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 体 伤 害 标 准
指导教师:付锐
报告人:周奇智
概述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汽车、摩托车、电车的增多和农村拖拉机的普及,道路的建设难以满足汽车等交通工具增多的需要,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多。交通事故造成的犯罪及民事纠纷日趋频繁,因此,伤害鉴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十分有必要的,同事也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
一、人体伤害的概念
“人体伤害”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征求意见的《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草案)》给出的界定。
按照该标准,人体伤害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二、损伤程度评定
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4.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5.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三、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2 .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四、鉴定人条件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五、鉴定人权利
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六、 鉴定人义务
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2. 正确及时地做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方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受伤人员损伤的分类及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下面就对其中对受伤人员分类详述并做鉴定伤害标准。
一、 脑部、脊髓和周围神经
分类:
1、脑部损伤的分类
颅脑损伤可分为3种:头皮损伤、颅骨损伤和脑损伤。
(1)头皮损伤
头皮是覆盖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可分为五层:皮肤层、皮下组织、腱膜下层、帽状腱膜、骨膜 。主要损伤有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头皮撕裂伤等。
一、头皮血肿
头皮血肿多因钝器伤及头皮所致,按出现于头皮各层之间的关系分类。
(一)皮下血肿:因皮下组织与皮肤层和帽状腱膜层之间的连接紧密,故在此层内的血肿不易扩散而范围较局限。血肿周围软组织肿胀,触之有凹陷感,易与凹陷骨折混淆,有时需头颅X线摄片检查才能明确。
(二)帽状腱膜下血肿:由该层内小动脉或导血管破裂引起。帽状腱膜下层疏松,血肿易于扩展甚至蔓延至整个帽状腱膜下层,含血量可多达数百毫升。
(三)骨膜下血肿:多见于钝器损伤时因颅骨发生变形或骨折所致。凹陷骨折和成人颅骨线形骨折后常并发此类血肿。由于骨膜在颅缝处附着牢固,故血肿范围常不超过颅缝。
二、头皮裂伤
头皮裂伤多由锐器或钝器致伤。裂口大小,深度不一,创缘整齐或不整齐,有时伴有皮肤挫伤或缺损,由于头皮血管丰富,血管破裂后不易自行闭合,即使伤口小出血也较严重,甚至因此发生休克。
三、头皮撕脱伤
多因头皮受到强烈的牵扯所致,如发辨卷入转动的机器中,使头皮部分或整块自帽状腱膜下层或骨膜下撕脱,损伤重,出血多,易发生休克。
(2)颅骨损伤
