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规范程序、明确职责、保证工程验收质量,-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一、新规程修订主要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二、新规程的主要特点,三、新规程实施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四、新规程详解,2,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新修订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08年6月3日起施行。该规程依据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水利工程
2、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在1999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基础上进行修改,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部新的非常重要的,技术标准。,一、新验收规程修订主要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八个阶段。,3,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验收规程长期以来一直是保证工程验收工作质量的主要技术标准。,1999年以来一直执行的是行业技术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下简称老规程
3、)。,在这期间,国家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推行了若干重要管理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以及建设监理制等。上述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新的管理制度需要在验收规程中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新规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共同构成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整体框架。,第一次形成了验收工作既有行政规章方面依据,也有具体实施方面的技术标准。,二、新验收规程的主要特点,对比1999
4、年颁布的老规程,新规程有以下主要特点:,1、验收类别:改变了老规程以工程验收时是否投入使用作为划分工程验收类别的方法,明确以验收时主持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划分工程验收的类别,将工程验收分为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5,2、验收依据: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在保持与老规程一致的基础上,增加法人验收同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强化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项目法人的合同意识。,3、明确职责:在验收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及参建单位的责任,强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验收是政府验收工作的重要基础,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
5、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4、验收专家:明确了无论是政府验收,还是法人验收,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都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发挥专业人士的技术作用。,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6,5、验收监督:第一次具体明确了行政监督机关对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措施。,6、验收计划:在老规程提出编制验收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明确了如何编制验收计划以及具体要求。,7、验收技术问题处理:对验收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分歧,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原则,有利于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8、验收环节: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
6、目的复杂性以及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建设监理等需要,除规程已经给出的验收工作种类外,明确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规程同时也注意与行业招标投标以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衔接。,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7,9、验收参加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再列为工程参建单位,同时也不再是工程验收对象,有利于理顺工程建设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的监督作用,使得工程的使用者在工程验收时有了更大的发言权。,10、验收非水利行业原则:明确了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以有利于工程顺利
7、移交为原则。,11、验收成果性文件: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明确了验收程序,将验收成果性文件“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改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与其他验收成果性文件名称统一。,12、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明确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主要由项目法人主持。在老规程验收主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1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新增“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章节,既注意与合同管理以及现行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同时又注意与正在修编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衔接。,14、阶段验收:对于阶段验收,将老规程“截流前验收”改为“
8、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蓄引水验收”调整为“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和“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两章节。“机组启动验收”改为“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并对于启动验收的组织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解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于工期拖延或部分工程建设内容无法实施,影响工程项目中已经建成的部分工程及时验收发挥效益等问题。,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9,15、专项验收:新增“专项验收”章节,明确专项验收的重要性以及与竣工验收的关系,相关专项验收管理规定在验收中的实施。,16、初步验收取消:对于竣工验收,取消老规程中验收责任不够明确的“初步验收”。新增“
9、竣工验收自查”章节,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工程参建单位的建设责任。新增“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章节,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抽检行为。新增“竣工技术预验收”章节,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专家组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关键作用和重要责任。对于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组织的竣工验收则简化了工作程序。,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0,17、验收时间:调整了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将老规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的规定,改为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同时明确了不同的工程项目相应的“一定运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为进一步保证竣
10、工验收工作的质量,减少竣工验收时验收遗留问题太多创造了条件。,18、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新增“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规范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工程交接,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工程移交行为。明确了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以及处理程序。规范了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程序。提出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这样一种新的管理方式,闭合管理环节,规范了政府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设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建设业绩有了明确表达方式。,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1,19、验收可操作性:在老规程原有七个
11、附录基础上,修改并增加到二十三个附录,进一步增强了规程可操作性,满足不同层面管理者的需要。,三、新验收规程实施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新验收规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共同构成验收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这样一种全新的验收管理制度,在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中必须相互结合使用,才能保证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程序中一个重要阶段,具体形式上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个时间节点上的工作,但验收工作的具体行为则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需要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才能保证竣工验收顺利进行,才能从
12、根本上防止竣工验收走过场,真正发挥竣工验收工作的关键作用。,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2,2、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新验收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新规程执行,不是老规程不分投资来源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参照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环节问题需解决。,3、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模式:对于项目法人组织的法人验收,规程规定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列席验收会议,这是对行政管理机关有关
13、项目管理所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新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责任有工程参建单位承担,同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到位不越位”。,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3,4、质量结论的核备或核定:新规程对于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分别提出需要工程质量监督进行核备或核定,如何进行核备或核定,目前有关质量监督方面的管理规定尚无明确的办法,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5、质量结论的签署: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分别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项目法人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签署意见。,6、参加验收人员的执业资格:参加法人验收工作组的成员,
14、国家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则需要参加人员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4,7、注册建造师签署:国家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并颁布了有关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目录,其中包括验收成果性文件或与验收有关的资料,这些文件需要施工单位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以及加盖执业章才有效。,8、与其它规程的衔接:注意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配合使用。,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5,四、新规程详解,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
