单元内进行适当调整。 9.9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可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对本图则规定的单元内各地块容积率相互调剂。 9.10 城市更新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建筑、街巷空间和古树名木。 9.11 本图则中城市更新内容以最终《法定图则涉及城市更新内容编制技术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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