颅脑损伤是指颅脑在外力的作用下所致的损伤,无论在和平或战争时期都是一类极为常见的损伤性疾病. 主要损伤有颅前窝骨折、颅前窝骨折、颅中窝骨折、颅后窝骨折及凹陷性骨折。
一、颅前窝骨折 常累及额骨眶板和筛骨,引起的出血经前鼻孔流出;或流进眶内,眶周皮下及球结合膜下形成瘀血斑,称之“熊猫”眼征。骨折处脑膜破裂时,脑脊液可经额窦或筛窦由前鼻孔流出,成为脑脊液鼻漏,空气也可经此逆行进入颅腔内形成颅内积气。筛板及视神经管骨折可引起嗅神经和视神经损伤
二、颅中窝骨折 常累及颞骨岩部,脑膜和骨膜均破裂时,脑脊液经中耳由鼓膜裂孔流出形成脑脊液耳漏;如鼓膜完好,脑脊液则经咽鼓管流往鼻咽部,常合并第Ⅶ或Ⅷ颅神经损伤。如骨折累及蝶骨和颞骨内侧可伤及脑垂体和第Ⅱ、Ⅲ、Ⅳ、Ⅴ及Ⅵ颅神经。如果伤及颈内动脉海绵窦段可形成颈内动脉海绵窦瘘而出现搏动性突眼;颈内动脉如在破裂孔或在颈内动脉管处破裂,则可发生致命性鼻出血或耳出血。
三、颅后窝骨折 骨折累及颞骨岩部后外侧时,多在伤后2~3日出现乳突部皮下瘀血(Battle征)。骨折累及枕骨基底部时可在伤后数小时出现枕下部肿胀及皮下瘀血;骨折累及枕大孔或岩骨尖后缘,尚可出现个别或全部后组颅神经(即Ⅸ~Ⅻ颅神经)受累的症状,如声音嘶哑,吞咽困难。
(1)骨片重叠处钻孔 (2)咬除重叠处的骨缘(3)用骨膜起子整复 (4)复位后
颅底骨折着力点与常见的骨折线位置
(3)脑损伤
脑损伤是由暴力作用于头部所造成的一种严重创伤,死亡率在4%—7%之间,重度脑损伤的死亡率更高达50%—60%。脑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两大类,前者指脑组织与外界不相交通的损伤,通常属于闭合性脑损伤;后者指脑组织与外界相交通的损伤,有头皮颅骨开裂,并有脑脊液和(或)脑组织外溢时,属于开放性脑损作。另外,当头部被高速的枪弹击中时,弹头或弹片可击穿头皮与颅骨,并造成脑损伤,这类损伤称火器伤,通常也属于开放性脑损伤。
(4)颅脑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颅脑损伤后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而发生的继发性病变称为并发症。颅脑损伤后,遗留的一些症状或体征,称为后遗症。
2、脊髓损伤的分类
脊髓系中枢神经的一部分,位于脊椎骨组成的椎管内,呈长圆柱状,全长41-45厘米。上端与颅内的延髓相连,下端呈圆椎形,终于第一腰椎下缘(初生儿则平第三腰椎)。临床上作腰椎穿刺或腰椎麻醉时,多在第3-4或第4-5腰椎之间进行,因为在此处穿刺不会损伤脊髓
脊髓损伤(spinal cord injury)是指由于外界直接或间接因素导致脊髓损伤,在损害的相应节段出现各种运动、感觉和括约肌功能障碍,肌张力异常及病理反射等的相应改变。脊髓损伤的程度和临床表现取决于原发性损伤的部位和性质。在中医学属外伤瘀血所致“腰痛”、“痿证”、“癃闭”等病证范畴。
脊髓损伤可分为原发性脊髓损伤与继发性脊髓损伤。前者是指外力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脊髓所造成的损伤。后者是指外力所造成的脊髓水肿、椎管内小血管出血形成血肿、压缩性骨折以及破碎的椎间盘组织等形成脊髓压迫所造成的脊髓的进一步损害。
3、周围神经损伤
周围神经损伤,平时战时均多见。据统计,四肢神经伤约占外伤总数的10%,火器伤骨折中约有60%合并神经伤。四肢神经伤最多见的为尺神经、正中神经、桡神经、坐骨神经和腓总神经。上肢神经伤较多,约占60~70%。周围神经损伤的原因可分为:
1.牵拉损伤。如产伤等引起的臂丛损伤。
2.切割伤。如刀割伤、电锯伤、玻璃割伤等。
3.压迫性损伤。如骨折脱位等造成的神经受压。
4.火器伤。如枪弹伤和弹片伤。
5.缺血性损伤。肢体缺血挛缩,神经亦受损。
6.电烧伤及放射性烧伤。
7.药物注射性损伤及其他医源性损伤。
二、头面部损失
分类:
面部损失可以分为几类:面部软组织损失、颜面骨骨折、耳部损伤、眼部损失。
1、面部软组织损失
(1) 面部软组织损伤