15、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原规程1.0.2条为“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条修改源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6
1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验收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不是习惯上笼统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对于企业、个人投资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
17、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7,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
18、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8,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种类及主持单位新旧规程对比,验收种类,原规程,新规定、规程,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或竣工验收主持
19、单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法人,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负责),19,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种类,原规程,新规定、规程,专项验收,(1.0.13 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政府验收,竣工验收,初步验收(项目法人),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续表,验收种类,原规程,新规定、规程,阶段验收,截流、蓄引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导(截)流、枢纽工程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机
20、组启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20,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原规程1.0.5条为“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1,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五条 水利工程
21、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2,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
22、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原规程1.0.4条为“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的要求。,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3,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
23、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4,原规程1.0.10条
24、为“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
25、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5,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26、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出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6,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原规程1.0.9条为“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
27、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 和附录B。,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7
28、,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的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原规程,1.0.15 条为“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
29、发200023号),本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明确采用国际标准A4的纸张规格。,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8,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原规程1.0.16条为“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9,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
30、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0,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
31、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1,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2.0.4
32、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2,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
33、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3,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
34、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4,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原规程2.0.2条为“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解读水利水
35、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5,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改为自愿参加验收。,本条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列席法人验收会议,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即“运动员与裁判员分开”。,解读水利水
36、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6,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 名。,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本条在原规程的基础上,明确了对参加验收的工作组成员具体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7、本条系新增加条款。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照3.0.4中的要求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后,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7,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新增条款。新规程对各类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都做出了规定。另外,根据30号令,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而政府验收则没有此要求。,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
38、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8,原规程2.0.3条为“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本条系新增加条款。本条中的相关资料指的是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基础
39、资料。为使分部工程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拟鉴定的验收质量结论进行沟通。,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9,该条所称“程序”,是指“验收会议程序”。原规程除竣工验收外,均无验收程序的规定,新规程规定了各项工作程序,包括验收程序。,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十六条 分部
40、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0,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本条系新增加条款。项目法人应认真对待
41、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协调时应听取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的意见。,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本条系新增加条款。强调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要落实并做好处理记录。,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1,原规程2.0.5条为“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
42、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与原规程相比,分部工程验收成果也统一称为“鉴定书”;较大的变化是发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竣工验收后”,改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2,4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43、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原规程“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2节;新规程按法人验收步骤编写,不分节,但考虑了投入使用的内容。完工验收则单独列为一类法人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在新的验收体系中为法人验收,等同于原规程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3,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关于参加验收单位,单位工程与分部工程的比较:,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视情况,可参加,应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宜列席,应列席,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视情况列席,
44、44,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增加了对参加验收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考虑到单位工程验收涉及较多专业,因而验收工作组每个参加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
45、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5,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46、和工程质量;,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6,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 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
47、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 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7,4.0.8,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在验收的条件和内容上,与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均有不同,这里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主持单位、验收条件和内容作出规定。原则上,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但对于部分建管分离的项目,为便于工程移交,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
48、督机构核定。,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 的规定执行。,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8,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本章系新增加内容。主要是为了完善合同管理。,5.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
49、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本条修改源自,新规定“,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当施工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分部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时,宜以分部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名义结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9,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
50、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无运行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也无“宜”或“应”参加。,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解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50,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