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 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 资本金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 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
(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
(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四)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六)账户开立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报送账户数据的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核准件编号/ 业务编号”。
第六条 入账管理:
(一)在审核企业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入账时,应先根据外管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开户企业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二)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三)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第七条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同名账户划转时,应要求开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办理划转手续时,划出行、划入行应在划转凭证上注明“资本金”字样。对于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本金,不得为其办理划转手续。
第九条 账户关闭
(一)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账户关闭后,我行应按规定及时将关户信息报送至账户系统,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第三章 资本金结汇的审核
第十条 资本金结汇审核的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综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综发[xx]17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明企业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见附件1)。
(二)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附件2)。
(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需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本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须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由外管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六)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发票等相关凭证须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我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发票,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七)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企业无需提供第十一条4、6项文件。
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根据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办理相应业务。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的,我行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审核以下材料:
(一)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见附件4)。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附件5)。
(三)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须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四)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6)(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我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应要求境内机构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五)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六)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境内个人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的,我行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审核以下材料:
(一)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见附件7)
(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三)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四)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资本金结汇的办理原则:
(一)结汇申请应加盖公章,各项要素填写齐全;结汇资金只能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不予结汇;书面支付命令应与结汇用途一致;视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其他材料。
(二)对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不予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以及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七)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八)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我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九)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使用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十)银行收到企业关于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修改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原结汇备案信息
(十一)我行经办、复核、审批人员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认真履行发票核查手续,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部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资本金结汇的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资本金结汇的具体经办部门为各授权部门。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按以上规定审核无误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时,应逐笔登记《资本金结汇台账》。
第十八条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应逐笔复核,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由分支行(部)主办会计或国际业务部业务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复核;等值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由分支行(部)会计科长或国际业务部业务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复核;结汇金额在等值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下的,须由分支行分管副行长(营业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结汇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下的,须由分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审批;金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的,须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须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 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机构的,办理结汇的机构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机构的,若我行为结汇行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若我行为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等值5万美元以下)、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第二十一条 《资本金结汇台账》、企业的结汇申请表、已记账的书面支付命令复印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要单独保管,保存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办理资本金结汇部门如在审核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国际业务部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和《xx银行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第二十四条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我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本管理办法有与外汇局规定相抵触的条文,以外汇局规定为准,本操作规程未尽事项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xx银[xx]107号)同时作废。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3.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
细清单
4.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境内机构)
5.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6.上次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7.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境内个人)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注册资金
资本金流入限额
结汇银行
银行账号
到资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结汇
币别、金额
(大写)
(小写)
结汇用途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内容及所附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欺诈或不实之处,愿按有关外汇法规接受处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结汇银行审核后填写下列栏目
实际结汇
币别、金额
(大写)
(小写)
资本金账户余额
审核意见
(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银行:
本次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收款人
支付金额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合计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承诺此次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外汇资金已办理验资,其使用完全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银行:
本公司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公司上次资本金账户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
收款人
支付金额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备注
合计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知悉,如果上次资本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
为本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新的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境内机构)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注册资金
资本金流入限额
结汇银行
银行账号
到资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结汇
币别、金额
(大写)
(小写)
结汇用途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内容及所附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欺诈或不实之处,愿按有关外汇法规接受处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结汇银行审核后填写下列栏目
实际结汇
币别、金额
(大写)
(小写)
资本金账户余额
审核意见
(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银行:
本次资产变现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收款人
支付金额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合计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承诺此次申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机构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银行:
本机构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机构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
收款人
支付金额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备注
合计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知悉,如果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机构办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新的资金结汇手续。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境内个人)
申请人
申请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资本金流入限额
到资情况
结汇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结汇
币别、金额
(大写)
(小写)
结汇用途
本人承诺对上述内容及所附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欺诈或不实之处,愿按有关外汇法规接受处罚。本人承诺此次申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结汇银行审核后填写下列栏目
实际结汇
币别、金额
(大写)
(小写)
资本金账户余额
审核意见
(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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