轻伤:面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损伤,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达3cm);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4cm );颌面部穿透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度3cm,多条累计长达4cm,单块面积2cm²,多块面积3cm²;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²,部分面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
重伤:损伤后面部留有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单位(位标),明显块状疤痕(质标),单块面积大于4cm²,两块面积大于7cm²,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cm²(量标);损伤后面部留有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两条累计长度大于8cm²、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大于10cm²(量标);面神经损伤,致眼睑闭合不会,口角歪斜;耳廓损伤显著变形。
2、颜面骨损伤
重伤:眼眶骨折、颧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鼻骨骨折畸形愈合,致面部显著变形,影响面容;一侧鼻泪管全部断裂,内䀝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轻伤:眼眶、颧骨、上下颌骨骨折;鼻骨粉碎骨折,或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3、 耳部损失
耳部损伤:当头部受伤、强烈噪声、爆炸或挖耳(如取出异物),都可能伤及中耳或内耳。最严重的耳部损伤时鼓膜穿破。倘若耳内流出血液或浅黄色液体,则可能是颅骨骨折的症状。
在交通故中,常见的主要是机械性损伤:
(1)耳廓损失 有挫伤、割伤、撕裂伤以及机动车燃料及所载易燃物质引起的烧伤等。
(2)外耳道损伤 常与耳廓、中耳、面部或颅脑损伤并存在。
(3)中耳损伤 包括耳蜗、前庭及其神经的损伤等,以耳气压损伤和噪声性听力损伤多见。
(4)耳部合并伤 常见并颅脑损伤、面部损伤等。
4、眼部损伤
眼睛是直接暴露于身体外面的器官,也是人体中最精密最娇嫩的器官。眼部受伤主要是外伤引起毛细血管内膜损伤,渗透性增加引起血液渗出。
常见的损失有:非穿孔性眼外伤、穿孔性眼外伤、前房积血、晶体脱位、脉络膜裂伤、视网膜震荡、眼部挤压伤、眼球破裂伤、化脓性眼内膜炎、全眼球炎、交感性眼炎。
鉴定标准:
三、颈部损伤
分类:
颈部损伤是指人的脖颈在各种致伤因素的作用下导致咽喉、气管、颈动脉、甲状腺等损伤及呼吸困难等功能严重障碍,以及并发症、后遗症。这类损伤在受伤当时往往会危及生命或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危......
1、慢性颈肌筋膜疼痛
(1)中
(2)筋膜牵拉卡压—“纤维硬性结节”
(3)头颈肩背——僵、紧、沉痛
(4) X无特征性改变
2、急性颈肌筋膜炎
(1) 晨起发病
(2) 头偏向患侧
(3) 颈4.5椎旁,斜方肌压痛(压痛在颈部中段和肩颈部)
3、急性颈扭伤
各种外力以外作用
4、颈椎挥鞭性损伤
颈椎管内(脊髓)外(颈椎小关节及韧带,脊神经血管)性因素所致颈椎功能紊乱
(1)疼痛在受伤后不久出现,渐进加重;
(2)颈部、头部颈交感神经综合征:颈痛,活动受限、吞咽困难及声音嘶哑、头晕及视力模糊、耳鸣耳聋,节段性分布的麻木或肌力减弱等。
(3)脊髓损伤症状
(4)1周内为急性期;3周后为慢性期,可有精神症状,如见闻我、焦虑和注意力下降;
5、过伸性脊髓损伤
过伸性脊髓损伤和“挥鞭样损伤”比,该病主要病理解剖改变主要有颈椎后脱位,齿状突骨折,伴寰枢后脱位,重者伴脊髓中央管损伤,而前者主要是椎管内外软组织损伤。
X寰齿前间隙增宽,椎体间隙增高。
6、损伤性臂丛疼痛,由暴力,手术损伤。
治疗很棘手,必须在专科医生指导下进行
鉴定标准
四、胸部损伤
分类:
胸部是一个密闭的体腔,内有心、肺、大血管等重要器官。由胸廓有节奏的、协调的活动来维持维持正常的呼吸、循环功能。在交通故中,胸部损伤也较为常见,可能撞伤、跌伤引起,也可能因压伤所致。
具体分类如下:
1、 肋骨骨折
伤害标准可根据伤侧胸部疼痛,随呼吸、咳嗽等动作而加重,偶尔有痰中代血。局部有固定压痛点及胸部挤压痛,有时可牵连及骨折处畸形,或者查到骨摩擦感。胸部两侧的多出骨折或一侧的多根、多出相连肋骨骨折,可产生局部胸部壁软化而浮动,出现反常呼吸运动,严重者可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2、 胸骨骨折
骨折部位疼痛,咳嗽及呼吸时常疼痛加剧。骨折处局部压痛及胸壁挤压痛、骨折端内陷。肋骨和胸部骨骨折后,常刺伤破胸部器官,造成内脏损伤。常产生呼吸矛盾的情况。
3、 心脏损伤
心脏损伤可以由于撞伤、摔伤、碾压伤所致。一般较为严重,多伤后迅速死亡。根据损伤部位,又可分为心包伤、心肌损伤、冠状动脉损伤。一般难以救治,后果严重。心脏损伤严重。心脏损伤可分为:
(1) 穿孔性损伤
穿孔性损伤标准可根据以下症状:心脏填塞,不同程度的失血和血气胸,可表现为烦躁、呼吸困难或休克,脉压变小,脉搏快而弱。
(2) 心脏挫伤
心脏挫伤表现为胸痛,通常局限在心前区或胸骨后,其特征与心肌缺血性疼痛一样。
(3) 心脏破裂
当遭受严重迟钝损伤和具有心脏填塞的临床表现时,则可能出现心脏破裂。心包损伤可导致心包损积血和心脏填塞。
4、 胸腔内大血管损伤
胸内大血管破裂后,往往造成失血过多,引起出血休克,匀来不及抢救,致当即死亡。胸腔内大血管损伤分为:
(1)外伤性动脉破裂
外伤性动脉破裂可伴有剧烈的背痛或胸痛,但呼吸无明显影响。
(2)心包损伤
心包损伤伴有严重的心脏损伤,其临床表现为具有心脏损伤的症状和体征。
(3)外伤性主动脉瘤
外伤性主动脉瘤可能伴有胸部疼痛,动脉瘤压迫气管可有呼吸道症状。
5、 损伤性血胸可有交通事故导致的肋、胸骨骨折,常因骨折断端刺破胸内血管所致。常造成胸腔脏器萎缩,胸腔内充满血液。
6、 损伤性气胸
损伤性气胸大多为胸壁受到暴力作用,肋骨骨折端刺破肺脏,气管、支气管破裂或胸壁穿孔性损伤所致。主要分为3类:闭合性气胸、开放性气胸、张力性气胸。
7、 气管、支气管裂伤
表现为:有胸痛、气促、缺氧和呼吸困难、甚至出现休克。气管向侧移位。
8、 肺损伤
轻者较为胸部疼痛、呼吸困难、咯血一般于损伤后不久才出现,但也能迟缓之24小时后,极少数于第6天才发现。重者可能在极短时间内死亡。
鉴定标准:
五、腹部损伤
分类::
腹部创伤是指因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腹部,导致腹壁,腹腔内脏器和组织的损伤。
特点:
发生率高:战伤工伤、交通事故、自然灾害;
涉及面广:包含多系统的脏器和组织;
伤情复杂:可同时出现多脏器和组织损伤;
危险性大:大出血和感染是死亡的主因。
:
按损伤程度分:单纯腹壁损伤和腹部脏器损伤。
空腔脏器损伤:胃、肠、胆囊、膀胱损伤。
实质脏器损伤:肝、脾、胰、肾损伤。
血管破裂:肠系膜血管、腹膜后血管、腹主动脉、髂动脉等。失血致失血性休克
1、脾破裂
l 分类:中央型、被膜下及真性脾破裂
l 好发部位:脾上极及膈面
l 易伤害处:左下胸壁的挫伤
左下肋骨折表现
左上腹疼痛和肌紧张
左肩胛区疼痛
血腹(包膜下出血无血腹)
出血性休克
2、肝破裂
l 体积大,重量大,质地脆,易受伤
l 血运丰富,结构功能复杂,死亡率和并发症率高
3、胰腺损伤
损伤部位与暴力作用有关
胃、十二指肠损伤
4、 外伤性小肠破裂
鉴定标准:
六、骨盆部损伤
分类;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膀胱破裂。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鉴定标准:
七、脊柱四肢损伤
分类:
1.脊柱损伤
道路交通事故中脊柱的损伤甚为常见。在高速行驶的汽车紧急制动时,极容易导致颈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引起截瘫。此类损伤又称之为挥鞭样损伤。另外颈、胸、腰、骶部遭到直接暴力撞击或者人员从高处摔下,都可造成脊柱的屈曲型或伸直型的骨折脱位,
脊柱伸直性损伤
2.四肢损伤
(1)锁骨骨折:锁骨骨折常见部位在锁骨的中1/3处,多为间接暴力引起,少数为直接暴力所致。骨折近段向上、后移位,骨折远段向下、前及内移位。
(2)肩关节脱位:肩关节脱位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前脱位、后脱位、下脱位和盂下脱位。在四型脱位中,以前脱位最为常见,如图所示。
肩关节 肩关节损伤
(3)肱骨外科颈骨折:肱骨外科颈位于肱骨解剖颈以下2~3cm处。因为此处为松质骨 和坚质骨的交接处,所以常易骨折,分为外展和内收型骨折,患肩肿胀、疼痛,活动功能丧失。前、内侧出现瘀斑。上臂呈外展或内收畸形。
紧靠肱骨外科颈内侧有腋神经向后进入三角肌内,还有臂丛神经和腋动静脉经过,骨折时有可能发生血管神经损伤。
(4)肱骨干骨折:肱骨干上起自于肱骨外科颈下1cm处,向下到达肱骨髁上2cm处。肱骨干为一长管状骨,上部较粗,中部较细,下部扁平状。
(5)肱骨髁上骨折:肱骨髁上骨折多见于10岁以下的儿童。根据产生骨折暴力的来源和方向的不同,肱骨髁上骨折可以分为伸直型、屈曲型和粉碎型三类。其中以伸直型最多。
(6)肘关节脱位:肘关节脱位时由于外伤时的传达暴力或杠杆作用造成。肘关节脱位后经常引起肘关节前方的骨化性肌炎,限制肘关节的活动。严重的肘关节脱位可以损伤正中神经和尺神经。
(7)前臂双骨折:前臂时由桡骨和尺骨组成。两骨在上形成上尺桡关节,在下形成下尺桡关节。桡骨和尺骨之间有骨间膜相连接。尺、桡骨完全骨折后,骨折断端间可以发生重迭、旋转、成角和侧方移位四种畸形。骨折后可以表现为局部肿胀、疼痛、畸形、旋转功能障碍,扪及骨擦音。X线摄片检查可以明确骨折类型及移位程度。摄片应包括上、下尺桡关节,注意有无脱位。
(8)桡骨下段骨折:桡骨下段骨折最为常见,又称为COLLES骨折。骨折后,腕部肿胀,局部有压痛,从侧面看有典型的“银叉样”畸形,从正面看有典型的“枪刺刀状”畸形。X线检查可以发现骨折远端向背侧和桡侧移位,有时骨折线涉及腕关节面。
(9)手外伤:手部骨关节可以按其功能分为四组:第一组是手的固定部分,包括第2、3掌骨、小多角骨和头状骨。这一部分为手的中心和支柱。第二组是拇指及其掌骨和大多角骨,是手中活动范围最大的一部分。第三组是示指,单独活动,不受其他手指的牵连。第四组是中、环、小指,第4、5掌骨和钩状骨,它们起配合手的其他部位的作用。在手部中,腕关节、第一腕掌关节和掌指关节特别重要。
(10)髋关节脱位:髋关节由股骨头和髋臼构成。髋关节的稳定依靠于关节的骨性构造,关节囊和韧带的附着保护。
(11)股骨颈骨折:股骨颈骨折可以分为头下型、颈中型和基底型,囊内骨折和囊外骨折。又可以按外力的方向和着力点分为外展型骨折和内收型骨折。
(12)股骨干骨折:股骨干骨折是指大粗隆下2~5cm及股骨髁上2~5cm的股骨骨折。直接暴力、挤压或间接暴力的作用,可以引起股骨骨折。
(13)髌骨骨折:髌骨是人体最大的种子骨,有保护膝关节,增强股四头肌的力量,伸直膝关节的最后10°~15°的滑车功能的作用。有横断骨折、粉碎骨折和无移位骨折等类型。
(14)膝关节不稳定:膝关节的稳定性是由骨、韧带、关节囊、半月板和周围的肌肉等共同维系的。其中以韧带的作用最为重要。包括内侧副韧带、外侧副韧带、前交叉韧带和后交叉韧带。
3.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肌力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肌肉主动运动的收缩力量的障碍。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以Lovett肌力分级法,即对受试者的肌肉施加不同的阻力,观察其完成动作的能力。
4.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指失去或虽未失去,但无功能。
5.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第一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二、三掌骨各占20%,第四、五掌骨各占10%。
6.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是指内、外侧纵弓和横弓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功能丧失;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鉴定标准:
死亡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客体死亡。死亡是维持个体生命存在的一切活动完全停止。死亡在医学上分为三种:心性死亡、肺性死亡、脑性死亡。
一、什么是心性死亡
心性死亡是指心跳停止先于其它功能的丧失,主要是由于心脏病原发病变、功能障碍或直接损伤造成。心性死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较少见。
二、什么是肺性死亡
肺性死亡即吸性死亡,是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主要是发生在呼吸道阻塞、肺出血、肺气肿、肺休克、中枢神经麻痹及呼吸麻痹等。
三、什么是脑性死亡
脑死亡是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停止,并且不可能逆转。
脑死亡的概念对医学诊断标准主要有一下几点:机体无反应性,无自发性呼吸,无反射,脑电脑图平直。
在交通事故中脑死亡常因脑颅损伤所致。
中美碰撞标准对比与分析
中美碰撞标准对比与分析
伴随着车速的不断提升,汽车的碰撞安全性已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问题。文章对中美两国汽车的正面碰撞标准、侧面碰撞标准以及给乘客带来的伤害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
国际上实车碰撞试验法规主要有美国的FMVSS和欧盟的ECE2大体系,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大多是参照上述2个法规体系制定的。例如中国的碰撞标准就是参考欧盟ECE标准制定的。碰撞试验按照碰撞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方碰撞及动态翻滚等。本报告依据对美国的FMVSS208(美国联邦车辆标准安全法规)的研究和自身对中国碰撞标准法规的理解,仅就正面碰撞、侧面碰撞以及给乘客带来的伤害进行对比分析。
1、典型的碰撞形式
1.1正面碰撞
根据美国统计资料显示,大约70%的碰撞事故发生于车辆前方,因此车辆正面碰撞将是极具意义和代表性的碰撞试验。制定汽车正面碰撞标准,成了政府相关部门首要考虑的。
美国的FMVSS208规定,一辆汽车纵向行驶速度≥48km/h,撞到一个垂直于汽车行驶路线的刚性障碍,行驶路线和垂直障碍所成角度不超过30°;我国的汽车正面碰撞标准GBll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规定,汽车以50km/h的速度完全正面撞在障碍物上,车头的受力面为100%。中美标准具体不同要求参看表1。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碰撞角度方面,中国、欧洲和美国碰撞法规是不一样的,中国标准要求100%的作正面碰撞,而美国则规定不大于30°的碰撞角度,参考图1和图2。
1.2侧面碰撞
美国侧面碰撞试验方法,是以48km/h速度行驶车辆与24km/h速度行驶车辆发生相互碰撞为基础;可变形壁的行走方向与静止的试验车成270°夹角;碰撞面与试验车侧面垂直,冲击位置为可变形壁纵向中心线与车辆轮距中心前940mm的参考线重合。中国侧碰撞试验方法中,试验车辆静止不动,移动变形壁以50km/h速度撞击试验车辆;可变形移动壁的行走和冲击面都与试验车的侧面垂直,冲击位置为可变形壁的纵向中心线与被试验车前排座椅设计只点。具体碰撞的部位以及角度参照图3和图4。
2、中美碰撞法规伤害标准
正面碰撞测试中,中国使用的是2个HYBRID Ⅲ(正面碰撞假人)第50百分位男性;美国使用的也是HYBRID Ⅲ(正面碰撞假人)第50百分位男性。
侧面碰撞试验中,美国和中国所用的侧碰撞假人分别为SID假人和EUROSID-假人。虽然二者都是在HYBRID Ⅲ(正面碰撞假人)的基础上进行并采用了HYBRID Ⅲ的一些部件,但他们在构造上存在很大差异。由于这2种假人构造上的差异导致二者在碰撞伤害值评定方面不一样。
美国认为侧面碰撞对人体伤害最重的是胸部,其次是腰部,因而采用了胸部伤害指标和腰部伤害指标。对于胸部伤害指标TTI,是通过肋骨和脊椎加速度值计算出来的,而腰部伤害指标是通过臀部加速度计算出来的。中国的侧碰撞法规试验方法草案中,通过交通事故分析,认为对乘员头部、胸部、腹部以及腰部的伤害较为重要。因而在乘员伤害评定指标中,采用了头部HPC、胸部变形量及变形率、腹部载荷及腰部载荷这几项指标。
2.1头部伤害
在交通事故中,头部伤害是最重要的伤害形式。美国缅因州立大学于1960年提出WSTC曲线,后几经修改,最终决定采用下述HIC计算公式作为头部伤害界限的基准:
HIC=1000作为头部冲击伤害的安全界限,据测定当HIC值为1000时,发生恶性头骨骨折的概率相当于33%。我国的国家标准GB/T11551-1989《汽车乘员碰撞保护》也将此值作为防止乘员受伤的标准要求。
2.2颈部伤害
在颈部伤害指标方面,由于复杂的运动学以及脊椎和上胸椎皆为非均质性结构,因此要了解颈部受伤的规范比头部要困难得多。目前美国FMVSS208所引用的颈部伤害标准,包括轴向负载(压力或张力)、剪力(垂直于颈部的力量)以及横向的力矩(弯曲或伸展)等3组力量作为量化的指标。但由于人类体形差异极大,主要的量化标准均以美国50%男性为标准,其中横向力矩的承受水准,男性的颈部伤害承受伸展力矩的标准为57N·m,而弯曲力矩则为190N·m,轴向压力最大的忍受极限值为4000N,在轴向的张力与横向的剪力承受方面,张力的忍受程度是3300N,而建立的忍受程度是3000N;
至于FMVSS208所采用的凡颈部伤害标准,为一混合的颈部伤害指标。其中i代表轴向负载(张力或压力),j代表弯曲力矩(弯曲或伸展),经排列组合后共有:
根据以上公式,可计算出颈部受力期间凡对时间的变化曲线,目前法规所定的凡临界值上限为1.0,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指标超过1.0,就表示颈部已经受到损伤。
2.3胸部伤害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常因胸部与方向盘碰撞而受伤。美国碰撞伤害标准规定:胸部测试仪的输出加速度计算结果不应超过60g,除了积累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ms的情况;胸骨和脊骨之间有压缩的偏差不应超过76mm;沿轴的方向从大腿传来的力不应超过10kN。
然而,除了胸部加速度方面,中国碰撞伤害标准没有具体要求外,其他规定与美国碰撞伤害标准基本相同,详见表2。
3、结论
我国的汽车碰撞标准大部分是参照欧洲ECE法规制定的,通过和美国标准对比可以看出,中国汽车碰撞标准仍相对落后和宽松,但近年来一系列碰撞法规的颁布是中国汽车安全体系同国际接轨的标志。
考虑到我们国家和欧美国家人体体型和体质的差异,在伤害标准方面,我们应当继续坚持对欧洲伤害标准有差异的参考。今后,我们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碰撞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汽车安全标准体系,使之更好的促进中国汽车业的发展。
汽车碰撞假人损伤情况
汽车实车碰撞试验的目的主要是检验碰撞过程中车子对乘员的保护能力。这种危险性的、破坏性的试验无法用真人来做。国外机构在解剖了大量尸体后,根据人体的动力与特性及各部位的质量大小等,制造了模拟型人(假人)。
在碰撞的一刹那,假人头、胸、膝盖等重点部位受伤的数据,会通过内置于模拟人体内的传感器被采集器采集。研究人员借助这些数据,就可分析出车祸中真人的受伤程度,并参考相应指标,对汽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汽车碰撞试验法规介绍
1. 汽车碰撞事故情况及人员伤害
被动安全性能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在汽车发生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员(乘员和行人)的伤害。汽车碰撞事故发生的情况主要有:正面碰撞、侧面碰撞、追尾碰撞和车辆滚翻等。因此,碰撞中人员主要受到以下伤害:
(1)碰撞时汽车结构变形直接对乘员造成伤害;
(2)碰撞时乘员与车内结构发生二次碰撞造成的伤害;
(3)碰撞时以及碰撞后乘员身体部分超出车外,受到伤害;
(4)碰撞后燃油起火,引起对乘员的伤害;
(5)发生行人碰撞时,保险杠对行人腿部造成的伤害;
(6)发动机盖对行人头部造成的伤害;
(7)碰撞中车体冲击加速度峰值对乘员的伤害(特别是脑部和内脏)
在汽车碰撞试验中,美国和欧洲的标准和基本评测内容一样,但测试方式有些不一样。例如正面碰撞试验,美国标准是正面及与碰撞墙呈正负30度夹角的碰撞,欧洲标准则是正面40%接触的碰撞,因为欧洲人认为,绝大多数的车辆正面碰撞呈现一定的侧向,因为在碰撞前的一刹那驾车者会本能地试图将车辆闪避。在侧面碰撞中,美国标准是以1800公斤的碰撞车撞被测车的侧面,欧洲标准是以950公斤的碰撞车撞被测车的侧面。整车碰撞法规中,美国标准的侧面碰撞要求比欧洲标准高。为了适应不同的测试方式,假人构造也有所不同,在差异比较大的侧面碰撞试验中,工程师就要研制两种用于不同侧面碰撞试验的假人SID和EuroSID。
从人机工程学可知,人的身高、体重与人体各部分的重心位置、转动惯量、旋转半径等直接关联。形体尺寸的太多差距,会造成试验数据偏离相应百分位人群“中国乘员”的正确感应值,在以下几方面也就难以准确代表中国相应百分位人群碰撞发生时的受伤害程度:
(1)头部重心位置不同,产生HPC偏差;
(2)躯干重心位置不同,造成胸部位移传感器布置偏差,影响ThPC值准确性;
(3)约束系统与HybridⅢ不配套,产生ThPC值偏差。
这种偏差和影响的严重程度,由于我国该项试验开展的时间不长,数据积累不多,相应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还难下结论。
2、中国侧面碰撞乘员保护标准
标准内容主要涵盖碰撞试验方法、碰撞试验假人、假人的伤害指标、移动壁障的质量、吸能块的外形尺寸及刚度。具体介绍如下。
(1)碰撞形式
移动变形壁障与静止试验车辆侧面垂直,并垂直撞向试验车辆。碰撞速度为50±1 km/h。测量仪器的准确度为1%。
(2)碰撞试验假人
由于我国采用ECE法规体系,故不使用美国侧面碰撞假人SID假人,并且由于目前相关国际组织对World SID侧面碰撞假人的协调尚未达成一致,所以我国也暂不使用World SID侧面碰撞假人。欧洲ECE R95/02建议采用EuroSid-I的改进型ES-II,EuroSid-I侧面碰撞假人到2008年后将停止使用。考虑到我国目前MI车型有美、欧、日、韩等国不同车型的实际情况以及2008年以后World SID侧面碰撞假人有统一使用之可能。因此,我国同时采用EuroSid-I及ES-II侧面碰撞假人,试验和评估允许任选一种假人。
(3)假人的伤害指标
由于美国和欧洲对减轻乘员在侧碰撞事故中的伤害采用的方法不同,也就造就了在各自的侧碰撞试验方法中所采用的假人伤害指标不同。美国认为侧面碰撞对人体伤害最重的是胸部,其次是腰部,因而采用了胸部和腰部伤害指标。对于胸部伤害指标TTI,是通过肋骨和脊椎加速度值计算出来的,而腰部伤害指标是通过臀部加速度计算出来的。我国的侧面碰撞法规与欧洲相同,认为侧面碰撞对乘员的头部、胸部、腹部以及骨盆的伤害较为重要,因而在乘员伤害评定指标中,采用了头部HPC、胸部、腹部和骨盆性能指标来评价。其中胸部性能指标主要由胸部变形量和粘性指数评价,其具体伤害指标限制如下:头部伤害指数(HPC)≤1000,胸部变形量(RDC)≤42 mm,胸部粘性指数(VC)≤1.0 m/s,腹部力(APF)≤2.5 kN,耻骨力(PSPF)≤6 kN。并且对试验车辆有如下要求:碰撞过程中车门不许开启;碰撞后不用工具可以打开足够数量的车门;碰撞后燃油泄漏速度不超过30g/min。
(4)可变性移动壁障
移动变形壁障由吸能块和移动台车组成,总质量为950±20吨,它的出处是考虑在欧洲销售的车辆的平均空车重为850kg,再加上1.6的平均乘员数。吸能块由6个独立的蜂窝铝状铝块、2个前铝面板和1个后铝面板组成,并对蜂窝铝状铝块以及前、后面板规定了相应的动、静态标定试验。对于移动台车前部尺寸,考虑了前部辐宽、保险杠高度、突出深度、前部离地高度及前部变形区垂直高度。并给出了移动台车的前、后轮距以及轴距。关于前部刚度,由大量的固定壁障试验求得车辆的变形量—载荷曲线确定。
3、中美侧面碰撞标准中假人性能的比较研究
本文全面介绍了国标GB20071-2006和美标FMVSS214中使用的假人ES1、ES2和ES2-re的结构特点,分析它们结构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针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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